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善武事件真相得罪了谁】孙善武一审律师辩护词
北京瑞得律师事务所接受孙善武的委托,指派李克敏律师依法为其辩护。李克敏律师经过20次会见孙善武,经过阅卷,经过有限的初步调查,认为孙善武一案存在诸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之处。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认定李义超向孙善武行贿20万美元和200万元人民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关于20万美元李义超口供中说,是自己亲自送20万美元到孙善武办公室的。
请看他的口供:李义超在2008年8月11日14时35分至17时50分的询问笔录(第5卷第7页)说:“这样,我准备了20万美元和一盒冬虫草,放一个手提纸袋装着,第二天上午去市委见孙善武。当时(2002年9—10月)我记得市委搬到公安局的楼上办公,在到孙善武办公室之前,我先去了李世瑛的办公室。
我问李世瑛:‘老板(指孙善武)在不在?’李世瑛说:‘在,正好没人,你赶快去吧。’我对李世瑛说:‘我准备了点美元给老板用用。’说完我便提着纸袋转身进了斜对面的孙善武办公室……进了孙善武办公室,孙善武接待了我,当时没有其他人在场。
我将手提纸袋子放到茶几边上,简单向孙书记汇报了纠纷解决的情况,并说了些感谢的话,说:‘我托朋友从西藏带的最好的冬虫草,你看看吧。’我叫孙书记看看,意思是让孙书记看清纸袋里的还有美金二十万元。因为我怕很多人送东西给孙善武,孙书记连看都没有看,就把我送的这二十万美元当作一般礼品转送给他人了。
孙书记说:‘冬虫草我有。’我说:‘你的是你的,这是我的心意。’孙书记也就没再推辞,我又跟他强调了一下这是最好的冬虫草,一定要看看,孙书记说行。这时候有人来敲孙书记的门,我就说:‘孙书记你忙,我走了。’这样我就告辞出来了。”
李义超在2008年12月9日9时5分至11时30分的询问笔录(第5卷第29页)说:“大约在2002年9月左右……我准备了20万美元和一盒一斤装的冬虫草,用一个较大的那种商场卖衣服用的手提纸袋子装着,美元放在下面,冬虫夏草放在上面。第二天上午,我自己开车去市委见孙善武,我记得当时孙善武是在老市委楼办公。……”
从以上李义超的口供,可以证明以下几点:1)李义超对行贿的地点供述相互矛盾,李义超前一个口供说“我记得市委搬到公安局的楼上办公”,后一个口供又说“我记得当时孙善武是在老市委楼办公”。根据律师调查:2002年,市委办公地点在老市委楼;2003年市委办公地点才搬到了公安局的楼上。两个地点相距较远,一个是大院子,一个是街边楼,没院。不可能混同。
李义超前后矛盾的口供,说明了他在编造谎言。只有编造,才会出现两个不同的地点。而李义超的判决中只有二次巨款行贿的事实,他绝不可能忘记行贿的地点。因此,应认定李义超对行贿的地点供述不清。
2)没有证据证明袋子里有20万美元。
本案只有李义超的口供说,袋子里有20万美元。李世瑛的供述里也没有证明袋子里有20万美元。谁能证明这个袋子里到底装的是什么?有可能是报刊书籍或其它东西。谁又证明李义超往这个袋子里装了20万美元?没有,没有证据。对此,公诉人也没有其它证据佐证,仅凭李义超口供这个孤证,依法不能认定袋子里有20万美元。
3)没有证据证明孙善武拿走了这个袋子。
从李义超口供中可以看出:他进了孙善武办公室,当时没有其他人在场。他将手提纸袋子放到茶几边上,没有告诉孙善武袋子里有20万美元,他说:我托朋友从西藏带的最好的冬虫草,你看看吧。后有人敲门,他就告辞出来了。
假设李义超这一口供是事实,也说明了两点:一是孙善武不知道李义超放在茶几上的袋子里装有20万美元;二是不能证明孙善武拿了这个袋子。因为孙善武的办公室是个公开的办公场所,进出这里的有:当时敲门进来的人、许多找孙书记谈公务的人、打扫卫生的人,等等,这些人都有可能拿走了这个袋子。到底是谁拿走了这个袋子?卷宗中没有证据,检察院也没有出示孙善武拿走这个袋子的事实证据。
