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瑞华非法证据排除 陈瑞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模式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模式 陈瑞华 内容提要 我国新颁行的两部司法解释确立了颇具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诸如对 “强制性排除”与 “自由裁量的排除”的确立,针对若干程序瑕疵所建立的“可补正的排除”规则等,都体现 了该项规则在实体构 成方面的特点。
而包括程序审查优先、法庭初步审查、程序性裁判、证明责任倒置等规则的确立,则意味着该 项规则在程序实施方面所具有的一些创新性。改革者不仅要推动该证据规则的颁行,更应关注该规则的有效 实施问题。
而为了有效实施这一证据规则,改革者需要构建针对侦查行为合法性问题的司法审查机制,确立 以司法裁判为中心的诉讼构造,并就刑事司法体制的改革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探索。 关键词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强制性的排除 自由裁量的排除 可补正的排除 程序性裁判 证明责 任分配 一 、 问题的提出 作为刑事证据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要规范的不是证据的证明力问题,而是 证据能力问题;该规则也不对一般意义上的证据适用问题加以限制,而主要涉及公诉方证据的法庭准人 资格问题。
具体而言,对于侦查人员以违反法律程序的方式收集的证据,检察官一旦将其提交给法庭, 法庭即将其排除于法庭之外,使其不得为法官、陪审员所接触 ,更不得转化为定罪的根据。
可以说,将侦 查人员通过违法手段所取得的证据视为 “非法证据”,并使其失去作为定罪根据的资格,这是 “非法证据 排除规则”的基本要求,也是它区别于其他 “证据排除规则”的关键之所在。① 早在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在一份司法解释中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原则。根据这一司法解 释,对于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