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耀东教练 陈耀东:管理疏忽 教师应担责

201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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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高一新生在踢球时被绊倒骨折.学生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对方经济损失,而学校却不认为自己存在过错.在庭审中,原告提出,在上体育课时,学校可以组织学生进行足球教学活动,而非足球赛.足球教学应当是在任课教师的指挥.监督下,组织学生进行传.接球.射门等无身体对抗的一种教学活动.学生不是运动员,他们的任务是完成学业,而不是进行足球等体育比赛,所以学校组织学生进行足球赛本身就不合理的.一个普通的校园伤害案,一时间成了焦点.案件是否像"博斯曼法案"一样产生多米诺效应呢?这还要看法院的判决结果.据悉

高一新生在踢球时被绊倒骨折。学生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对方经济损失,而学校却不认为自己存在过错。在庭审中,原告提出,在上体育课时,学校可以组织学生进行足球教学活动,而非足球赛。足球教学应当是在任课教师的指挥、监督下,组织学生进行传、接球、射门等无身体对抗的一种教学活动。

学生不是运动员,他们的任务是完成学业,而不是进行足球等体育比赛,所以学校组织学生进行足球赛本身就不合理的。一个普通的校园伤害案,一时间成了焦点。案件是否像“博斯曼法案”一样产生多米诺效应呢?这还要看法院的判决结果。据悉,法院将择期宣判此案。

球场上飞来的横祸

对15岁的小达来说,2008年10月28日,注定是个终生难忘的日子。他刚刚升入高中,和同学还处在熟悉阶段,让他想不到的是,一场横祸突然降临到他头上。

当天上午第四节课是堂体育课。上课后,体育老师让学生们先做了准备活动,之后一些测验未达标的学生,被要求进行补测,其他学生按老师的安排踢起了对抗赛。

“安排完,老师就离开了操场,然后我们就开始踢球。我踢的是前锋,在场上非常卖力。”小达还是怀着一颗必胜的信心,在场上疯狂地奔跑着。

“我在中场游弋时,同学突然把球传给了我。拿球后,高速盘带中,对方一名后卫无意间一伸腿,狂奔中的我,被绊了一下,身体随之飞了出去。”

“咔嚓”一声闷响传来,旁边的同学都惊呆了。小达右膝先着地,冲击力波及右大腿,造成严重受伤。小达抱着大腿在地上不停地喊叫。同学们见状都围了上来,闻讯赶来的一位女体育老师拨打了120,同时通知了家长。小达的父亲李先生也在接到电话后迅速赶到现场。李先生和救护人员以及同学们将小达扶上了救护车。

X光检查结果让李先生非常吃惊,孩子的伤是右股骨骨折。接下来,做手术、安钢板,小达承受了这个年龄男孩不应该承受的痛楚。

“手术后,孩子住院两周,然后回家静养。但他的伤是非常严重的,众所周知,股骨骨折是比较难治疗的。虽然手术做完了,但他的骨折部位却很难愈合。”说到这里,小达的母亲一脸忧伤。

交涉无果 决定起诉

小达出院时得到医嘱:定期门诊复查,加强护理及营养,随时就诊。约三个月后,小达虽然可以拄拐下地,不得不进行大量辅助性治疗。一年来,李先生带着小达四处求医问药,但小达的伤势实在顽固,一般人伤筋动骨三个月,而他一年后仍拄着拐走路,受伤的右腿仍不能用力着地。

这些让这个曾经充满梦想的孩子的情绪十分低落。现在为不使自己的功课落下太多,小达不得不每天从电脑上登录网校学习文化知识。学累了,他就在电脑上浏览一下自己感兴趣的东西,电脑成了他的伴侣和精神寄托。外面广阔的天地,离他好像有些遥远和陌生了。“孩子所有的乐趣几乎都没了,现在还总发低烧。”小达的妈妈显得忧心忡忡。

小达的爷爷对记者说:“为培养小达,家里付出了很多。小达从小上的是寄宿小学,初中也是重点学校。考上高中后,家里无不对他的前途抱有很大期望。想不到刚入学就出了这样的事。这实在让我们难以接受。”为照顾孩子,李先生辞去了工作。而给小达治疗需要大量费用,这对于这个收入并不丰裕的家庭来说,是一个不小的负担。

“事发后,我们找学校进行了交涉。学校为小达支付了2.5万元的医疗费,但后来就不愿承担责任了!”而到目前为止,家里为给小达治疗,已经花费了5万余元。

经交涉无果,小达一家决定提起诉讼。他们认为,上体育课时,老师应该尽到管理、告诫、制止的义务。学生在进行激烈活动时,要有“裁判”进行管理,并提前进行告诫。然而学校这一系列工作都没做,所以学校应该对小达承担责任。

在诉状中,小达要求学校和致其受伤的学生,共同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3万余元。

小达在诉状中表示,身为未成年人的某同学在体育课上踢倒原告,致原告身体受到损害,其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作为教育机构的中学,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陈耀东教授表示,中小学校园伤害事故,一般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不局限于校园内)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未成年人与学校等本质上是教育关系,不是监护关系,故发生事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的,则按照其职责范围和过错大小确定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是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学生受伤害,该第三人承担直接责任,学校有过错方承担补充责任。学校没有过错,亦非第三人的行为所致伤害,伤者应自行承担损害后果。

如果学校违反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体育活动或其他活动,依然从事某种体育活动,或者教师管理疏忽、体育设施设备有瑕疵存在安全隐患等造成学生伤害,则学校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