综上,李义超对行贿的地点供述不清;没有证据证明袋子里有没有美元;也没有证据证明孙善武拿走了这个袋子。因此,不能认定孙善武受贿20万美元。
2、关于200万人民币
1)孙善武的司机黄岩与律师的谈话笔录证实根本没有见过一个装有200万元的箱子。以下是谈话笔录:
2009年6月28日上午洛阳友谊宾馆610房间
谈话人:李克敏 黄永真(北京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谈话人:黄岩(孙善武原司机)
问:……李义超在2003年下半年在其家楼下给孙送一箱子,放到您开的车上,是晚上,箱内有200万元。您谈谈这个事实。希望您实事求是。
答:这个是我不清楚。这个箱子放到我开的车上我也没有印象。当时孙书记被双规以后,湖南浏阳检察院来找我谈话,先是中纪委市纪委打电话让我去,在金城宾馆一楼,问我这件事,我说,“没印象,不知道。”后来他们一直跟我谈,并把打印好的笔录让我签字。是08年初。春节前下大雪,我当时签字:我不知道拿箱子的事,其他属实。具体写的是:“以上看过属实,但是箱子事不清楚。”
后来08年4月份,中纪委又叫我到金城宾馆,又叫我说此事。我还说不知道,就把我弄到郑州烟草局一个宾馆,中纪委在那边办公,他们又问我这事那事。他们说,李义超承认了,孙善武承认了,你不承认也不行。
最后我照他们上次说的写的说了,也签了字,说属实。但是直到今天,我也肯定不了有这回事,因为我记性不太好。我不记得有什么箱子。但他们中纪委说的很细。我去过李义超家的院里,我记得都是白天,没晚上。有一次稍晚点,也是天不黑。真不记得有这么重的箱子搬到三楼。
2)没有证据证明箱子里究竟装的是什么?
只有李义超的口供,谁也没有亲眼见到这个箱子里装有200万,公诉人也没有拿出谁见到这个箱子里有200万的证据。没有其它证据佐证,依法不能认定。
3、从李义超的判决书看,李义超巨额行贿,才被判一年徒刑,并且已经被提前释放出狱。
以上事实证据,让人不得不产生许多疑问,感到李义超的口供不真实,感到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尊敬的法官慎重调查认定。
二、王新立没有理由向孙善武行贿27万美元、2万英镑和30万人民币。
1、王新立没理由向孙善武多次行贿,其行为不符合逻辑。
从王新立口供看:他多次向孙善武行贿,但是其行贿的理由翻来覆去就是一个样。在目的没有实现的情况下,他仍然一次又一次的给孙善武送巨款,这是不可能的,也不合逻辑。
请看王新立口供,给孙善武送钱的时间、数额:
第1次:2003.7—8,送了3万美元;
王新立2009.1.13(第15卷第29、30页)询问笔录:“问:你为什么要送给孙善武这3万美元?答:我所开发的凯瑞君临广场项目规划有大型广场……我就向市委、市政府打了一份报告,请求重视商业项目,对在洛阳投资的外来商业,政府应给予优惠政策,我希望孙善武帮我批下来。问:后来孙善武有没有批下这份外来商业优惠报告?答:不知什么原因,这份报告没有批下来。”
第2次:2004.12.29送了2万美元;
王新立2009.1.13(第15卷第30页)询问笔录:“问:你为什么要给孙善武送这2万美元?答:……当时,北京王府井百货进驻我所开发的君临广场,准备在12月30日上午举行开业典礼,我听说北京王府井百货的领导,还有北京市一个领导也要来参加开业典礼。我想邀请孙善武参加……。”(经查,孙善武也没有参加)
第3次:2005年春节前,送了2万美元;
王新立2009.1.13(第15卷第31页)询问笔录:“问:2005年春节前,你为什么要送给孙善武这2万美元?答:1、感谢过去孙善武对我公司的支持帮助。……2、与孙善武搞好关系,希望他以后继续支持我公司的发展。”
第4次:2005.7,送了10万美元2万英镑;
