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林一凡 宁夏林业局原局长王德林犯受贿等罪一审宣判
1月28日,宁夏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宁夏林业局原局长王德林犯受贿、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诬告陷害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王德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20万元;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420万元。
宁夏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2006年12月至2007年6月,被告人王德林利用担任宁夏招标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向浙江丽水瑞银公司法定代表人殷某某索取贿赂人民币700万元;2009年至2011年6月,被告人王德林利用担任宁夏林业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2次收受宁夏鑫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某款物折合人民币16万元;2012年春节,被告人王德林指使被告人王德全收受宁夏林业局办公室副主任苑某某人民币5.
5万元。2009年7月至9月,被告人王德林指使被告人王德全、王琳英以股权转让形式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198.29亩,非法获利人民币6323.5923万元。2011年7月至2012年5月,被告人王德林指使被告人孙杨利编造他人违法犯罪举报材料600余份,向有关国家机关邮寄250余份进行诬告陷害。
同案被告人王德全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47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47万元;同案被告人王琳英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47万元;同案被告人孙杨利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