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岩柯新闻失误 如何对待新闻失误
当然,现代意义上的媒体是责任媒体,媒体有责任客观全面公正地报道,新闻记者要有基本的职业操守,不能道听途说、捕风捉影、添油加醋、以讹传讹、恶意炒作。宽容绝对不是纵容,对于存在主观恶意,蓄意捏造事实造假新闻诽谤被报道对象的,那就不仅仅是道歉的问题,情节后果严重的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宽容是和谐润滑剂,宽容促进和谐。我希望全社会都要树立宽容媒体的意识。宽容媒体的意识,不仅是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的文明风范,同时更是公权部门和领导干部的应有意识和执政之道。对于媒体正当的新闻报道,不宜吹毛求疵,切忌借公权力打压刁难媒体,甚至动辄定性为“诽谤之罪”。
我颇为欣赏前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在去年接受媒体采访时说的一席话,“要虚心接受监督,包括媒体监督。媒体不是中央纪委,媒体不是审计署,媒体不是调查组,你不能要求他们每句话都说得对。只要有事实依据,就要高度重视。”(见2007年4月9日《人民日报》)。诚哉斯言,“不能要求媒体每句话都说得对”,因为“媒体不是中央纪委,媒体不是审计署,媒体不是调查组”。
当然,具体到上述央视报道失实的这个个案,既然已经出现报道失实,尽管法院没有判令央视道歉,但毕竟法院已经认定报道失实,毕竟失实的报道在客观上给被报道对象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作为大度的责任媒体,央视在坚持捍卫舆论监督立场的前提下就部分失实报道主动道个歉又何妨?反而可以使人对央视既敢于行使监督权利、又勇于承担失实责任的责任媒体形象肃然起敬。
让全社会尊重媒体,宽容媒体,让媒体有更大的勇气和信心完成公众赋予的新闻舆论监督的使命。惟有如此,媒体的新闻舆论监督才有可能得到正常健康的发展,发挥更好更大的作用。
作者系《中国司法》副总编
央视与企业谁的权利应优先保护
不能简单地以规定权利的法律位阶的高低来解决权利的优先保护问题
烨泉
必须承认央视的报道确有失实之处,但法院却对此给予了宽容,并提出“商品生产者应容忍社会公众以及媒体对其作出的苛刻批评”这样一个概念。这个概念的提出是基于两点第一点央视没有主观恶意;更重要的是第二点报道没有严重失实,只是程度上有轻重之分,否则的话央视还是应该道歉的。
然而,此案在法律上的意义却并不只在于此。我们从有关报道中看到了这样一段话,“法院审理后认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获得客观社会评价的权利,与此同时,法律亦保护媒体的正当舆论监督权利。”这就说明法院已经认识到作为司法审判机关其对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权利有平等保护的责任,无论是企业获得客观社会评价的权利,还是新闻媒体正当的舆论监督权都是法律应当保护的。
但经过法院审理舆论监督权最终还是获胜了,这是不是说明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就高于企业的获得客观社会评价的权利呢?这里似乎还不能完全这么看。
此案涉及到了一个权利冲突的话题,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和各种司法审判中权利冲突是很常见的,但要解决这样的冲突却不容易。一个案子之所以会反反复复,原被告双方都不服气,很多的时候是因为双方都认为自己的权利没有受到法律充分的保护。
有人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把权利划出等级来,比如基本权利就要优于普通权利,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应以权利的高下作为审理的依据。以此案为例,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应该属于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而企业的获得客观社会评价的权利是在我国民法通则保护的范围内,属于普通权利,法院当然要优先保护基本权利。
