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东平犯了什么死罪 古时候的人犯了死罪 为什么要等到秋后处斩
古时候的人犯了死罪 为什么要等到秋后处斩? 中国古代讲究“秋冬行刑”,即凡被判处死罪的人,立春时不能执行,必须等到秋后才能处决,除谋反 大逆等“决不待时”以外。汉代以后,这一习俗更是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秋冬行刑制度最早起源于周朝。 《周礼· 秋官》要求刑杀必须选择适合的日期。同时, 《礼记· 月令》确 定了最理想的刑杀时间 : 孟秋
、仲秋、季秋三月。这三个月各为农历的七、八、九月,是秋天的三个阶段。 七月,是一年之中开始刑杀的时间,不得有丝毫的懈怠;八月,可以大兴杀戮,但刑杀必须适当,违法曲 断或有理不申,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九月是杀戮扫尾的月份,要求司法官吏不得遗漏应该刑杀之囚犯。
古时候,由于科学文化的落后,人们不能正确解释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某些现象,认为在人类和自然界 万事万物之外存在着一个能支配万物的造世主。灾害、瘟疫、祥瑞、丰年都是上天赐予的,因而人们的一 切行为都必须符合天意。
设官、立制不仅要与天意相和谐,刑杀、赦免也不能与天意相违背。秋季对应五 行中的“金”,金的本性冰冷,同时秋季时期,除金旺、水相外,土休,火囚,木死。
从五行中讲这时生命 沉寂,一年四季中生命力最低,而且金代表用于砍伐的工具,是破坏的代表。春夏是万物滋育生长的季节, 秋冬是肃杀蛰藏的季节,这是宇宙的秩序和法则,人间的司法也应当适应天意,顺乎四时。
而且秋冬断狱、 行刑,不误农时。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儒学大师董仲舒为代表的儒家理论成了当时政治和司 法活动的指导思想。董仲舒有一套“天人感应论”,他认为“天有四时,王有四政,庆赏刑罚与春夏秋冬以类 相应”,所以,应当春夏行赏,秋冬行刑。
如果违反天意,会招致灾祸,受到上天惩罚。“秋冬行刑”遂被载 入典籍,成为一项法令而一直延续到封建社会灭亡。 以上所述都是我国封建法律对秋冬行刑制度所作出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统治者往往是自己践踏 他们的法制。
如汉王莽时就曾下令规定,凡行军过程中疾跑喧哗的,一律立即处死,不用等到秋冬时行刑。 无独有偶,隋文帝也步其后尘。他曾经发怒,在六月就要棒杀人,大理少卿赵绰劝其不可在春夏之时诛杀。
他却回答说 : “六月虽然说是生长月,但此时必然有雷霆之声。上天既然能在炎热之夏季震其威怒,我替 天而行刑,有什么不可以的呢?”又一次在春夏时开了杀戒。 “秋冬行刑”的政治实质则主要是封建统治者借天意之名,行杀罚之实,表示用刑是天命所定,不得违 抗,让老百姓俯首贴耳地任其宰割,使其统治得以巩固。
正因如此,一旦形势处于紧急状态或危及其根本 利益的重大案件,统治阶级就不顾一切,而以“斩立决”、“决不待时”加以处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