王新立2009.1.13(第15卷第31页)询问笔录:“问:为什么你要送给孙善武这10万美元2万英镑?答:一方面,2005年6月下旬的一天,洛阳市拆迁办和新区决定给古城机械有限公司的拆迁补偿金就是孙善武说的人民币4160万元。
我想通过送钱使孙书记答应提高拆迁补偿费,同时,争取古城机械厂新厂用地能多增加100亩,也就是从原定的200亩增加到300亩。另一方面,我听说新区原规划为体育公园的那块地要变更为商业用地准备出让,想通过孙善武加快得到这块地。”
第5次:2005.12,送了30万人民币;
王新立2009.1.13(第15卷第32页)询问笔录:“问:你为什么还有送给孙善武这人民币30万元?答:1、想让孙善武同意提高古城机械厂拆迁补偿费。2、多谢孙善武在国宝花园项目上对我的帮忙。3、感谢孙善武同意给古城机械厂增加100亩新厂用地。”
第6次:2006年春节前,送了5万美元;
王新立2009.1.13(第15卷第32页)询问笔录:“问:为什么要送孙善武这5万美元?答:1、希望孙善武帮助我尽早处理国宝花园地块房屋和其它附着物的拆迁工作。2、希望孙善武帮助解决古城机械厂拆迁补偿费增加的事。3、感谢孙善武过去对我公司的关心帮助。”
第7次:2006.5,送了5万美元。
王新立2009.1.13(第15卷第32页)询问笔录:“问:这次你为什么要送给孙善武这5万美元?答:1、当时古城机械厂拆迁补偿费增加的事脱了很长时间还没有落实,我希望孙善武帮助我尽快解决这件事。2、感谢过去孙善武对我公司的帮助。”
从口供清楚看出,王新立已经送了7次巨款给了孙善武,孙善武还是没有给王新立办事。经查,直到最后,古城机械厂拆迁补偿金给的是4900多万元,这也是市政府会议后来定的数额,这也没有达到王新立、王根成期望的8000—9000万的目标。因此,王新立一次又一次的给孙善武送巨款,是不可能的,也不合逻辑。但本案中,他确实没有达到目标,还确实一次又一次的给孙善武送巨款,是否王新立有什么精神问题?
2、事实证据证明古城机械厂搬迁费和安置土地是市政府按照市政府会议和招投标正规规定办理的,孙善武没有为王新立家人及公司谋任何私利。
证据第17卷第61页:(洛市新阅【2006】30号)洛阳市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关于古城机械厂搬迁工作的会议纪要(2006年4月13日):4月13日下午,市委副书记、市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长朱广平在市新区办公室211会议室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古城机械厂搬迁问题。
……二、古城机械厂的拆迁补偿要严格按照市拆迁办和洛龙区政府已确定的拆迁补偿标准执行,严禁乱开口子,额外增加,要坚决维护拆迁补偿政策的严肃性。”根据上述纪要可以看出古城机械厂的拆迁补偿是严格按照市拆迁办和洛龙区政府已确定的拆迁补偿标准执行的,根本不是孙善武的个人意愿决定古城机械厂拆迁补偿费的数额大小。孙善武并未给古城机械厂谋取任何私利。
3、王根成所述不符合事实
王根成说,他曾写了一封,请求孙善武帮助增加机械厂拆迁费,他将这封信给了孙善武的秘书,通过秘书转给了孙善武。
卢铁军2010年1月21日出具的证明材料:“……2010年1月20日,北京李克敏律师打电话问我,是否向孙善武书记转交过一位叫王根成老人的信件,经过仔细回忆,记不清有这件事情,记不起有这位老人找过我,也不认识这位老人,王根成的名字也是通过律师才知道怎么写的。”
4、王新立早已被释放,没有被追究行贿罪。
三、关于孙善武收受郭杰35万元
孙善武的辩护词讲:“我来洛阳不久,第二年就根据高院次的建议,调吉利区副书记高杰任洛阳市建委第一副主任(当时建委还有三位副主任)。不久高元池任市长助理、市建委主任,不再兼市建委书记,建委书记就由郭杰担任。高元池离开建委后,郭杰就自然当建委主任兼书记。
郭杰这三次职务变动,关键是第一次,后两次水到渠成,是很自然的了。可是郭杰第一次职务变动时,我还不认识他,怎么会是他给我送钱当的官呢?
