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嫖娼案 李庄嫖娼:并非与本案无关
尽管李庄案的一审判决结果已出,显然,李庄案的剧情并没有结束。大幕也许将渐渐合上,但是,高潮之后仍然不乏令人意想不到的跌宕起伏的包袱。李庄嫖娼,就是这样一个包袱。媒体报道:“李庄案庭审进行到31日凌晨1点的时候,公诉人么宁——全国十佳公诉人——在最后的意见陈述中,突然称李庄一方面为龚刚模伪造证据,一方面又享受着龚家提供六七千元消费的四星级酒店住宿和嫖宿,实乃律师行业中的害群之马。
”一句话,开辟了李庄案讨论的第二战场:一个社会娱乐新闻的高潮。
在法律论争的第一战场,因为李庄嫖娼一节而再次硝烟弥漫:扔向公诉人的砖头满天飞,公诉人乃至重庆警方成为众矢之的。有人指出,公诉人提出李庄嫖娼一事,乃“黔驴技穷的道德审判”,有人指责公诉人是“对被告人进行人身攻击,只会令公诉人形象毁损,丧失风度”,是公诉人“理屈词穷”的表现;有人认为,李庄嫖娼“与本案无关”,这种“指责令公诉人陷入万夫所指的窘境,难堪之极,也成为公诉庭审的最大败笔”……
作为一个法律人,对于娱乐新闻的第二战场,我并不感兴趣。我所关心和思考的是:公诉人发表李庄嫖娼的意见,真的与案件无关吗?真的是对被告人的道德审判吗?真的是人身攻击吗?真的是庭审的败笔吗?
李庄嫖娼与其“有罪无罪无关”——没错。毫无疑问,控诉机关控诉李庄的罪名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不是李庄嫖娼的事实,因此,李庄嫖娼与公诉机关指控李庄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没有犯罪构成要件上的关系的;但是,李庄嫖娼与构成犯罪无关,并不意味着“与案件无关”。
众所周知,法院在开庭审理一个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并不是仅仅审理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并不是仅仅考虑事实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有罪无罪的定性审理,只是庭审的一个部分;法庭还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重、有无自首、立功、累犯等——量刑轻重的审理。
而影响量刑轻重的因素很多,除了上述法定情节以外,还有初犯、偶犯等酌定情节;除了被告人犯罪时候的表现,还要考虑被告人日常的表现,也就是出了考虑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还要考虑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
这样的例子很多,譬如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决定量刑时,不但要考虑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也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被告的日常表现,过去是否有越轨行为,是否遵守校规校纪,等等。
经过简单地分析不难看出,公诉人在庭审最后阶段发表李庄嫖娼的公诉意见,并不是针对李庄是否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发表的定性意见,而是针对量刑发表的意见,提请法庭综合考虑李庄的人身危险性。因此,公诉人的这一意见,并非“没有必要”,也非与案件无关,更无关乎人身攻击、道德审判。一言以蔽之,公诉人在庭审最后阶段发表李庄嫖娼的意见与其“量刑有关”——没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