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锡友参与贿选 不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
城市晚报讯严肃换届纪律“17个不准”之三:不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也属拉票贿选形式之一,其处理方式等同于本人拉票贿选,同样要受到严惩。
2011年3月15日,某镇党政办科员张某得知自己被区委提名为镇党委委员候选人后,先后找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刘某和区计生委副主任邵某,请求在选举时帮忙。随后,刘某找到镇民政助理武某,请他给镇党代表打招呼。
邵某找到镇计生办主任朱某,询问镇党委换届人选情况,并透露张某是其亲戚。选举前,武某、朱某以打电话、当面交代等形式,分别向部分镇党代表打招呼。3月24日,在换届选举中,张某当选为镇党委委员。张某及帮助张某拉票的刘某、邵某、武某、朱某等人的行为违反了换届纪律。
4月1日,张某被免去镇党委委员职务;武某被免去镇民政助理职务,调出原单位,另行安排;朱某被免去镇计生办主任职务,调出原单位,另行安排工作;刘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邵某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