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谭春玉 宜昌市人大原副主任谭春玉受贿案开庭 谭春玉当庭认罪
主动供述、退赃能否构成"自首"成辩论焦点
9 时50 分许,公诉人表达了公诉意见,认为谭春玉行为构成受贿罪;在量刑方面,由于谭春玉是在侦查机关掌握了其受贿19.6 万元的犯罪事实后,主动供述未被侦查机关掌握的其他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再加上其认罪态度好,积极主动退了285 万元(比认定的受贿金额多),应该可根据其"坦白"从轻处罚。
面对公诉人指控,谭春玉的辩护人对指控的受贿行为表示没有异议,但就能否构成自首进行了辩护。辩护人认为,谭春玉应当按自首来对待处理,在量刑上提出的是"减轻处罚"而非"从轻处罚"。
10 时10 分许,谭春玉进行最后陈述,她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没有异议,请求法院根据其主动供述、主动退赃等在量刑上能进行考虑。"我愧对党、国家、人民……"一直满脸严肃的谭春玉说着说着哭了起来,对受贿行为表示十分后悔和自责。
上午10 时20 分许,经过一系列举证、质证及辩护后,鉴于公诉人和辩护人无新的证据,审判长敲下法槌,宣布休庭。此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