我要说明的是,起诉材料中说我专门去和李贵基市长商量郭杰任书记的事。不是的,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像类似郭杰任书记、主任这样的事,组织部可以直接考核题名,然后上会研究。我是去和李贵基市长商量高元池进市政府党组、当市长助理的事。
我对贵基同志说:城建任务很重,省委、省政府克强同志对洛阳寄予厚望,要求很高,为了干得再快一些。方便协调,让高元池进市政府党组、市长助理怎么样?李市长非常赞同。这样高元池就当市长助理、市建委主任。
后来高元池兼任的市建委书记一职,就由郭杰接任,这是顺理成章,理所当然得了。我要特别说明的是,在中纪委审查期间,我曾提到郭杰当时还没有当建委主任,没有财权,他怎么能一次给我送10万元人民币呢?办案人员当时告诉我:郭杰给我送钱是和高元池商量好的,高元池也是同意的。”
现在,高元池在法庭上说实话了,请本案法官重新调查高元池、郭杰的口供。起诉书说,郭杰从2004到2006年三年间,分四次给孙善武送25万元,是为了感谢孙善武。有这样长时间、多次、大数额送钱感谢的吗?这不符合情理。
四、起诉书认定李纯营向孙善武行贿15万人民币。
李纯营案件已经结案。从李纯营的判决书中看,没有他给孙善武行贿的事实,也没有给其定行贿罪。那么,孙善武怎能构成受贿罪?
五、孙善武任职期间陆续主动交到洛阳市纪委,共计收受张献会、郝东升等人18万人民币,纪委并给开具了收据。
2004/05/06年,孙善武主动上缴市纪委8万元收到的行贿款。2007年4月,孙善武在洛阳市纪委副书记王亦丁,还有一位纪委同志(记不清叫什么了)的陪同下,三人一起到洛阳市工商银行,上交廉政账户10万元。这10万元包含张献会送给孙善武的5万元,郝东升送的5000美元(折算约4万元人民币),洛阳市环保局局长送的1万元。
以上,都是孙善武在被双规之前主动向纪委机关上缴某某行贿款的事实,将这些上缴款也被写进起诉书中,认定为孙善武的犯罪事实,于法无据。
五、卷中有很清楚的高元池口供,高曾说向孙善武行贿了39万。为什么本案起诉孙善武销掉了?
