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鼠爱大米》多个“版权人”争名分

2017-06-24
字体:
浏览:
文章简介:<老鼠爱大米>的词曲作者杨臣刚将歌曲版权转让给了广东飞乐唱片公司.不久以后,北京太格印象文化公司指出,杨臣刚早在3年前就将歌曲的版权转让给该公司,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事后,杨臣刚承认曾将<老鼠爱大米>的版权和演出权卖出5次.2004年下半年,一首名为<老鼠爱大米>的歌曲悄然流行,创作并演唱这首歌曲的杨臣刚迅速成为中国流行乐坛的新星.然而,这位一夜成名的歌手如今却因自己的成名作麻烦不断.2000年,初出茅庐的湖北音乐人杨臣刚创作歌曲<这样爱你>,后改名为<

《老鼠爱大米》的词曲作者杨臣刚将歌曲版权转让给了广东飞乐唱片公司。不久以后,北京太格印象文化公司指出,杨臣刚早在3年前就将歌曲的版权转让给该公司,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事后,杨臣刚承认曾将《老鼠爱大米》的版权和演出权卖出5次。

2004年下半年,一首名为《老鼠爱大米》的歌曲悄然流行,创作并演唱这首歌曲的杨臣刚迅速成为中国流行乐坛的新星。然而,这位一夜成名的歌手如今却因自己的成名作麻烦不断。

2000年,初出茅庐的湖北音乐人杨臣刚创作歌曲《这样爱你》,后改名为《老鼠爱大米》,这首抒情的爱情歌曲逐渐在互联网上走红。从2004年10月开始,《老鼠爱大米》在各大门户网站上的点击率和下载率连续5个月居榜首,杨臣刚的名字也逐渐被人知晓。

2004年10月,杨臣刚以8000元的价格将这首歌的版权转让给了广东飞乐唱片公司,并与飞乐公司签了五年合约。飞乐公司在极短的时间内推出了杨臣刚的首张个人专辑《老鼠爱大米》。飞乐公司推出的这张CD很快在大街小巷传唱,杨臣刚也从虚幻的网络空间一跃到了现实的流行歌坛。就在这时,麻烦出现了。

北京太格印象文化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太格公司)给杨臣刚和广东飞乐公司发来律师函,希望杨臣刚能够诚实地把事情澄清。北京太格公司指出,飞乐公司推出的《老鼠爱大米》CD侵犯了他们的版权。太格公司法人代表王虎拿出了一份与杨臣刚在2002年签订的协议。协议载明,杨臣刚将歌曲《这样爱你》也就是日后的《老鼠爱大米》版权无偿永久转让给王虎,太格公司的王虎将投入10万元资金,对这首歌曲进行包装和推广。

太格公司认为,基于这份协议,他们早在3年前就拥有了《老鼠爱大米》的永久版权,杨臣刚无权再将这首歌曲的版权转让给飞乐公司,飞乐公司也无权发行《老鼠爱大米》的CD。对于北京太格公司的说法,杨臣刚表示,有没有签过这份协议,因时隔数年他不太记得了。

对于杨臣刚的表态,太格公司十分不满。他们又拿出一份与杨臣刚签订的关于《这样爱你》的版权转让协议。太格印象公司说,这是针对前一份协议的补充协议,这份协议更加明确地约定杨臣刚不得再将这首歌曲许可第三人使用,签订日期是2003年3月1日。

这次,杨臣刚承认,他的确将歌曲版权卖给过北京太格公司的王虎,但王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投资10万元对歌曲进行包装和推广,所以他又将歌曲版权卖给飞乐公司。

得知这一消息,飞乐公司表示,他们事先不知道杨臣刚将《老鼠爱大米》的版权卖给过王虎。对太格公司所持协议,飞乐公司认为王虎没有按照约定投资10万元,因此这份协议属无效合同。

此言一出,立即招来太格公司的反驳。太格公司表示,当初同杨臣刚签订协议后,他们并非无所作为,曾专门找到一位音乐人,对《老鼠爱大米》重新编曲和翻唱。

太格公司认为,《老鼠爱大米》的流行与他们的努力推广有关,但杨臣刚和飞乐公司坚决否认这一点,而在歌曲的版权问题上两家公司更是互不相让。2004年11月,北京太格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飞乐公司停止发行杨臣刚的《老鼠爱大米》CD光盘,并赔偿人民币50万元。