但事实上并非如此简单,我们承认从重要性上来讲宪法权利比民法权利更重要一些,但这并不等于两种权利是不平等的,更不等于两种权利在司法上不能获得平等的保护。就好象一个人在公开场合任意侮辱诽谤另一个人,能以其享有言论自由而免责吗?显然我们不能简单地以规定权利的法律位阶的高低来解决权利的优先保护问题。
那么什么才是法院作出央视胜诉这样的司法判决真正值得我们称赞的理由呢?我想是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我们看法院的审理结论,“央视是基于部分毛巾生产企业使用对人体有害的染色剂,严重危害公众安全这一社会现象所做的调查节目”,“毛巾安全问题涉及公众利益,作为生产毛巾的企业,针对媒体与公众对其产品质量及安全的苛责,应予以必要的容忍”。
这些都说明了法院的审理是把公共利益放在了优先保护的位置上,而不是权利优先原则。
我们为什么要宽容新闻媒体在进行新闻舆论监督时的一些失误?因为新闻舆论监督代表和维护的是公共利益,如果苛责媒体失误,就等于为新闻舆论监督上了紧箍咒。事实上,大家都很清楚,用名誉权、人格权等这些理由来指责和限制新闻舆论监督是很容易的,此前类似情况下媒体败诉的案例也不是个别现象。
司法判决如果求全苛责媒体,就会使新闻舆论监督变得战战兢兢,谨小慎微,最终利益受损的并不是新闻媒体而是公众利益。有人说新闻媒体是社会的守望者,总是扮演着乌鸦的角色,虽然这个角色不招人待见,但正是有了媒体的守望和不时的提醒,我们的社会才能不断地摆脱危险,而不悖离其应有的轨道,因此,对媒体适度的宽容是我们这个社会根本利益的需要。
之所以此案是一个经典且有示范意义的判例,就因为法官能本着社会的根本利益和法律的基本精神去判案,而不是死抠法律条文,更不是在有意无意地曲解法律条文,毕竟没有哪部法律、哪个法条明确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而宪法的可操作性也一直是一个难题。希望此案真的能成为未来司法中的一个可借鉴的判例。
官员更应有宽容新闻失误的睿智
我们缺失的不仅仅是对记者采访行为的法律保护,重要的还有官员对新闻监督权力的必要尊重
李承志
在新闻监督面前,法律正义和公平的砝码偏重于媒体,这不是央视太“牛气”,而是法律显“理智”。法律审判的宽容姿态意在向公众传达一种合理宽容新闻失误和积极支持新闻监督的司法态度。在我们的新闻监督行为越来越多的受制于公权的时候,正是“大度”的司法态度与“小气”的行政公态形成了反差,对于新闻监督权来说才显得弥足珍贵。
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不追责于央视,不是宽容了央视采访失实的既有过错,而是宽容了新闻监督的神圣权力。
但遗憾的是对新闻失误“合法宽容”的司法姿态并没有成为官员对新闻过错“合理宽容”的理政智慧。一个时期以来,较为前卫的媒体把自身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公众关注的领域和重大的公共事件中,以稳健的采访行为走进并揭示显为人知的真相,规范公权履职行为,引领公众理智质疑。
但某些公权机构和官员对新闻记者的打压行为,使太多媒体的正常采访很难接近事实真相。对媒体提出一个100%准确的要求事实上也就等同于拒绝了新闻监督。我们缺失的不仅仅是对记者采访行为的法律保护,重要的还有官员对新闻监督权力的必要尊重。
或许正是记者合法采访权不断被公权机构和长官意志所绑架,很多事件的真相被人为的赋予了神秘的色彩,从而使我们的公权机构丧失了在公众心中本应持有的公信和诚信。陕西华南虎难以还原事件真相或许有很多原因,一个不可或缺的原因是探寻真相的记者难以走进真相。
辽宁西丰进京拘传记者的公权暴力事件虽然县委书记被要求辞职,但西丰案的真相并没有完全被揭穿。国内似乎有许多公共事件都弄出一个近似“虎头蛇尾”的结果,而倍受质疑的公共事件难以有让公众信服的结论,背后总站着一群备受质疑的新闻记者。
没有权力的监督总是显得苍白而又缺乏刚性的约束。让笔者最为担心的是记者合法采访权不被赋予法律应有的硬约束姿态,会使更多的公众质疑变得乏力而失去质疑的纠错效应,让我们的政府和政府官员的施政行为更多的游离于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之外。
从这个意义上讲,央视胜诉的个案并不是打了一场有胜算的官司,而是新闻监督的失误本应得到宽容。事实上,人们关注的不仅仅是法律是否有宽容新闻失误的姿态,更关注公权部门和官员能否真正树立起尊重新闻监督权力的理念来,并落实到行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