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王洪亮副院长 综合点评: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洪亮

2018-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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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首先非常的感谢主办方的提供的机会,刚才四位发言人,实际上两位发言人的观点是针锋相对,我是这个阶段的总结发言人,我认为存在同业竞争的问题.我简单的评价一下的上面的发言和我的思路和看法.从法律上来讲,这是我们围绕两个焦点问题,一个是法律本身,或者是合同的本身,另外一个方面是适用的法律,这个不仅要找到法律而要解释法律.这个地方来讲,我们的法律有两个过程,一个核心的问题,就是比较关键的问题,就是法律的适用,在当时签订合资的协议的时候96年适用哪一部法律,在合资的企业上一直存在,从材料上来讲,有董事违反竞

首先非常的感谢主办方的提供的机会,刚才四位发言人,实际上两位发言人的观点是针锋相对,我是这个阶段的总结发言人,我认为存在同业竞争的问题。我简单的评价一下的上面的发言和我的思路和看法。

从法律上来讲,这是我们围绕两个焦点问题,一个是法律本身,或者是合同的本身,另外一个方面是适用的法律,这个不仅要找到法律而要解释法律。

这个地方来讲,我们的法律有两个过程,一个核心的问题,就是比较关键的问题,就是法律的适用,在当时签订合资的协议的时候96年适用哪一部法律,在合资的企业上一直存在,从材料上来讲,有董事违反竞业禁止,同业竞争的问题。

第二个方面,在法律的依据上来讲,他主要是公司法,劳动合同法及我们颁布的部门的规章。竞业禁止、同业竞争在这地方要分两方面:一个是股东的,一个是董事的。刚才张博士也谈了公司法21条,董事和其他的高官人员在公司法148条都有规定。

在这个地方里讲,实际上竞业禁止和同业竞争,我们在分析是否构成这个问题的时候,要从广义上看。对单独的部门的规章,他适应的具体的情况,我们还是以公司法的具体的规范为依据。

第四个方面,刘主任也谈到,中外合资各方面的股东,他自己的高管人员违反义务怎么办。达能下面的公司和娃哈哈他们自己的股东违反了诚信义务或者其他的义务怎么办。民法43条有一个代表理论,他是一个机关行为和法人的行为可以作为一体来看待的。这几个方面是涉及到争议的问题点。刚才讨论问题,不仅仅拘泥于法律的问题,而且用了大量规范目的的解决方法,立法目的的解释法,我们不下结论,出现的很多的争论和有异议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