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奎案始末 升级版李昌奎案再引生死之辩 被害女系人大代表
婚姻家庭矛盾激发故意杀人犯罪“慎用死刑”是否等于“不杀”
安徽升级版李昌奎案再引生死之辩
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我国最高法院关于《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一句话: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
非常案件
一审、二审,安徽省萧县龙城镇梁超因枪杀妻子“被判死刑”。不料,最高人民法院在核准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审判结果变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之后,此案又起波折,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对重审结果又提出抗诉。近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萧县人民法院再审了此案。
因此案是在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死刑后提起的再审,案犯仍有被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此案又被称之为“安徽升级版李昌奎案”。
生死之间
从死刑到死刑缓期执行
梁超与被害人张某于1989年5月结婚。婚后,梁超与多名妇女有不正当关系,并长期对被害人实施家庭暴力。2008年11月24日晚8时许,梁超在与情妇郭某等电话联系后,回到家中,持枪朝被害人头面部射击,致被害人当场死亡。
2009年11月6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对梁超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合并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272898.5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被告人均不服,提起上诉。
2010年4月2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法院于2010年7月31日裁定,发回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安徽省高院于2010年11月1日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宿州市中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宿州市中院重审。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4日作出重审判决,对梁超以同样罪名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梁超没有上诉,判决生效。
被害人亲属对重审判决不服,向安徽省和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请求。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梁超可判处死刑、不必立即执行的判决适用法律不当”,遂向省高院提起抗诉,要求依法纠正。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遂于2011年10月13日在萧县人民法院开庭,再审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