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卫华律师来我校讲述中国驰名商标制度和实践
信息网络中心讯(李颖鹏)4月13日下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杨卫华律师应邀做客法律硕士高级讲堂,在我校第三会议室作了有关中国知识产权法中驰名商标制度的主题讲座,苗明宇副教授主持了讲座。
杨卫华律师从事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长达10年,拥有丰富的相关法律实务经验,此次讲座,她从我国《知识产权法》各项规定及数经典案例出发,系统阐述了驰名商标制度的过去、现在和未来。
杨律师首先以最近备受关注的“深圳唯冠诉苹果公司越权使用ipad商标案”为切入点,描述并分析了在我国现今驰名商标制度和实践之间存在巨大差别的境况。她简单描述了案情:2009年台湾唯冠公司以3.5万英镑的价格将ipad商标的全部权益转让予苹果公司,双方签订的协议附件中提到包括中国内地的iPad商标转让协议。
后深圳唯冠公司主张中国的ipad商标是由其在中国大陆注册,该收购合同无效,并声明若继续使用,则需付巨额许可费。
对此案件,杨律师认为其中台湾唯冠存在表见代理行为,并指出若机械适用我国《商标法》第52条,苹果公司须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她强调,在诸如商品房、汽车等特殊行业中,应不仅要考虑到是否冒用,还应特别注意商标使用行为是否构成消费者的混淆。在此基础上,苹果公司并不构成侵权行为。
接下来,杨律师讲述了中国驰名商标制度的发展历程。驰名商标是国家工商总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根据我国商标法,驰名商标的权利禁止远远高于普通注册商标,具有较大的排他性权利,其具有十分强大的社会效应,尤其对制造业企业而言犹如瑰宝。
接着,杨律师列举了大量有关请求确认、保护驰名商标的案例,详细介绍了驰名商标诉讼程序。她指出,企业不应为了驰名商标而去推崇司法确认,发起一个案件、拿到一个判决,这是买椟还珠的行为,判决并非最重要,我们应当最后通过不断的整理使驰名商标成为一个法律上的事实。
讲座最后,杨律师借即将到来的第12个知识产权日的主题——“天才创新家”表达了对同学们积极创新、不懈进取的美好愿望。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结束。(摄影/林道弼 杨梦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