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颂乌苏里船歌 郭颂《乌苏里船歌》不是原创 昨日法院一审判决

2018-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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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认为<乌苏里船歌>是赫哲族人民在长期劳动和生活中逐渐产生的反映赫哲族民族特点.精神风貌和文化特征的民歌,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民间艺术作品".赫哲族人民依法享有<乌苏里船歌>署名权等精神权利和获得报酬权等经济权利.请求判令:被告在中央电视台播放<乌苏里船歌>数次,说明其为赫哲族民歌,并对侵犯著作权之事作出道歉;赔偿40万元经济损失,10万元精神损失;承担案件诉讼费.庭审时,郭颂坚持认为,<乌苏里船歌>既有新

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认为《乌苏里船歌》是赫哲族人民在长期劳动和生活中逐渐产生的反映赫哲族民族特点、精神风貌和文化特征的民歌,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民间艺术作品”。赫哲族人民依法享有《乌苏里船歌》署名权等精神权利和获得报酬权等经济权利。请求判令:被告在中央电视台播放《乌苏里船歌》数次,说明其为赫哲族民歌,并对侵犯著作权之事作出道歉;赔偿40万元经济损失,10万元精神损失;承担案件诉讼费。

庭审时,郭颂坚持认为,《乌苏里船歌》既有新创作的曲子又有歌词,是自己和胡小石、汪云才借鉴西洋音乐的创作手法共同创作的原创作品。此外,赫哲族成建制的民族乡有3个,原告只是其中之一,无资格和理由代表全体赫哲族人提起诉讼。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在东北赫哲族中流传的民间音乐曲调《想情郎》属于赫哲族传统的一种民间艺术形式,应受法律保护。在符合我国宪法和特别法律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的原则,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原告作为民族乡政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乌苏里船歌》主曲调是郭颂等人在赫哲族民间曲调《想情郎》的基础上,进行了艺术再创作,改编完成的作品。郭颂等人使用《乌苏里船歌》时应客观地注明该歌曲曲调是源于赫哲族传统民间曲调改编。(记者程婕、通讯员高志、海冯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