据说高元池在法庭上说,确实没有向孙善武行过贿。因此,孙善武的起诉书销掉了此事。
但是,高元池在被审查期间说的给孙善武行贿的话,是在什么情况下说的?请法庭调查。那么,李义超和王新立、郭杰、李纯营等人的口供,是否也和高元池的一样,在一定时期、一定条件下说了假话呢?也请法庭认真调查,公正认定。
六、邵志成告诉孙善武,买宝马车的钱是他勤工俭学的钱买的。
孙善武得知女婿为结婚买了宝马车后,于2007年4月26日上午,在家中让邵志成讲清钱的来源,并让邵写出所讲内容,又将亲家叫来核实。
2010年1月2日张锋梅、邵玉生出具的证明:“2007年4月26日上午,邵志成在孙善武家给我打电话,说:“妈,有时让你和我爸爸来宇萍家一趟。”我接过电话后,我和老伴邵玉生就赶到孙善武家,在孙善武家书房见到孙善武、邵志成。
孙善武说:“我让小伟(曾用名)把他买车的钱是怎么来的和他在日本勤工俭学挣来的钱带来的情况写一些,你们俩看看小伟写这个东西。”我接过来看了。内容大概是“买车的钱是我从日本分几次带回来的。
2003年我第一次带回800万日元,一次50万日元;2004年一次带回80万日元,一次250万日元。”我们看过之后,就又交给了孙善武,他装到一个土黄色牛皮纸信封内,顺手放在书柜上。下来他就问我们,他写的是这个情况吧?我说:“时间太长了,我的确也记不太清了,基本上是这样吧。由于时间他长了,记不清了,以邵志成说的为准。”
邵志成在2009年5月11日书面“情况反映”(原件见邵志成卷宗):“一、我从未告诉过我岳父孙善武及我爱人刘宇萍关于购车款的真是来源,我一直告诉他们购车款是我在日本勤工俭学带回国的。二、我在郑州市检察院所做的笔录及口供中所承认的告诉过我岳父孙善武及我爱人刘宇萍购车款是向王运洲借款一事与事实不符。
原因是我在纪委办案期间被关在郑州烟草局招待所,基本上没有吃饭睡觉,精神和身体受到双重折磨的情况下,被迫作出的不实供述,并且当时办案人员承诺我,如果我承认曾告诉过我岳父孙善武及我爱人刘宇萍车款是王运洲所出,就立即送我回洛阳。”
以上材料说明孙善武根本不知道宝马车的真实来历。
七、刘宇萍在广州番禹买房的事属于正常的民事行为,并不违反法律。
2009年12月25日律师在郑州市铁路看守所会见刘宇萍的笔录:
问:你把在广州番禹买房的事情经过讲一下。
答:05年5月,我和邵结婚。5、6月份回到广州,我们想买一套房子,我们就到处看房。其中也去了锦绣湘江,正巧我们看到锦绣湘江的老总刘志强,他就问我们来这干什么,我们说想买房,他就向我们推荐他的房子,我们问价钱,他说房子还早呢,还没出价钱。
问:你父亲怎么知道这个事?
答:第二次我们和刘志强见面,我和邵看的图纸刘志强给我们说2900元一平方,当时我们就交了5万元的订金,订了两套,之后我跟我父亲讲在番刘志强那儿订了一套房,我当时没敢跟我父亲讲是两套房怕他说我,只说是一套。我爸还说为什么在刘志强那儿买房,在番禹那么远。
问:后来你爸怎么知道是两套房?
答:06年的时候,我父亲从南非考察回来路过广州,和我们一块去看了房子,才知道是两套房子。
问:继续讲。
答:06年底,刘志强(也可能是其他人)打电话给邵志成,说房价要提高,即4000元每平方,我和邵到售楼部把合同改了。
问:你把退房的事讲一下。
答:当时交了37万元的房款,我想再借一些钱,但没借到房款,房款一涨,我又借不到钱,当时心里很郁闷,心想干脆把房子退了。后来就打电话给刘志强,刘说可以退给房款,但装修的费用不能退,就这样退回了37万元的房款。
问:装修一共花了多少钱?
答:装修花了大概40多万元。
问:退房的事你父亲知不知道?
答:不知道。
证人刘志强的供述也谈了刘宇萍买房退房的情况,与刘宇萍所讲一致。
以上说明刘宇萍在广州番禹买房的事,属于正常的民事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也没有得到任何非法利益。
八、卷中孙善武的口供相互矛盾
1、2008年11月26日14时17分至26日16时2分孙善武的询问笔录(第4卷第98页):
问:你虽然声称不推翻以前关于收受李义超等五个人贿赂的供述,有坚持说没有收到这些人的钱,这实际上还是推翻了以前的供述?
答:我不翻案。
问:那你对收受李义超等五人贿赂的事情是承认还是否认?
