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产业发展扶持政策(试行)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区主导产业快速聚集发展,不断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增强区内企业协作配套关联度,扩大区域品牌影响力,提升招商引资竞争优势,营造良好创业宜居环境。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打造发展新引擎、增强发展新动力。
特制定本扶持政策。 第一章 主导产业类 第一条 推动文化旅游产业发展。 (一)秦汉新城重点支持发展文化展示、文化旅游、文化创意、文化传媒、文化休闲、文化演艺、动漫设计、出版发行等文化产业,鼓励互联网与文化、旅游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二)对在秦汉数字媒体制作云平台注册运用,且在秦汉新丝路数字文化创意(产业)基地正常办公的区内文化企业,按办公租金给予连续三年的补贴。
(三)对以秦汉新城历史文化资源进行挖掘实施的文化产业项目,并形成品牌的,根据其投资规模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四)对围绕秦汉新城历史文化资源开发的文化(旅游)类产品,秦汉新城将优先采购,或对辖区企业采购应用的,根据采购额、应用程度和效果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五)对区内文化(旅游)企业开展实施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文化(旅游)产业项目,根据项目规模及影响力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第二条 推动大健康产业发展。 (一)重点支持发展高端专科医院、康复养老、医疗旅游、健康保险、健康管理、互联网医疗、生物工程、医疗器械、可穿戴设备、诊断试剂、全民健身、体育产业等领域。
(二)秦汉新城优先将大健康产业相关项目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优先安排用地需求。 (三)鼓励社会资本在秦汉新城投资高端专科医院、医疗保险、健康管理、互联网医疗、可穿戴设备、体外检测等健康医疗项目,根据投资规模及运营情况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四)根据医疗机构的不同经营性质落实相应的财税优惠政策。
营利性社会资本办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服务自主定价,自核准执行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对于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契税。 (五)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提供特色诊疗服务。
对园区项目获得的国家级或省级科研中心、实验室以及博士后工作站等认证,可按要求给予相应配套资金支持。 (六)鼓励境外资本在秦汉新城举办医疗机构。进一步扩大医疗机构对外开放,鼓励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秦汉新城与我国的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
对具备条件的境外资本在秦汉新城设立独资医疗机构进行试点。境外资本既可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以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资本在内地举办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享受优先支持政策。 (七)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大型全民健身体育设施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扶持;对投资运营专项体育项目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八)对在秦汉新城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企业,可根据赛事级别及活动影响力给予运营方适当补助。
第三条 推动都市农业发展。 (一)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实施都市农业、休闲观光项目,可根据投资规模给予土地流转补贴。 (二)对被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国家和陕西省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和不超过30万元奖励。
对获得奖励后又被认定为更高级别称号的,将给予相应差额奖励。 第二章 支柱产业类 第四条 培育发展秦汉新城支柱产业。
重点支持新能源、新材料、生物、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新兴产业及建筑工业化、医疗器械生产制造行业。
第五条 对重点支持方向内新开工且投产达效快的项目,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对企业在原基础上开发新产品、提升产能,可明显提升经营收入的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鼓励区内企业经过市场培育成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新增为规模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鼓励区内企业协作配套,共同发展实现共赢。
(一)支持区内工业企业间加工与协作配套。根据采购额给予购买方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二)支持区内项目建设期采购区内工业企业生产的工业品。
对年采购额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单位给予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三)支持区内企业间购买消费品用于员工福利。对购买方按采购额给予每年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公共服务专项奖励。对于组织区内企业开展公共服务、促进发展的工作及活动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经费支持。 第十条 对于严格执行在生产建设中使用节能环保产品材料以及生产节能环保产品的企业进行相应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招商引资类 第十一条 围绕秦汉新城主导(支柱)产业,鼓励投资规模大、科技水平高、带动能力强的重大项目入驻新城。
(一)对在秦汉新城投资额超过5亿元的文化产业类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二)对在秦汉新城投资额超过10亿元的大健康类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三)对在秦汉新城投资额超过5亿元的都市农业类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四)对在秦汉新城投资额超过10亿元的工业类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五)对引进的世界500强、行业龙头、具有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技术水平的高科技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六)对辖区内企业以商招商工作出色的,管委会给与相应奖励。
(七)对引进的大型超市、购物中心等知名品牌商业类项目给予相应奖励。 第四章 科技创新类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建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正式成立后可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对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给予3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对获得国家相关部委评定的科技创新类荣誉称号的企业(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技术发明奖的科技企业,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对于获得陕西省科学技术奖的科技企业,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同一项目获得更高级别表彰的,奖励金额给予补差。 第十六条 对企业投资建设的专业化、开放性统筹科技资源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根据运行效果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争取国家、陕西省相关科技创新研发示范类项目,对获得中省两级认定的项目,根据项目投资总额、技术先进性等情况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八条 对符合秦汉新城主导产业(支柱)产业方向,经中、省相关主管部门评定的众创空间类载体,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并可根据运营情况给予一定补贴。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分别给予专利合作条约(PCT)检索报告每份2万元、国外发明专利每件3万元、国内发明专利每件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500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每件300元的奖励。
第二十条 对于年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数量20件以上的企业,授予"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并奖励3万元;每增加10件,再奖励1万元,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5万元。
第二十一条 对原创影视作品获得国际级大奖的,给予创作单位及主创人员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0万元;获得国家级大奖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对注册地在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的动漫企业,获得国际知名动画节展演或国际A类电影节主要奖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万元;获得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三条 鼓励辖区企业上市,支持辖区企业做大做强。对辖区企业改制上市融资进行分阶段补助和奖励,按照上市融资不同阶段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第五章 企业品牌类 第二十四条 鼓励秦汉新城文化类企业积极争取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奖励。
获得奖励后又被认定为更高级别称号的,将给予相应差额奖励,同一企业获得同一级别不同类型的,认定不再重复计算。
第二十五条 开展秦汉新城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定工作,每两年评定一次,被列为秦汉新城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项目给与不超过10万元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获得国家和陕西省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康复医疗示范基地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获得奖励后又被认定为更高级别称号的,将给予相应差额奖励,同一企业获得同一级别不同类型的认定不再重复计算。
第二十七条 对获国家和陕西省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都市农业观光旅游基地、绿色农产品示范基地、花卉苗圃基地等品牌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获得奖励后又被认定为更高级别称号的,将给予相应差额奖励,同一企业获得同一级别不同类型的认定不再重复计算。 第二十八条 鼓励企业利用现有条件和科研院所、高校共建创新研发基地(平台),经国家、陕西省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及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资金奖励。
第二十九条 省级名牌产品奖励。
对当年新获得的陕西省名牌产品,每件奖励3万元。 第三十条 商标注册资助及驰、著名商标奖励。
(一)企业当年在欧盟、美国、日本成功注册商标的,每件商标资助5000元,其他国家注册商标每件资助3000元;企业在国内成功注册商标每件资助1000元。 (二)对获得驰、著名商标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企业当年新获得的中国驰名商标,每件奖励不超过30万元;新获得的陕西省著名商标,每件奖励不超过 3万元。
同一商标获得高一级别驰(著)名商标,奖励差额部分。
第六章 提速增效类 第三十一条 对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开工时间早于约定时间的企业给予相应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在固定资产投资明显高于约定投资的企业给予相应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项目开工后加快建设,建设周期明显短于约定建设周期的企业给予相应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于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建设快、运营好的项目,管委会优先推荐争取中、省各级政府优惠政策支持,所获各类资金全部返还项目单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解释权。
本规定由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实施时间。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