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宗三康德 杨虎:论康德与牟宗三圆善论的幸福指向

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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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杨虎,山东大学儒学高等研究院博士生,主要从事儒学与西方哲学比较研究.[摘要]杨泽波教授认为康德与牟宗三圆善论的幸福指向分别是物质领域与精神领域.杨泽波教授对"物质"与"精神"的区分是在一般语境中进行的,亦即指处于同一个观念层级(形而下存在者层级)中的两种存在者领域.按此,则其观点不能成立:按照康德的定义,幸福就是欲求满足的生活状态,由欲求可以包涵物质性欲求与精神性欲求,则可推出幸福也可指向精神领域.同样,在牟宗三的语境中,幸福也可指向物质领域.康德的幸福指向以被给定

杨虎,山东大学儒学高等研究院博士生,主要从事儒学与西方哲学比较研究。

[摘要]杨泽波教授认为康德与牟宗三圆善论的幸福指向分别是物质领域与精神领域。杨泽波教授对“物质”与“精神”的区分是在一般语境中进行的,亦即指处于同一个观念层级(形而下存在者层级)中的两种存在者领域。按此,则其观点不能成立:按照康德的定义,幸福就是欲求满足的生活状态,由欲求可以包涵物质性欲求与精神性欲求,则可推出幸福也可指向精神领域。

同样,在牟宗三的语境中,幸福也可指向物质领域。康德的幸福指向以被给定的“自然领域”为前提,而牟宗三则对之进行“悬搁”,首先“还原”到仁心从其作用于事物而“转化”(“创造”)处言之。

由此,牟宗三与康德幸福指向的区别在于:康德的幸福指向限定于“被给定性”,而牟宗三的幸福指向既可包涵这一层,还有超越被给定性的层面。牟宗三这一思路体现了儒家的基本精神及其存在论建构的基本原则:仁爱是一切之源,仁爱先行于一切。

[关键词]康德 牟宗三 圆善论 物质领域 精神领域 被给定性

杨泽波教授是享誉学界的牟宗三哲学研究专家,他对牟宗三的圆善论进行了系统的研究,提出了一个重要观点:“牟宗三解决圆善问题的思路与康德提出圆善问题的初衷有着原则性的差异。康德圆善思想所要保证的是物质幸福,牟宗三通过努力所能达到的只是道德幸福,物质幸福属于物质领域,道德幸福属于精神领域,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

”[①] 笔者反对以“物质领域”与“精神领域”来区分康德与牟宗三圆善论的幸福指向。这一区分并不能适用于康德与牟宗三的区别:康德的幸福指向也可以包涵杨泽波教授的所谓精神领域,而牟宗三的幸福指向也可以包涵物质领域。

康德的幸福指向以被给定的“自然领域”为前提,而牟宗三则对之进行“悬搁”(胡塞尔语),首先“还原”(胡塞尔语)到仁心从其作用于事物而“转化”(“创造”)处言之。

由此,牟宗三与康德幸福指向的区别在于:康德的幸福指向限定于“被给定性”(the givenness),而牟宗三的幸福指向既可包涵这一层,还有超越被给定性的层面。

尚需先行说明的两点是,一则笔者并非牟宗三的护教者,恰恰相反,笔者亦有与牟宗三哲学相商榷的文章。二则在本文的论题下,亦并不意欲对德福关系问题作出积极性探讨(限于文章篇幅恐须另文专论),而是就现存的误解进行分辨。顺便指出,这一问题所折射出的,牟宗三先生的思路所体现出的儒家的基本精神及其存在论建构的基本原则,于笔者来说是决定性的观念:仁爱是一切之源,仁爱先行于一切。

一、关于“圆善”一词的使用说明

康德关于德福一致的至善论,是学界通用的术语。本文则采用牟宗三先生的“圆善”一词,故此首先予以说明。在康德那里,“至善”的涵义随着“至高”的涵义而变化可有两层意思:“至高的东西可以意味着至上的东西(supremum),也可以意味着完满的东西(consummatum)。

前者是这样一种本身无条件的、亦即不从属于任何别的条件的条件(originarium);后者是一个整体,它绝不是某个同类型的更大整体的部分(perfectissimum)。