答:我承认收受了这五个人的贿赂,我不愿意翻案。
问:你既然承认了收受李义超等五个人的贿赂,那下一步就涉及到赃款去向问题,你收的这些钱哪里去了?
答:这就是我以前讲的我不能自圆其说的地方。我承认我收受了李义超等人的钱,但我确实没有钱。
问:你问什么不能自圆其说?
答:我前面说收了他们的贿赂,但又确实拿不出来这些钱。例如我前面讲了2002年下半年我收了李义超20万美金,但我没有这20万美金。
问:那你到底收没收李义超这20万美元?
答:我没有收他的20万美元,我可以讲一下我没有收这20万美金的理由:我2001年元月到洛阳任职后,有人在洛阳处贴李义超公司的大字报,业主冲进市委大院闹也有至少三次,每次有三十几人到四五十人,我的本意是为了把事情尽快平息,把高凌芝和李义超都叫到我办公室,让把问题赶快解决,我交代高凌芝把事情解决好,这是我第一次见李义超。
以后在洛阳市委小食堂里一起吃饭的时候,高凌芝跟我汇报过几次这件事情的进展,后来高凌芝告诉我事情解决了。
我不可能收李义超这20万美元的理由,一是我和李义超不熟悉,那次我把高凌芝与李义超叫到我办公室,我是第一次见到李义超,我与李义超非常不首席的情况下,我怎么可能收他的钱呢?这是非常不符合情理的事情。
二是解决李义超与业主的纠纷问题不光是为他,也是为了市里的稳定,李义超心里也是知道的。就这么个事,李义超一下子给我送20万美元这么大的数字,不符合情理。如果李义超对这件事要表示感谢的话,他请高凌芝,再加上我,吃一顿饭就可以了,顶多就是这样,没有必要送20万美元给我。
问:李义超与业主纠纷的解决,对李义超有什么好处?
答:对李义超的声誉方面和经济利益方面都有很大的好处,这个我是知道的,我以前也都讲过了。
2、2008年9月24日14时15分至24日18时00分孙善武的询问笔录(第4卷25页):
问:你详细谈一谈你女儿刘宇萍、女婿邵志成收受王运洲宝马车的事?
答:我的女儿刘宇萍、女婿邵志成在2005年五一结婚的,大概2005年7月的一天,我记得我儿子孙一还有另外一个人(名字我记不清了)告诉我,我的女儿、女婿买了一辆宝马小车。这件事让我感到很意外。我让我的女婿邵志成到我家,我问邵志成有没有这个事,邵志成说有这个事,他说他在日本上学六年,这六年都是勤工俭学,每年都会做点生意,这六年间积累的钱折合人民币总共有90万元,用这个钱买的宝马车花了50多万元钱。
我让他把这90万元都是由哪几个部分组成的写下来,让我看看,在我看了以后基本放心。
隔了几天以后,我就找女儿、女婿还有邵志成的父母到我家里在一块说,把邵志成写的90万元的组成给邵志成的父母看了,问他们邵志成在日本是不是赚了90多万元,是不是用邵志成在日本赚的钱买的这辆宝马车?他们都说是。我又说:我们这个家是非常的招眼,你们要开着这个宝马车到处乱跑,我估计这个影响就极坏了。
问:你是否知道你的女儿刘宇萍、女婿邵志成买宝马车的钱是从哪里来的?
