黄松有判决 黄松有:台湾民事判决不违法 人民法院予以裁定
3月15日下午2时30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在大会新闻中心就“司法公正”问题接受中外记者的集体采访。接受采访的有关负责人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戴玉忠;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姜伟。以下为部分采访实录:
[中国华艺广播公司记者] 谢谢。中国华艺广播公司的记者。目前海峡两岸之间对检察院和法院工作方面有哪些沟通的管道,已经展开了哪些合作?如果台胞违法了的话我们如何处理?有没有两岸合作进行处理的有没有案例?请说明一下。
第二个问题,2003年到2007年检察机关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抓获了4517人,我想请问,截止到目前,我们在逃的职务犯罪嫌疑人的数量是多少?在逃人员中有多少人是高官?特别是省部级高官数量是多少?还有就是有关检察机关会采取什么样的有效措施来防止和追逃这些犯罪嫌疑人?赖昌星案件的进展如何?他会不会被判处死刑?谢谢。
[黄松有] 我主要从民事方面回答这个问题,刑事方面请高检的同志回答。最高法院是十分重视涉台审判工作的。早在1988年,最高法院就发布了一个司法解释,叫作《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问题》。这个司法解释对于涉台的婚姻、夫妻共同财产、抚养、赡养、收养、继承、房产债务,以及诉讼时效等等问题都做了明确规定,及时公正地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和两岸交流中出现的民事纠纷。
在审理涉台刑事案件方面,也有一个司法解释,就是1988年“两高”联合发布的一个解释叫作《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新中国成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公告》。在次年又发布了《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新中国成立后当地人民政权建立前的犯罪行为公告》。
到了1998年,为了进一步推动两岸关系的发展,保护两岸同胞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台湾同胞在大陆的权益,最高法院又制定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避免了讼累。
为了便于当事人维护自身的权益,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和仲裁裁决,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规定》要求,人民法院都予以裁定、认可,需要执行的还可以依法在大陆得到执行。
随后,根据台湾法界人士的反映和民事的诉求,最高法院又将认可台湾地区民事判决的范围予以扩大,对台湾地区有关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和执法令也予以认可,所有这些都是最高法院为维护两岸同胞实体权利、诉讼权利、发展正常有序的两岸关系所采取的务实而重要的举措,在海峡两岸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受到了普遍的欢迎。
自1998年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依据《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受理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民事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支付令这些案件已经达到了200余件,处理结果也得到了台胞的称赞和肯定。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