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光近况 张国光出狱后的近况 张国光简历资料受贿罪一审被判11年
张国光出狱后的近况,张国光简历资料受贿罪一审被判11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受理并公开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国光在辽宁省任职期间,于1989年至1999年,利用担任中共沈阳市委代理书记、书记中共辽宁省委副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沈阳市盛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获取银行贷款和承揽装修工程及为马向东等人在职务晋升等方面牟取利益,分别多次收受盛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刘爱党(另案处理)、马向东等人送给的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7228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国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请托,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张国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受贿犯罪事实,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