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雪梅人人 上诉人王健因与被上诉人杨雪梅离婚纠纷一案

2017-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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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上诉人王健因与被上诉人杨雪梅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0)零民一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乔晋楠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禹楚丹.代理审判员夏宁春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判.代理书记员张玲慧担任记录.上诉人王健的委托代理人黄国鹏,被上诉人杨雪梅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晓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并同居,2008年??猩挥幸⒛鹾释琿?嬖敫挥姹母榈?∩⑿鹾释q主要随被告

上诉人王健因与被上诉人杨雪梅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0)零民一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乔晋楠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禹楚丹、代理审判员夏宁春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判。代理书记员张玲慧担任记录。上诉人王健的委托代理人黄国鹏,被上诉人杨雪梅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晓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并同居,2008年??猩挥幸⒛鹾释琿?嬖敫挥姹母榈?∩⑿鹾释q主要随被告生活,被告承担了较多的照顾义务。原告与被告曾在2009年7月?┤┣欢菀?樾橐?裕《⑿鹾释q的抚养权及抚养费等问题达成了书面约定。2010年3月15日原、被告双方在零陵区民政局补办了结婚手续。因双方感情不和,原告王健于2010年7月5日向该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另查明,原告王健双方无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但原告家境优越且个人在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有一套面积为16O.61平方米、房产证号为C1989613的住房。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是经人介绍认识并同居,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尽管2008年8月17日生得一男孩,并且于2010年3月1?谷觳岚榻腔堑旨???堑?嬖愿蝗先?胛挥姹薷ㄎ谭??钌?唬姹罡┭费裁?馔胍槔?剩霉焊栽?嬖母氲槔呋胨枨杂б种3浴诙?⒃弧姹??猩⒛鹾释琿?⒃弧姹?剿挤卸в?萄?挠宓褚?迹强铰醯释q年纪尚小,只有?嗨?遥髑?嬉凰姹礁?钌?耄赣啄磺乙屑楦??孜芮??蓖皇姹罡┭费?荚?夤型仍驳〖??嬖醺⊥诮ピ笸猩仓敢庠乓?云《⑿鹾释膓钡又Ы?ㄑ?颍艘榇?∩⑿鹾释q由被告杨雪梅直接抚养,由原告王健支付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因为双方在2009年7月???锞纱怀乱?樾?茫焊显?晕诙加ㄔ醵钐⒖薏晃辈??剿Ψ庇竦刈⑹也那新?剩」⑿暮У?蜒苑?剿姆嫉ㄔ?嘉?矗〖⑿鹾释q归杨雪梅直接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总计人民币213,00?T浴诙挥姹岣鎏某椎?岸脑痰?延梅??笤ㄉ悍显?俏厥槐⑷?纳??坏姹桓懿崮┨す髦∶⑿鹾释q必定在哪个幼儿园就读,根据永州市幼儿园的一般收费情况酌情考虑为每年8,000元,每人承担一半即为每年4,000元,4年共16,000元。

对于小学与初中的教育费,因为我国已经实现九年义务教育,该院不予支持。

但杂费仍然存在,该院根据永州市中、小学一般的杂费情况,酌情考虑为5,00?T浴诙哂懈讨?延梅蛴?蔽涫霞督?眩阅芬ㄈ?桑煽?⒃弧姹「⑿鹾释q日后向原告主张。对于被告提出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用,被告予以认可,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总计数额为1,840元,原告应承担92?T浴诙挥姹岣鎏某旱蚬搪瞪R毡南?笠??笤ㄉ悍显?晃遣厥氡⑿?纳训梅?唬璨в种3痢谥挥姹岣鎏某?笠?嬖?韪挥ㄒ亩?镁辜ゲ?茫杂挂ゲ猿鹤?∩⑿雍淖蟮の压?颍??剿挤ㄔ欢Р吨桓姹哺??钌诨淦募蔚稳购ゲ?唬璨в种3痢谥挥姹?笠?嬖Ц吨桓姹靖吮兹郧ё?⊙⑿鹾释q的费用33449元,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已经支付了抚养费,不应该再要求,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不予支持。

对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其婚姻补偿金10O347元与一套价值30万元住房,原审法院认为被告经常生病,又没有正式工作,生活确实存在困难,且被告为家庭与小孩付出较多,同时原告家庭非常富有,原告个人也有一套位于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面积为160.

61平方米的住房,故该院酌情考虑原告支付被告经济帮助费l50,00?T邸献?鏊?溃找墩小?嘶袢裁凸?楣龌ㄒ贩凇??皇跻谔坏钜⒖凇???醵⑻凇??呤跗疤募??醵奶娴ü?校雠壕唬⒁肌碜?嬖醺⊥虢挥姹罡┭费朊槔换?⒍?⒃弧姹楦?∩⑿鹾释q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按照双方的协议支付小孩的抚养费,总计为213,00?辉?⑷?嬖Ω糜Ц吨?⒃弧姹楦?∩⑿鹾释q幼儿园教育费用l6,000元,中、小学杂费5,00?辉模⑺?⒃弧姹楦?∩⑿鹾M纳叩懈е友言煞∮⑿鹾释遯懈椭辆倍硎辛餍胖U濉⑽?嬖Ωв吨「⑿鹾释q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920元;六、原告支付被告经济帮助费150,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975元,由原告王健负担575元,被告杨雪梅负担40?T?⒃弧姹楦?∩⑿鹾释q的抚养费213,000元,幼儿园教育费16,000元,中、小学杂费5,000元,医疗保险费920元以及被告的经济帮助费150,000元,总计384,920元,限原告本判决书生效后10内一次性付清。双方在本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

王健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原判确定的抚养费过高。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前签订的抚养协议因二人结婚而归于无效,抚养费数额应依法确定;2、原判决上诉人另行支付教育费不当。该费用依法已包含在抚养费当中,且原判决该费没有法律依据;3、原审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150,000元无事实依据,且不具公平合理性,应予撤销;4、原判决上诉人一次性给付抚养费已超出上诉人经济承受能力,也无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支付小孩抚养费2,010.4元/年至小孩十八岁时止。

被上诉人杨雪梅答辩称,原判正确,应予维持。

上诉人王健一审提交了如下2份证据:1、结婚证一份;2、小孩出生证明一份。

被上诉人杨雪梅一审提交了如下17份证据:I、杨雪梅身份证明;2、结婚证;3、小孩出生证明;4、2009年7月7日协议书一份;5、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所获证据:(1)汽车档案(2)住房与商品房档案;(3)存折档案;6、小太阳幼儿园的收费标准;7、博雅学校收费标准;8、永州高中收费标准;9、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单据;10、商业医疗保险单一份;11、湖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10年);12、广东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10年);13、杨雪梅的培训证;14、杨雪梅的住院证明;15、房屋购买合同一份;16、杨雪梅的身体检查报告;17、小孩生病的医疗证明。

上述证据均随案移送至本院。一审对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及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2、3、4、5、9、16、17予以了采信。本院对一审采信证据予以采信。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采信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二审另查明,上诉人王健与被上诉人杨雪梅2009年7月7日签订的分居协议书约定:? ⑿鹾释q归乙方(杨雪梅)抚养,由甲方(王健)给付抚养费;?А?蜒?陡鸶罱憾酰释q?曛运耙浊郊糠旅?陡醺释q抚养费人民币1,500元,满2周岁后至18周岁抚养费为每月人民币1,000元(重大疾病和教育费等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3、给付方式:每半年付清一次;4、甲方不愿意给付乙方共同生活期间的任何补偿;?住郊蟹接犹跏释q的权利,时间为每年探望两次,具体地点由甲方联系乙方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