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春生简介 省法制办副主任陈春生介绍《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起草情况

2017-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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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关于<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起草情况的说明省法制办副主任 陈春生(2010年7月13日)尊敬的杨绍森副秘书长,各位记者朋友们,女士们.先生们:根据会议安排,受省法制办主任.<条例>起草小组副组长李炳余委托,我简要介绍<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起草情况.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应急管理法制建设.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汪洋2009年在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议上强调指出,要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积极探索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对策措施,努

关于《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起草情况的说明

省法制办副主任 陈春生

(2010年7月13日)

尊敬的杨绍森副秘书长,各位记者朋友们,女士们、先生们:

根据会议安排,受省法制办主任、《条例》起草小组副组长李炳余委托,我简要介绍《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起草情况。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应急管理法制建设。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汪洋2009年在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议上强调指出,要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积极探索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对策措施,努力保障“三促进一保持”顺利实施。

省委副书记、省长、省应急委主任黄华华在2008年全省应急管理工作会议上指出,要进一步抓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抓紧起草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副省长、省应急委副主任李容根多次就做好应急管理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2007年8月21日,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2007〕71号),标志着应急管理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正式拉开帷幕。省府办公厅多次发文省法制办,建议将《条例》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领导同志的关心支持下,2009年2月,省人大常委会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列为我省地方性法规项目。根据黄华华省长、李容根副省长批示精神,省政府专门成立了由省政府副秘书长罗欧任组长,省法制办主任李炳余、省政府应急办主任纪家琪任副组长的立法起草小组。

起草小组历经近两年时间,征求了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和21个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并上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省政府应急办就起草应急管理地方性法规专门组织省有关单位、部分地级以上市召开9场专题座谈会。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和论证,形成《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送审稿)》,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2009年8月10日,黄华华省长主持召开省政府第十一届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草案)》,并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2010年1月和3月,省人大常委会分别进行了两次审议。

根据省政府应急办的建议,2010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时,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改名为《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并于6月2日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在《条例》的起草和审查过程中,我们始终做到“四个注重”:

一是注重总结提升应急管理“广东经验”。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应急管理工作以“一案三制”(应急预案,应急体制、机制和法制)为工作重点,以“一网五库”(应急管理工作联络网,法规库、救援专业队伍库、物资库、专家库、典型案例库)为工作突破口,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广泛参与,应急管理各项工作成效显著,顺利实现“三年创一流”目标。

在制定《条例》过程中,我们注重将实际工作中证明行之有效的“广东经验”和“广东模式”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注重体制机制上的创新,从制度上保障应急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是注重调查研究。为保证我省应急管理立法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起草小组先后前往广州、深圳、东莞等地进行实地调研,深入了解应急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听取基层一线工作人员的意见,提炼应急管理工作的经验,剖析存在的问题。

省政府应急办多次召集21个地级以上市应急办主任召开座谈会,听取各地关于应急管理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多次召开涉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部门参加的专题座谈会,邀请有关地级以上市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中直驻粤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进行研讨,充分听取意见,集思广益。

三是注重发挥专家作用。《条例》的起草过程凝聚了社会各界特别是专家学者的力量,起草小组先后6次组织专家学者对《条例》进行研究、论证。2007年11月,省政府应急办、广东商学院以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为契机,组织近百名国内法律界专家召开了“政府应急处理与公民权利保障学术研讨会”,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对广东应急管理法制建设的意见。

2009年5月28日,省政府副秘书长、《条例》起草小组组长罗欧主持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对《条例》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国务院应急管理专家组组长闪淳昌、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副司长胡振杰等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并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

四是注重绩效考核。《条例》在细化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基础上,专门增设“评估与考核”一章,把对政府应急能力的评估列为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切实落实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突发事件防范与应对责任。

《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应急管理工作相关指标体系,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和考核。

总之,《条例》的颁布实施,为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必将为全省深化应急管理工作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