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校教师(教授副教授讲师)职称评定条件办法
摘要:广西高校教师教授副教授讲师职称评定条件办法广西高校教师教授副教授讲师职称评定条件评定标准高等学校教授须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有本学科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具有提出本专业的研究方向或...
广西高校教师(教授副教授讲师)职称评定条件评定标准:高等学校教授须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有本学科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具有提出本专业的研究方向或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在本学科某一领域主持或直接指导完成具有较大学术、技术意义的研究课题或攻关项目,取得显著成果;公开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艺术作品,出版高水平的学术著作、教材;对专业建设、学科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做出较大贡献,在本学科有一定的知名度;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显著,具有领导本学科教学、科研以及专业建设、学科建设的能力,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室和教材建设;指导和培养过硕士以上研究生或青年教师;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本科高等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及相关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广西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规定。
任现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违反党纪、政纪,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受记过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受记大过处分者,延迟3年申报;受降级处分者,延迟5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延迟1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教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一)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合格人员和从国外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业绩突出,成果显著,经考核符合教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可以不受资历限制,直接申报教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