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打假判刑 最后的“打假英雄”被判刑
昔日的打假英雄臧家平9月29日被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判决犯有敲诈勒索罪,虽然这一判决尚未生效,但其影响深远。该案不仅加深了人们对个人打假者“为钱而来”的印象,还有人认为这意味着“王海现象”的终结。但是,法院的判决传递出一个信息:消费者索赔过高不构成刑事犯罪。
索赔当中搞敲诈
和王海一样有“打假英雄”之称的臧家平因涉嫌敲诈被警方逮捕。9月29日,北京海淀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去年4月,臧家平以购买的“藏汴宝”为假药的名义,向陕西某保健药厂提出赔偿要求,并获得了厂家1万元的赔偿。此后,臧家平找到合法生产“藏汴宝”的药厂,请求由他进行打假,约定打假费用由臧家平自己负担,索赔金额对半分。
获得委托后,臧家平告知陕西那家保健药厂,声称他的笔记本电脑里有一篇对他们厂不利的文章。经商定厂方表示,臧家平花18000元买下的药,厂方赔40000元;而那台价值13000元的电脑,厂方出价35000元收购。当厂方将75000元钱交到臧家平手里时,警方将其抓获。
海淀法院审理认为,臧家平索赔不能视为敲诈勒索。但是,臧家平要求厂家购买其存有调查文章的笔记本电脑的行为,则属于敲诈。
职业打假者形象受损
29日下午,远在深圳的王海听到臧家平被判有罪的消息时,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后来还追问是否判了缓刑。王海对此案的关注不仅在于法院如何认定消费者构成敲诈,更在于这个消费者是他昔日的同行。
对于打假者,一些反对者认为他们知假买假,其目的是为了钱。而法院近年来审理打假者的索赔案时,只支持退货而不支持双倍赔偿,打假者只能从社会舆论方面获取支持,现在臧家平利用打假敲诈勒索,势必削弱舆论对打假者的支持度。不过王海认为,臧家平一案只是个人选择问题,责任只能由个人承担,是否对其他人产生影响很难评估。
最后的“职业打假人”
“我敢说,臧家平打假7年,个人没挣到什么钱。”第一次开庭时,专程从臧家平家乡赶来的一名记者如是说。
1995年3月25日,22岁的王海开始第一次打假行动。当时《消法》颁布已1年,双倍赔偿裹足不前。王海的打假行为在中消协主办的“加倍赔偿”座谈会上被推出,此后“王海”不断涌现:张磊、臧家平、叶光、茜平、喻辉、程百家、刘殿林、杨连弟、周春江、童宗安、李成吉、刘政军……
从一开始各地法院对知假买假者的态度就有所不同,打假者的路也越走越难。从2000年开始,打假人分道扬镳,王海开始帮业主维权,帮企业做假货调查,其他打假人则有的金盆洗手,臧家平几乎是最后的仍执著于打假的人。今年初,《中国青年报》还以整版报道了臧家平举报“藏汴宝”是假药一事。
索赔过高不是犯罪
北京中允律师事务所饶峙律师称,海淀法院的判决传递出一个信息:消费者索赔过高并不构成犯罪。海淀法院认为,臧家平的行为,与厂家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其要求索赔数额即使过高,也不能视为刑事立法上确认的敲诈勒索。
而在2000年底,哈尔滨中院已对影响波及全国的“冰淇淋”案当事人王君判处无罪。王君是个体户,他出售的冰淇淋上被消费者发现沾有拖布布条,王君遂要求厂家给付50万,否则就向媒体投诉。王君是作为经营者索赔过高被判无罪,现在臧家平作为消费者索赔过高也被法院认定不构成犯罪,这就向公众传递出一个信息:买到假货后完全可以突破“双倍赔偿”的限制,这被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俊海称为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
谢德良 杨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