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康政协委员 政协委员贾康:房产税将成地方财政稳定收入来源
“增强财税体制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促进作用”,在2013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得以突出强调,这也为“十二五”期间财税体制领域的“缤纷”提供了解释。
营改增、房产税、资源税、环境税……一个个专业名词走进了普通民众的视野。看似孤立的个体,背后却都有着鲜明的指向,并担负着神圣的使命:房产税和资源税,是未来地方政府的财源,为地方事权和财力的统一而生;个税、遗产税和社保税,是调节贫富差距的主力军;营改增,降低重复征税,为企业减负而来;环境税,则是减少排污和改善环境的利器。
税收法则的制定犹如在中央和地方、国家和民众以及民众之间分蛋糕,分配恰当则皆大欢喜,效率与公平并举;如若分配不当,则前功尽弃,功亏一篑。那么,这个大蛋糕将如何分配方为最佳?
房产税和资源税 地方政府的财源
经过20年的实践,1994年出台的分税制最为人所诟病的就是地方财力的匮乏。入不敷出,地方政府各显其能,弊端日益显现:土地出让金“一枝独秀”,多个地方都患上了“土地依赖症”;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的欠债越积越多,地方债在2010年攀升至10.7万亿元的顶峰。
随着营改增试点范围的扩大,这种现象或将进一步恶化。营业税原本是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其收入大致占到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一半以上,而增值税是国税。营改增后,这实际上意味着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一半以上将为地方和中央共享。
为此,勒紧裤腰带过日子的地方政府叫苦不止。构建地方税体系、补充地方财力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2013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加快财税体制改革,理顺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的关系,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构建地方税体系,促进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
那么,地方税接下来的主体税种将是什么?
房产税和资源税,答案显而易见。这两项税收将完全被地方政府纳入囊中。
房产税已于2011年在上海和重庆两个直辖市展开了试点。重庆主要是针对独栋和高档公寓,而上海模式主要针对超过一定面积的新购住宅来征收。
虽然针对对象和税率有所差别,但都是从交易环节征收改为从保有环节征收,并且是在保有环节评估税基之后年复一年地重复征收,具有了美国财产税的特征。
“房产税收入开始时可能不是那么明显,但它的成长性可以预期。从长远来看,这将为地方财政提供了一个稳定的、可以预期的收入来源。”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指出。
据悉,重庆第一年试点仅征得1亿元左右的房产税,数额有限。上海2011年则征得房产税22.1亿元。
实施第二年,上海房产税增长迅猛。统计显示,上海2012年第一季度共收得房产税30.6亿元,上半年房产税收入达67.3亿元,前3季度房产税收入则达70.2亿元,数量可观。
在贾康看来,房产税还能调节收入差距。“我国收入差距迅速扩大,在很大的程度上是因为财产性收入的作用,最主要是来自于不动产的升值,开征房地产税能以再分配的方式产生优化作用。”
近日刚刚出台的二手房个税将由1%改为差额20%的楼市新政则使得房产税炙手可热。不过据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副部长朱光耀近日透露,目前还没有房产税全国推广的明确时间表。“财政部正在积极研究扩大房产税的试点方案,还处于讨论和研究的阶段。”
2010年,我国率先在新疆实施了资源税费改革,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2010年12月1日起,又将在新疆实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推广到西部地区的12个省、区、市。
统计显示,覆盖面逐渐扩大的资源税一年可使地方财政增收约600亿元。预计随着今后资源税覆盖面的扩大,其对地方财政的支撑力将更为明显。
贾康认为,房产税和资源税将成为地方税体系构建中的两大支柱。西部大体以资源税为支柱,东中部大体以房地产税为支柱。因为西部地区尚不能通过房地产税来提供强支撑力的收入来源。
个税和保障税 调节再分配的杠杆
税收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杠杆。
贾康在今年提交的《关于优化收入分配、加强再分配调节的提案》中指出,我国伴随“黄金发展”的“矛盾凸显”中,突出问题之一是收入分配。具体表现为收入差距过大应该缩小,整体格局仍偏于“金字塔形”亟须向“橄榄形”转变,收入分配秩序的紊乱和不公尤其引起民众不满必须得到克服。
根据国际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个税在调节贫富不均方面担负着十分重要的责任。虽然在2011年,我国内地个税免征额调至3500元,但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方面,个税的调节功能相对有限。
财税专家纷纷表示,这与税制改革的长远战略目标是相违背的,需要进一步改革。
但相对于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呼声。贾康分析,在我国现行的11个分类征收个人所得税框架下,单纯提高起征点而不提高收入,对工薪阶层来说是没有意义的。个税改革应重视推进“综合(行情 专区)与分类相结合”的配套改革,将现行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减至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回顾我国个税制度的演进历程,1994年开始实施个税税率九级累进制度,之后的改革都集中于起征点的调节,而个税税率却始终未变。据专家分析,5%的初始税率对于普通工薪族的收入水平而言,相对比较高,如能降低这一比率,比如调至2%、3%,其意义将大大超过起征点的上调。
目前我国级距曲线显得过去陡峭,纳税级别的间距从500元到1500元,再到3000元,之后就急速扩大到15000元、20000元。有关专家指出,如能将前三级变为一级,比如月纳税所得额5000元以下都调整为5%,则陡峭的曲线将变得平缓,这也会使得3500~5000元收入的纳税者的税赋水平降低。能更好地体现“缩小收入差距”以及“量能负担”的原则,有利于构建橄榄形社会收入结构。
