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华被审查 王建华受贿案庭审:被告对60起指控基本不持异议
安徽法制报7月7日讯7月6日,灵璧县原公安局长王建华受贿案在宿州市中级法院开庭。能容纳近90人的中法庭座无虚席,一些后来的人因为没有座位而不得不站在法庭外的走廊上听庭。记者了解到法庭上有不少人是从灵璧县赶过来旁听的,其中有些还是该县公安局的。
当天出庭的王建华比当局长时明显憔悴多了,但在法庭上依旧思路清晰,回答问题简洁明确。为了庭审的准确,法庭对起诉书指控的60起受贿事实,特意一起一起的核实,而王建华基本都不持异议,仅在一些细节上作适当的辩解。
根据起诉书的指控,王建华受贿人民币1165300元、美元1000元及手机、手表等财物,受贿的时间大多数是在中秋节和春节前后,地点一般是在其办公室、家中和警官俱乐部休息室等处,而送钱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从基层调回县城、岗位调整、安置工作、工勤人员的续聘以及身份转正、开发商结算工程款等。给他送钱的大部分是县公安局内部的自己人。
2003年5、6月份,王建华在警官俱乐部把承建公安局大楼的李某某所送的6万元现金退给了李某某。李拿回现金后在合肥市工商银行五里墩分行处办理了一个银联卡,2003年中秋节前,李某某把这个存有6万元现金的银联卡又送给王建华,并告诉其密码。由于李某某长期不在家,2005年5月,感觉风声渐紧的王建华把此卡塞进李某某的门缝,算是退还了。这也是王建华一次性收的最大的一笔钱。
庭审中,公诉人还提到,由于宿州市组织部原副部长杨哲信等人的案件对王建华的影响。2005年5月,杨哲信受贿案发,曾向杨哲信行贿过的王建华犹如惊弓之鸟,开始谋划退路。对于收受的部分贿赂,王建华开始私下退还。从当年5月至8月,王建华一共退还部分行贿人21.5万元。王建华被纪委“双规”后,退还了全部赃款。
由于案情复杂,该案没有当庭宣判。(郑祖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