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镇宏判决书 河南省高院核准 周镇宏死缓判决

2017-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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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  信阳市中院一审宣判后,周镇宏服判不上诉.  河南省高院复核查明,2002年7月至2011年春节,周镇宏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职务晋升.企业经营.当选政协常委和政协委员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何俊海等33人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2464万余元.此外,周镇宏还对折合人民币3700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河南省高院认为,被告人周镇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周镇宏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且

  信阳市中院一审宣判后,周镇宏服判不上诉。

  河南省高院复核查明,2002年7月至2011年春节,周镇宏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职务晋升、企业经营、当选政协常委和政协委员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何俊海等33人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2464万余元。此外,周镇宏还对折合人民币3700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河南省高院认为,被告人周镇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周镇宏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且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被告人周镇宏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周镇宏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本应严惩,鉴于其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缴,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河南省高院遂依法核准被告人周镇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