然而这时,又一件令各方吃惊的事情出现了。在北京太格公司起诉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刚刚受理了田传均状告杨臣刚的民事诉讼。田传均是北京的一名独立音乐人,他声称自己才是《老鼠爱大米》的真正版权所有人,要求法院确认他拥有《老鼠爱大米》的合法版权,并判杨臣刚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田传均同样拿出了一份版权转让协议书,协议书上写得明白,杨臣刚将《老鼠爱大米》的版权永久转让给田传均,转让价2000元,时间是2002年11月6日,在杨臣刚与太格公司王虎签订的两份协议之间。

2004年11月,杨臣刚在北京召开记者招待会。在这次会上,杨臣刚出人意料地爆出,他将《老鼠爱大米》的版权和演出权卖过5次,除了卖给飞乐公司、王虎和田传均3家之外,还在2004年卖给两位歌手。杨臣刚说,出道这些年来,他唯一的心思就是把自己创作的歌曲尽快推出去,没想到惹出这么多麻烦。他愿意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愿意对受到伤害的公司和个人赔偿。

此后,杨臣刚又在媒体上登载了道歉信:“我的所作所为都是极为羞耻的行为,实在是无地自容。在此,我诚恳地向受到损害的公司和个人,向喜爱《老鼠爱大米》和关心我的朋友、歌迷致以深深的歉意。”对于杨臣刚的公开致歉,告他的人有自己的看法。他们认为,杨臣刚不是出于诚意道歉,而是为了推销自己的唱片。此后,飞乐公司没有停止CD的发行,这场纠纷也日益升级。2005年1月,北京太格公司以《老鼠爱大米》版权所有人的身份,授权某公司推出《老鼠爱大米》专辑,这样市面上便出现了两个不同版本的《老鼠爱大米》CD。

2005年3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老鼠爱大米》引出的两场版权官司合并审理,当天庭审没有结果。不久,田传均宣布与杨臣刚达成和解,杨臣刚赔偿田传均2万元人民币,田传均撤诉。这样,主张《老鼠爱大米》版权的只剩下北京太格公司和广东飞乐公司了。

2005年9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再次审理《老鼠爱大米》版权纠纷案。北京太格公司和广东飞乐公司都表示,在版权归属的问题上决不让步,海淀区人民法院将择日宣判。

张绍刚(央视《今日说法》主持人):

现在两家公司因为《老鼠爱大米》这首歌打起官司,官司的一个修饰词叫作“版权”。但是,“版权”的概念到底是什么?

李顺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

版权就是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一般包括两类:一类是所谓的精神权利,又叫人身权;另外一类是经济权利,又叫财产权。对于精神权利,我国法律保护四种权利,包括署名权、发表权等。经济权利比较多,有十几种。

张绍刚:杨臣刚的确是先把自己的版权给了北京太格公司,随后又给了广东飞乐公司。抛开这个案子不说,创作者可不可以把自己创作的作品先给一个公司,再给另一个公司?

李顺德: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版权可以转让给别人,也可以许可别人使用。在本案中,原创者把他的权利转让给了别人,这种转让行为只能行使一次。

张绍刚:现在情况非但没有简单反而更复杂了,《老鼠爱大米》至少有两个官司,而且也不能排除以后会有更多的官司出现。原因就是杨臣刚的“一女多嫁”。对他一次次的版权转让,您怎么看待?

李顺德:这样多次转让版权,是版权人滥用自己的权利,造成版权秩序混乱。从合同角度讲,版权人和第一个人签订了这样的转让合同,又和第二个人再签订转让合同,实际上对第一个合同构成了违约,等于自己单方面撕毁合同,那么版权人就要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另外,从道德层面讲,这样做也有悖于平常所讲的社会公德。

张绍刚:现在,这种混乱局面已经造成,而且每家手里都拿着和杨臣刚签的版权转让协议。这个混乱局面放到法官面前,你觉得一个比较理想的解决方法是什么?

李顺德:本案中的关键问题是,要认定到底版权应该属于谁。按照一般的情况,版权人第一次将版权转让给一个人或者一个公司,如果这个合同没有任何问题,仍然是有效的,当然这个版权转让也就生效。对于其他家来说,版权协议自然就作废了。但是对于法院来说,需要一个审慎的审理过程。

张绍刚:之所以造成这么混乱的局面,和杨臣刚当年一次又一次地转让版权有关系,我想这次“混乱”是不是也给创作界一些提示或者教训?

李顺德:要学会利用知识产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去滥用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