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图雅和乌兰托娅打官司】乌兰图雅怒斥克隆者 乌兰托娅要付出代价

2017-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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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一曲<套马杆>先后唱红了乌兰托娅.乌兰图雅两位蒙古族女歌手,不过,大部分观众对于这两个人恐怕都是傻傻分不清楚.此前,乌兰托娅曾痛斥乌兰图雅仿冒自己演出.对此,24日下午,乌兰图雅所在公司新月演艺经纪有限公司特别召开媒体说明会,直指乌兰托娅恶意诽谤,并称将对她及相关责任人提起法律诉讼.新月否认乌兰图雅克隆演出:这是污蔑近日,在新EP发布会上,歌手乌兰托娅曾怒斥另一位蒙古族女歌手乌兰图雅克隆自己,仿冒演出.她说道:市场上出现了很多用我乌兰托娅的照片进行演出的宣传,但最后上台的却是乌兰图雅.对此,在

一曲《套马杆》先后唱红了乌兰托娅、乌兰图雅两位蒙古族女歌手,不过,大部分观众对于这两个人恐怕都是傻傻分不清楚。此前,乌兰托娅曾痛斥乌兰图雅仿冒自己演出。对此,24日下午,乌兰图雅所在公司新月演艺经纪有限公司特别召开媒体说明会,直指乌兰托娅恶意诽谤,并称将对她及相关责任人提起法律诉讼。

新月否认乌兰图雅克隆演出:这是污蔑

近日,在新EP发布会上,歌手乌兰托娅曾怒斥另一位蒙古族女歌手乌兰图雅克隆自己,仿冒演出。她说道:市场上出现了很多用我乌兰托娅的照片进行演出的宣传,但最后上台的却是乌兰图雅。

对此,在24日媒体说明会上,乌兰图雅签约经纪公司新月演艺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杨学涛愤怒地表示,这是恶意的攻击和诽谤。他表示,所有的演艺活动合约都会明确地写上邀请歌手的名字,乌兰图雅的合约也不例外。此外,新月还会要求活动主办方使用公司指定的乌兰图雅本人图片进行宣传,完全不存在盗版的行为。

杨学涛说道,目前公司正在收集乌兰托娅诽谤乌兰图雅的证据,并对前者和相关责任人提起法律诉讼。

而乌兰图雅本人也通过电话连线的方式表示,她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相信公司有能力处理好这件事。

乌兰托娅原名王丽娜,2007年10月签约新月演艺经纪有限公司,并因演唱《套马杆》、《我要去西藏》、《高原蓝》等歌曲一炮而红。2010年初,双方分道扬镳。2011年,该公司就签约了另一位蒙古族女歌手乌兰图雅。作为歌曲版权方,新月公司又开始为她录制新版本的《套马杆》、《我要去西藏》、《高原蓝》,并指定乌兰图雅为这些歌曲的唯一合法演唱者。

有意思的是,除了成名歌曲都一样外,乌兰托娅、乌兰图雅在蒙语里其实就是一个名字,都是红霞的意思,只不过音译起来不一样。

为了捧红乌兰图雅,新月公司在打造歌手方面是否故意克隆乌兰托娅?是否有误导观众的嫌疑?对此,杨学涛表示,乌兰图雅身份证上就叫这个名字,和乌兰托娅名字相似只是碰巧而已,公司并没有故意签约叫这个名字的歌手进行炒作。

事件始末:

2007年10月,黑龙江齐齐哈尔人,王丽娜签约广州新月演艺经纪有限公司,公司为其取艺名:乌兰托娅 并定位为“蒙古族草原歌手”。

2009年 新月演艺为王丽娜(艺名:乌兰托娅)斥巨资打造《套马杆》《我要去西藏》《高原蓝》等歌曲。令其从一介籍籍无名的小歌手开始被人们所认识。

2010年初,与新月公司所签经纪合约尚未到期的王丽娜(艺名:乌兰托娅)就擅自离开公司,不知去向也无法联络,严重打乱了公司已经计划好的演艺工作,一些演出合同也不能如约履行,导致公司蒙受巨大的信誉上和经济上的损失。