答:开始时我以为正如我女婿邵志成所说的,是邵志成在日本打工赚的钱买的这辆宝马车。大概在2005年国庆节期间,我的女儿、女婿从广州回洛阳过年,邵志成才告诉我:买这辆宝马车的钱是王运洲送给他们(指邵志成与我女儿)的。邵志成还对我说了希望我帮王运洲提拔的事。也就是说我女儿、女婿买宝马车的钱不是我女婿从日本打工赚的钱而是王运洲送给他们的。
在同一份口供中,孙善武前后供述多处矛盾。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说法,只有一种是真实的。至于那种说法是真实的,请法院做进一步的调查和证明。 九、孙善武主动交待的收受王任生1万美元
根据孙善武的供述:
“06年5月份,我组团赴台湾与台塑集团王永庆签约,王永庆在洛阳孟津县投资大电厂。商人王某某家在台湾随团前往。到广州后,他到我房间送给我1万美元,我当时再三推辞不收,我心里想:‘王某某是洛阳快要解放时随家人一块到台湾的,改革开放后回洛阳投资经商,我若收他的钱,共产党人显得很没有面子,他会从内心里看不起我们,对党损害太大。
’可是,我不收,他就是不走,我看他岁数大,特别是看到他对洛阳‘三产’发展的重大贡献,我说,我把你的钱收下,到台湾买点东西,回洛阳后,我再还给你人民币行吗?他非常高兴。
回洛阳后,人民币我没有来得及给他,有两个原因:一是中纪委在洛阳调查我,当时我手中没有现金8万元人民币,我的工资存折上有人民币12万元,我怕到银行取钱引起中纪委调查组的怀疑。第二个原因我想中纪委有12个月的调查就清楚了,就该走了,到那时我再去给他8万元人民币,效果会更好一些。因为我认为经济上我是清楚的,干净的,中纪委一定会查清走人。”
根据孙善武的供述,收受台商王任生1万美元,是孙善武主动向中纪委交代的,别人都不知情。孙善武还向王任生承诺,回洛后还给他人民币。请法庭向王任生再做调查,公正确认以上事实。
十、孙善武是一名守法的公民,是一位严格自律的共产党员,是一位受人民爱戴的公仆。
检察官和法官可能在网上已看到大多数老百姓对孙善武的评价。请您们到洛阳、三门峡市听听老百姓的呼声,大都认为孙善武是为人民做事的好官。三门峡一位出租车司机说:“那老头是个好人啊!三门峡的路大都是他在这儿修的。
” 百姓说,七八年前,三门峡建一座立交桥时,他们看到孙善武每天早上6点,就来到桥梁工地上,向民工询问情况,只要发现问题,就把项目经理叫来,现场解决。黄河路治理时,孙善武下令当年“七一”必须通车。很多领导人怀疑:这可能吗?路灯的线杆还躺在地上,路面乱糟糟,但到了7月1日,黄河路果真通车了。
百姓觉得孙善武真有魄力,说:“干部如果都这样抓落实,能干多少事情啊?”三门峡全市67个乡镇,孙善武当书记时跑了个遍。他到乡下视察,看见乡政府门口的树死了,把乡长叫来训道:你连个树都管不好,怎么能干好工作?
他确实为城市建设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他每到一处,那里就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在洛阳,他的外号叫“孙大扒”,因为他善于把坏路、堵路、危房等都扒掉了重建。老百姓看到的是,孙善武一天到晚扑在工作上,每天早上六点就要到工地,要监督大型项目建设工程的进度、质量等;他每天要到老百姓中走走,听百姓提提城市建设的意见;有一年春节前,他把市电力部门领导叫到办公室,问全市还有多少村庄没有通电?他说,我们过年都能看上电视,也要让全洛阳的老百姓过年都能看上电视。
接着他亲自带领电力专家、电业部门领导赶到农村,几天就让许多村庄通了电,看到全洛阳村村通了电,老百姓过年看上了电视,孙善武心里高兴极了。
许多老百姓说,我在洛阳生活了30多年。以前洛阳像个镇,到处是小破房。市区没有广场,老太太晨练得跑到马路上。
只要举办个大型活动,全市街道都堵车。孙善武来后,凯旋西路打通了,王城大道开通了,森林公园是孙善武搞的,洛浦公园在孙善武手里进一步发展了——这样的水系景观,在北方城市中是少见的。孙善武做了老百姓心里梦想而做不到的事,得到了所到之处老百姓们的一致好评!
在孙善武被双规前,他一心扑在工作上,只有业绩,没有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前科。这样的干部,这样的人民公仆,这样的共产党员,我希望法庭能实事求是地给予孙善武公正的判决。
此敬!
孙善武的辩护律师:李克敏
北京市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