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烨国企 杨烨:环境违法企业或面临民众实质问责
作为环保法重要配套细则,同时也是首个全国性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公共参与办法》编制工作于4日启动。《经济参考报》记者日前从权威渠道获悉,目前办法编制将会借鉴和结合地方法规内容,最快将在年底出台。
多位专家表示,相比较环境执法部门监管存在盲点,随着公众实质性介入环保监督当中,企业违法行为将面临更为严苛和全面的监督,环境违法成本将会进一步增加。
亮点民众实质性介入环保监督
“4日的启动会上主要是环保部在听取专家组的一些思路和意见。”参与编制的专家组成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重庆、贵阳、昆明等地都在踊跃进行地方立法,而环保部将在地方立法的基础上总结,并借鉴其立法具体内容,出台全国性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最快将在年底出台。
实际上,在日前发布的《环境保护法》修订案草案中,已经可以看出国家对于“公众参与”进行制度化推进的意图。作为本次修法的亮点之一,在历经四审修订的法律中,特别专列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一章,并且明确了公众参与的重点领域,包括环境法规和政策制定、环境决策、环境监督、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宣传教育等。
“编制的参与办法实际上就是在环保法的大框架下,对于公众参与给出具体的实施细则。”常纪文对记者说。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国内首个公众参与环保地方法规,《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初稿讨论正在4日进行,并且将在9月上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其内容已经透露出我国对下一步编制《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的总体思路。
常纪文向记者透露,目前确定的《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初稿,主要有总则、信息公开、公众参与方式、程序和内容、保障和促进措施、法律责任六部分,共50多条细则。对于公众参与环保做出了很多具体的规定,其中公益诉讼的支持措施中将包括提供资金、法律援助等多方面内容。
而在公众参与的方式中,对公众将参与规划、环评、宣传教育等多方面都有具体的规定,包括民众监督、检举将提供一定的经费作为保障,并建立专项基金进行奖励,与此同时,还将建立一个信息平台,提升公众环境保护参与度。
值得注意的是,公共参与环境保护将成为政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一方面考核将包括公众对地方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打分,另一方面,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程度高低也将成为政府工作考核重点,从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环保监督。
记者了解到,尽管近几年国家一直鼓励民众参与环境保护,但是实质性参与很少,公众参与主要方式集中在末端参与,即在环境遭到污染和生态遭到破坏之后,而对保证环境参与权、表达权的全过程参与较少,且参与活动往往受到局限,缺乏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和广泛性。
“这么多年以来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比较浅,但实际上,公众是环境治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力量,这也表明我国环境保护正在走向制度化。”常纪文对记者评价道,特别是可以弥补我国环境执法监管方面的不足。
漏洞制度缺位导致环境类群体事件高发
数据显示,自1996年来以来,环境群体性事件一直保持年均29%的增速。重特大环境事件高发频发,2005年以来,环保部直接接报处置的事件共927起,重特大事件72起,其中2011年重大事件比上年同期增长120%。
随着民众环保意识的增强和维权意识的觉醒,围绕着我国突出的环境问题,涉环保的群体性事件也开始进入高发期,热点从过去的水和大气污染扩大到土壤、噪声、电磁辐射和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特别是重金属污染、危险化学品污染等突发环境事项的投诉呈高发态势。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城镇化的加快,涉及钢铁、水泥、采矿等工业污染从城市加速向农村转移,工业污染在农村地区环境类群体事件风险也在增加。
“当前正呈现出全民环保意识、民主意识、维权意识觉醒的趋势。”一位环保人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但是与此同时,我国对公众参与环保却无有效的制度保护和规范。“一些工业项目环评来说,目前所谓的民意听证大多都是走形式。”一位地方环保部门人士表示,特别是一些重大的建设项目环评,其实根本不会真正听取民众意见,企业在运行过程中,也并未真正公开信息来接受公众监督。
一边是企业环保“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状,另一边是因为现有的公众参与机制缺失,同时也引发了越来越多的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上述人士向记者坦言,很多地方特别是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为了追求GDP增长,一些地方政府往往对于企业污染“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成为了污染企业的保护伞,行政干预环境执法的现象突出,民众对环境污染问题的投诉根本起不到作用,往往是企业交了罚款便草草了事,检查一过就继续开始污染排放。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对环境污染企业行政处罚普遍偏轻。根据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违反环评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目前只要求补办环评手续,逾期不办的才给予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向地下排污的罚款只有5万至50万元。
“这样的处罚根本难以让排污者伤筋动骨。”中华环保联合会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告诉记者,一方面,行政执法缺乏强制手段,环境案件处理的法院立案、审查、听证、裁定等程序需要很长时间,致使违法排污行为无法及时纠正,另一方面,因缺乏可操作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和管理机制,污染损害因果关系和赔偿金额难以判定,许多污染案件久拖不决、诉讼成本高昂,民众对污染企业的监督难上加难。
效应倒逼企业提高环境违法成本
“当前最紧要的任务不是更新环境治理方式和技术,而是要尽快弥补一系列制度性缺陷,从源头上化解矛盾。”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告诉记者,通过对公众参与环保进行制度性的规范和帮助,调动公众对环境保护监督的积极性,可以提高污染企业的违法成本,同时通过立法形式,增加地方政府对民众环保维权案件的处理质量,增强民众环保维权的有效性,防止形成恶性群体性事件。
马勇告诉记者,公众参与度的提高,实际上就是从另一个侧面倒逼从执法、监督到企业污染物排放运行等环节更加透明。多位环保专家认为,由于我国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推进,致使许多环境行政违法现象得不到有效地社会监督和法律约束,公民的环境保护、维权意识已经唤醒,希望能形成一种自下而上的合力,推动环保。
“企业可以瞒得过环保部门,但是却逃不过民众的火眼金睛。”常纪文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公众参与是解决环境问题不可缺失的力量,特别是我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企业的环境守法意识缺失,环境污染事件频发,但是环境监管的力量并不充足,对于地方和中央的环保部门来说,监管都存在很多盲点,而公众参与度的提高,无疑是我国环境监管的一个重要补充,企业污染违法成本会进一步提高。
在他看来,越来越多的事实表明,必须要建立适于我国国情的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民对环境信息的知情权、表达权和参与权,在公共决策制度上体现科学性和法治性,才能提升政府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