此外,贾康提案中建议,完善高收入者的个税征收、管理和处罚措施,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征收范围,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双向申报制度(即法人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和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均作申报),以及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可考虑与居民身份证号码和社会保障号码同一,即一号多功能),以利于应收尽收和降低税收成本。
除个税外,进行收入再分配,贾康建议还要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合理调整部分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将部分高档娱乐消费和高档奢侈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这将有利于优化对于居民消费结构的经济手段引导,也间接地调节和优化了相关的收入再分配)。”
如果说个税、遗产税和消费税则重点是“劫富”,那么社保税则是“济贫”税。
所谓社保税即社会保障基金,只是将目前的社保基金由收费改为收税罢了。在2010年因财政部部长谢旭人曾提出要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而豁然面世。
贾康指出,在再分配的社会保障方面要抓紧落实:“十二五”期末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使基本养老基金“互济”功能的蓄水池,提升到与统一市场匹配的全社会层级,消除低层级统筹时难以消除的劳动力流动壁垒,从而激发微观层面的人力资本活力,并加强整个基本养老体系的资金支付能力;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确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发挥商业保险补充性作用。
营改增和环境税 减负和环保的利器
营改增正在风风火火推进进程中。
自2012年年初在上海地区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开展试点7个月后,营改增试点范围已扩张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厦门和深圳。
营改增是将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主要是对于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这将减少重复纳税的环节,从而间接为企业减负。
来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数据显示,从12省市的纳税申报情况看,目前共有102.8万户试点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增值税。2012年,试点地区共为企业直接减税426.3亿元,整体减税面超过90%。其中,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小规模纳税人减税力度更大,平均减税幅度达到40%。
2013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结合税制改革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重点是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完善试点办法,适时扩大试点地区和行业范围。
朱光耀近日透露,财政部还将按照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进一步研究营改增扩大范围试点。
据悉,河北、河南、山东、江西、湖南、四川、陕西、青海、新疆等已正式上报请示,要求2013年尽快加入试点。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去年底指出,2013年还将适时扩大营改增试点地区和行业范围。
与营改增的减负相比,环保税属于增税。环保税顾名思义即为让污染环境的企业纳税。随着近来雾霾天气的频发,如何改善我们的居住环境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开征环境税也一跃成为今年两会的热点话题。
在近日由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组织的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环保企业家媒体见面会上,多名代表委员发表环保倡议,建议开征二氧化硫税、氮氧化物税和工业COD(化学需氧量)税3个税种。
贾康也是积极的参与者,他建议,应该设立独立的环境税种,从碳税开始,之后是硫税。开始时可以每吨碳排放征收5到10元,从比较低的水平做起,让市场主体有一个适应的过程。
“开征环境税并不是要跟企业过不去,也不希望企业把它看成洪水猛兽,这是在鼓励企业减少排放。”贾康提议,设计环境税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双重红利,要让减少污染的红利和促使企业创新的红利同时实现。大多数企业可以继续发展,少数落后产能被淘汰。
为达到这一目标,贾康认为,现在企业所得税整体税率是25%,推出碳税后应该把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往下调,从而保证企业总体负担不上升。
此外,贾康今年还带着“关于进一步完善环保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提案”上会,提出环保企业所得税应按15%的税率征收,对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污染治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及所占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免征等。
从2008年开始,环境税研究工作就已经开始启动。自此,有关环境税开征的报道一直没有间断,但一直没有任何实质性进展。据业内人士预测,结合近期雾霾天气引发公众有关环境问题的忧虑,环境税有可能加速到来。
据贾康估计,税改顺序可能是近期资源税,近中期房地产税,中期社保税、环境税和个人所得税,中长期遗产税和赠与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