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蓓蓓死刑 “孕妇为夫猎艳杀人案”一审宣判 谭蓓蓓为啥不判死刑
生活报6月17日讯 对于法官的宣判,不少旁听人员提出了疑问:夫妻二人共同杀人,为何谭蓓蓓不是死刑?对此,法官做出了如下解释:
1.在实施犯罪和被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时是已怀孕数月的妇女,属于《刑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对其依法不能适用死刑。
2、1991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问题的电话答复》规定:在羁押期间已是孕妇的被告人,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仍应执行我院第18号《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中对第三个问题的答复:“对这类案件,应当按照刑法第四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即:人民法院对‘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如果人民法院在审判时发现,在羁押受审时已是孕妇的,仍应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不适用死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规定: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4、最高人民法院李洪江对上述《批复》的理解与适用:《刑法》关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对《刑法》规定的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应当作广义解释,即不仅包括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还应当包括审判前在羁押受审时已经怀孕的妇女。
因此不管是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还是审判前在羁押受审时已经怀孕的妇女,都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对其适用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