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山东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校各单位:
《山东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已根据财政部有关差旅费管理的最新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进行了修订,且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山东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国内差旅费管理,完善差旅费开支报销制度,根据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本着勤俭办事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住宿费按实际住宿天数计算,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第四条 各单位及各项目负责人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天数和差旅费开支标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