”[②] 前者是指某种从自身出发的东西,康德把从实践理性(意志)的本质规定性——道德律出发的德行归之于这种意义上的善即“至高的善”;后者乃是指由不同的领域组成的整体。如果说人类的欲求能力所包涵的不仅有自由意志,还有指向人生幸福的方面,那么只有二者的结合才是完整的。这两层欲求的相应实现即德行与幸福的相匹配才是圆满的善,这是至善的另一层意思。

前者居于后者之中构成其整体的一个部分,不仅如此,在康德看来,前者在后者中的组成和地位乃是居于首位的:“既然德行和幸福一起构成一人格对至善的占有,但与此同时,幸福在完全精确地按照与德性的比例(作为人格的价值及其配享幸福的资格)来分配时,也构成一个可能世界的至善:那么这种至善就意味着整体,意味着完满的善,然而德行在其中始终作为条件而是至上的善,因为它不再具有超越于自己至上的任何条件,而幸福始终是这种东西,它虽然使占有它的人感到快适,但却并不单独就是绝对善的和从一切方面考虑都是善的,而是任何时候都以道德的合乎法则的行为作为前提条件的。

”[③] 康德认为,尽管德行和幸福分属于不同的领域,但“至善”中的德福关系必须是以德行为前提性条件的。

按照这个逻辑出发,如果一个人很幸福,但他完全不具有康德意义上的“德行”亦即从来没有按照道德律自身要求的意愿和动机行事,那么他所拥有的幸福则不具有任何道德价值,谈不上“善”的问题。

反之,即便一个人在物质生活和精神状态上非常的痛苦,但是只要他曾经按照道德律自身要求的意愿和动机出发行事,那么他就至少具有了开启德行的可能性。在这个意义上不难理解,在圆满的善中,德行乃是配享幸福的资格。

虽然康德也承认没有幸福配享的德行并不是完满的善亦即不具有完满的价值,但康德只承认作为德行配享的幸福的价值。所以,“即使道德学真正说来也不是我们如何使得自己幸福的学说,而是我们应当如何配得幸福的学说。”[④]

如果说作为道德学的至善论只关注配得幸福的资格,那么圆满意义的至善论则要求德行与幸福配享,甚至在康德看来德行与幸福在先天的意义上“成比例”的相应才是圆满的善。这通常被称为“德福一致”。本文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牟宗三先生“圆善”一词的,牟宗三先生说:“吾虽就此圆满的善而译为圆善,圆善就是圆满的善之简称,然而当吾就圆教说圆善,则此圆善之内容的,具体而真实的意义亦有进于康德所说者,虽然德福一致之义仍照旧。

”[⑤] 本文在一般语境中取其德福一致的圆满义,这便于同时谈论康德与牟宗三。

二、杨泽波教授对物质领域与精神领域的区分

杨泽波教授认为康德的圆善论的“幸福”意谓“物质幸福”,而牟宗三圆善论中的“幸福”与之不同,是指“道德幸福”或“精神幸福”。顺便指出,精神幸福与道德幸福并不能等同,例如一个人对于艺术的追求而获得的精神愉悦、精神满足,我们可称之为精神幸福,但恐怕不能称之为道德幸福,它与道德性无关。就物质幸福与精神幸福而言,究竟是怎样的一种区分呢?杨泽波教授是在何种语境和意义上使用它们的呢?

杨泽波教授在使用这两个语词来对康德与牟宗三圆善论中的幸福指向进行区分时,就有学者明确表示反对,如他自己所提及的:“作者在哲学层面上的核心观念未能摆脱20世纪90年代以前教科书的‘物质’与‘精神’关系的二分法。

在这一前提下,该文中严重误解与歪曲康德和牟宗三的‘德福关系’思想”。[⑥] 这位学者并未提出批驳意见,因此构不成学理上的论证。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杨泽波教授在回应这个意见时显然亦承认这一前提,并不否认其所使用的“物质”与“幸福”正是批评者所提及的这组概念:“使用这两个概念和以这两个概念为固定模式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关键是看这两个概念是作为一种陈旧的思想模式使用呢,还是作为一般的概念来使用。

”[⑦] 杨泽波教授指出,他是把精神与物质作为“一般概念来使用”的,亦即是在通常意义上和普遍语境中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