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云腾法官 胡云腾:法官释明权之行使||大法官办案札记之四

2017-12-04
字体:
浏览:
文章简介:法官在审理案件或接待当事人的过程中,如何正确行使释明权,这是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很值得探讨的问题.据我了解,法官释明权行使中存在的最大问题,还是不规范.不到位.随意性大的问题.在实践中,诸如释明权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其内容.范围和边界如何界定,何人行使.何时行使.如何行使和在什么条件下行使,法官不行使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以及不行使是否会影响裁判的效力和安定性,等等,都没有统一的做法和说法,导致各级法院对法官释明权的行使具有很大的个体差异性,效果当然也就难如人意了.在第二巡回法庭办案工作中,我深感法

法官在审理案件或接待当事人的过程中,如何正确行使释明权,这是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很值得探讨的问题。据我了解,法官释明权行使中存在的最大问题,还是不规范、不到位、随意性大的问题。在实践中,诸如释明权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其内容、范围和边界如何界定,何人行使、何时行使、如何行使和在什么条件下行使,法官不行使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以及不行使是否会影响裁判的效力和安定性,等等,都没有统一的做法和说法,导致各级法院对法官释明权的行使具有很大的个体差异性,效果当然也就难如人意了。

在第二巡回法庭办案工作中,我深感法官目前还必须高度重视释明权的应用。其原因有三:一是由于制度、机制等方面的原因,导致我国诉讼活动的场景性和一次性都不强,诉讼程序结束之后,当事人还可以诉权没有行使好导致错判为由申请重新审判。

此时法院并无权力以原审程序已经结束、有权利不行使过期作废为由,拒绝申诉人提出的重新审判诉求。二是法律尚没有规定法院可以根据原审裁判错误的形成原因进行选择性地纠错,而是规定只要原审裁判确有错误,不论是什么原因形成的都必须纠正。

这就要求法官必须注意防范一切可能导致错判的问题,包括因释明不到位而导致的错误裁判问题。不像有些国家的司法纠错是选择性的,只有非当事人自身的原因导致的错判,法院才会重新审判纠错。

三是在我国当前的诉讼活动中,不论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没有律师参与的案件都占相当比例。在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普遍不高,双方缺乏律师或者一方缺乏律师参与的情况下,法官如果不注意释明,就可能造成诉权失衡或裁判不公。此时不避免,将来也得纠正,与其如此,还不如多做点释明工作。

如何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是一项重要的审判职责,也是一项技术含量很高的司法技能。故2015年我就想在第二巡回法庭搞一个关于法官释明权的规定,用于统一全庭办案法官的释明思维和释明口径,并指导辖区各级法院的法律释明工作。但由于推动不力、问题复杂和认识不深入,文稿至今没有成型。现将个人在思考这个问题的过程中形成的一些想法写出来,与大家交流,权作抛砖引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