更令公司震惊的是,与公司失去联络的歌手乌兰托娅的名字被出现在了一些公司完全不知情的商业演出的海报上,演出海报上赫然打印着《套马杆》《我要去西藏》《高原蓝》等公司拥有合法版权的演出曲目,但公司对此私演却从不知情。

根 据中国的著作权法,国际惯例,表演他人的作品应当首先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王丽娜(艺名:乌兰托娅)的私演行为,严重违反了与公司的经纪合同条款,侵害公 司著作权的违法行为。在多方联络王丽娜(艺名:乌兰托娅)无果的情况下,公开声明新月公司是《套马杆》《我要去西藏》《高原蓝》等歌曲的著作权人,禁止王 丽娜(艺名:乌兰托娅)未经公司许可,不得演唱该等歌曲。

2011年,新月公司签约来自内蒙古科尔沁草原青年歌手乌兰图雅,随即为其制作专辑《凤凰飞》。同时,公司不会放任一首好作品就这样被流失,因此录制乌兰图雅版本的《套马杆》《我要去西藏》等歌曲,并且指定蒙古族青年歌手乌兰图雅为唯一合法演唱者。

作为蒙古族青年歌手乌兰图雅一直坚持做草原流行音乐,推广草原文化弘扬民族文化。三年多来经过公司团队同心协力和乌兰图雅自身不断努力,让《套马杆》等歌曲享誉海内外。

乌兰图雅不仅登上了2014年央视马年春晚的舞台,在欧洲荷兰、法国、英国、德国等地举办世界巡回演唱会,还登上了广西南宁国际民歌节、CCTV-4《中华情》,CCTV-15《民歌中国》等一系列国家顶级大型舞台,所取得辉煌成就全国观众有目共睹。

自蒙古族青年歌手乌兰图雅携《套马杆》作品登上2014年央视马年春晚后,人气急剧攀升,而王丽娜(艺名:乌兰托娅)借机利用乌兰图雅的关注度,发表不实言论恶意诽谤他人以提高自己关注热度的恶劣手段炒作。

我们在此也想问一下各位媒体,是否真正理解“盗版”是什么?在未能核实王丽娜(艺名:乌兰托娅)言论真实性,就报道他人是“盗版”“克隆”,是否符合作为一个媒体从业者的基本职业道德?所谓“盗版”,用通俗的话说,就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新月公司作为歌曲《套马杆》的著作权人,多次被王丽娜(艺名:乌兰托娅)侵犯演唱权,这都是有法院的判决确认的事实,王丽娜(艺名:乌兰托娅)才是真正的盗版者。相反,乌兰图雅作为我公司现在唯一授权的《套马杆》的合法演唱者,盗了谁的版?

对 于“乌兰图雅遭恶意诽谤”事件,我公司所作的所有上述回应,均有证据可以证实。包括涉及王丽娜(艺名:乌兰托娅)侵权盗唱的法院判决书(福州市鼓楼区人民 法院于2011年6月24日判决禁止王丽娜演唱《套马杆》等一系列未授权歌曲,南京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判决王丽娜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北京 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年11月29日判决王丽娜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

判决结果公开后,王丽娜(艺名:乌兰托娅)在其歌曲发布会及其 他公开场合多次发表不实言论,以此恶意诋毁蒙古族青年歌手乌兰图雅,新月公司就此次关于乌兰图雅遭恶意诽谤事件作出公开说明,今后对于任何继续损害公司和 公司旗下歌手形象的不实报道、诽谤言论,公司一经发现必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对一些构成犯罪的严重违法行为,也必将启动相应的刑事追究途径,维护公司及公 司旗下歌手的形象、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