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军故意杀人案

2018-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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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被告人王小军,别名王不君,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临高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临高县调楼镇龙田村委会盛大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4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临高县看守所.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控被告人王小军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04年8月27日以(2004)海南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小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

被告人王小军,别名王不君,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临高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临高县调楼镇龙田村委会盛大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4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临高县看守所。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控被告人王小军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04年8月27日以(2004)海南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小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被告人王小军于2004年4月1日曾向其姑妈王不鸾借款人民币500元,尚未偿还。

同月4日上午,被告人王小军骑其摩托车到临高县美良墟典当得款人民币600元,用于赌博。当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王小军为赎回摩托车,到其姑妈王不鸾家借钱。王不鸾见王小军未还旧债而再次借钱,便责骂王小军。

二人因此发生争吵,王小军继而掐王不鸾的脖子,争斗中,王小军被王不鸾咬中手指,于是拿一把铁质打气筒,朝王不鸾的头部猛击数下,致王不鸾左右颞部及额顶部颅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造成颅脑严重损伤,当即死亡。

接着,被告人王小军到被害人的房内搜钱未获,便从房内拿一条衣服换下其身上的血衣,又从王不鸾身上的口袋搜走人民币40余元,然后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王小军的供述。

2、王不鸾之丈夫钟继柏的证言。3、证人王燕的证言。4、证人李小丽的证言。5、证人林凤吉的证言。6、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作案凶器照片。7、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指认笔录。

8、公安机关的扣押清单及辨认笔录。9、海南省公安厅的法医学鉴定书。10、海南省公安厅的法医物证检验报告。11、临高县公安局出具的常住人口登记表。 被告人王小军犯故意杀人之罪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小军无视国家法律,在其借钱用于赌博的无理要求被拒绝后,竟与其姑妈发生争斗,并在争斗中持打气筒猛击其姑妈的头部多次,致被害人颅骨多处粉碎性、凹陷性骨折,造成颅脑严重损伤而当即死亡。

从被告人所使用的凶器以及打击被害人的部位、次数、力度分析,被告人王小军具有明显的杀人故意,且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特征。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被告人王小军属应当判处死刑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4)海南刑初字第111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小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介清 审 判 员 凌杰泉 代理审判员 林志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