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都匀市检察院检察长张志强案件开庭
5月29日,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志强涉嫌受贿、徇私枉法罪,以及被告人陈守德、龙凯涉嫌介绍贿赂罪一案。多位人大代表、黔南中级法院领导和近百市民参加旁听。
指控之一:收受贿赂“协调”案件
今年已经56岁的张志强,原系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都匀市第十一届人大代表。涉嫌向张志强介绍贿赂的同案被告人陈守德今年45岁,小学文化,都匀市人,个体户;另一被告人龙凯37岁,初中文化,麻江县人,无职业。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2月初,都匀市检察院在审查罗燕、朱泉舟涉嫌贩卖毒品案件期间,朱泉舟的胞姐朱某及罗燕的母亲张某找到被告人龙凯,为将罗燕、朱泉舟贩卖毒品案改变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请其找时任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张志强帮忙。
同时朱某和张某将2.5万元交给龙凯。龙凯后来找到被告人陈守德,将2万元交给陈,要陈送给张志强,并将托办的事告知陈。陈守德在张志强的办公室将2万元交给张志强,并向张说明了龙凯的请求事项。
都匀市人民法院在审理罗燕、朱泉舟的案件期间,张志强打电话给都匀市人民法院刑庭庭长李学安(另案处理)要求给予“关照”。市法院审理此案的主审法官罗镐昌(另案处理)在李学安的暗示下,违背事实和法律,将罗燕、朱泉舟的案件改变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
4月20日,都匀市人民法院以罗燕、朱泉舟二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和2年,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未提起抗诉。
公诉机关除指控张志强涉嫌徇私枉法犯罪外,还指控了其他几起受贿犯罪。
2003年7月31日,都匀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杨洪勇涉嫌贪污一案,杨洪勇的父亲为使杨洪勇取保候审和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找到陈守德请其帮找张志强帮忙。后张志强说杨洪勇涉案金额大,办此事至少要几万元。几天后,陈守德到张志强的办公室将杨洪勇的父亲筹借到的3万元交给张,并请张尽快办理杨的取保手续。
同年11月底,陈守德和杨洪勇的父亲一同到了张志强的办公室,将准备好的3个红包(内装9000元)交给张志强,说是办案人员的茶水钱。
同年12月2日,张志强安排本院办案人员办理了杨洪勇的取保手续,杨洪勇被释放后,于2004年4月21日通过他人送给张志强1万元。
2006年10月19日,都匀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杨忠桥涉嫌贪污一案时,杨忠桥之弟杨忠毫(另案处理)找到龙凯,请其帮忙找张志强为杨忠桥办理取保候审并将4万元交给龙凯,后来,龙凯向张志强谈起此事。12月初,张志强、龙凯、陈守德等人在都匀“天天渔港”吃饭。
饭后,张志强对龙凯提出要买手机,需要1万元,龙凯随即将1万元交给了张志强。12月中旬,龙凯又邀陈守德一起来到张志强的办公室,将2万元交给张,并要求张尽快办理杨忠桥的取保候审手续。
此后一直到2007年2月上旬,为帮杨忠桥“在春节前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张志强分两次收取了杨忠毫托陈守德转来的3万元,同年2月15日,在春节前都匀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了杨忠桥的取保候审手续。
2006年9月,龙凯因朋友“王明刚的砂厂与邻近砂厂发生纠纷被公安机关关押”来到张志强办公室,拿了一份王明刚家人写的材料和1万元现金交给张志强,张志强说适当的时候会帮他们向领导反映。但张志强收钱后并未履行承诺。
在庭审中,张志强为自己辩解,说在“罗燕、朱泉舟的案件”中,“并没有向任何人打过招呼,也没有向任何人索取钱财”。同时,他对起诉书中指控的一些金额持有异议。
当公诉人问“你曾经是一名检察长,一名人民代表,如今站在法庭上接受审理,你有何感想”。
张志强说“我很内疚,对不起党组织,对不起同事,对不起朋友,对不起家人。我的行为给检察机关丢脸、抹黑了”
黔南州人民检察院认为:张志强身为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共非法收受犯罪嫌疑人及亲属贿赂款14.9万元。在办理“罗燕、朱泉舟案件”过程中,其收受贿赂后,向法院工作人员打招呼使构成贩卖毒品犯罪的罗燕、朱泉舟二人在法院审理后改变案件定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徇私枉法犯罪。
而被告人陈守德、龙凯积极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联系、撮合,促使行贿受贿得以实现,二被告的行为应该以“介绍贿赂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