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承打官司 退休老人与终身保姆结婚 过世后保姆为继承权打官司

2018-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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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交汇点讯 4日,南京六合法院开庭审理一起"保姆"夺继承权的诉讼官司.92岁的李老先生今年初过世,他年过7旬的法定妻子蒋女士为继承权,将李老的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遗产.在庭审中,被告提出继母蒋女士本是保姆身份到他们家来的,并出示一份父亲与蒋女士结婚前签署的雇佣协议,其中明确提到雇佣期间若两人有了感情结婚,双方经济独立,蒋女士放弃李老身后的财产继承权.记者从法庭上了解到,李老先生退休多年后一直单身,2006年他与单身老人蒋女士再婚.原告代理人出示结婚证等证据并表明,蒋女士和

交汇点讯 4日,南京六合法院开庭审理一起“保姆”夺继承权的诉讼官司。92岁的李老先生今年初过世,他年过7旬的法定妻子蒋女士为继承权,将李老的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遗产。在庭审中,被告提出继母蒋女士本是保姆身份到他们家来的,并出示一份父亲与蒋女士结婚前签署的雇佣协议,其中明确提到雇佣期间若两人有了感情结婚,双方经济独立,蒋女士放弃李老身后的财产继承权。

记者从法庭上了解到,李老先生退休多年后一直单身,2006年他与单身老人蒋女士再婚。原告代理人出示结婚证等证据并表明,蒋女士和李老是合法夫妻,依法享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继承李老遗产及李老死亡后的抚恤金权利;蒋女士患四级残疾,且没有生活来源,应多分割财产;户籍证明显示李老在雄州街道某路某号有一房产;另外,李老在死亡时银行存款余额6万余元。

被告代理人认为,原告与李老婚前已约定放弃继承财产权利,这份证据达不到原告的证明目的;残疾证证明婚后不久,原告就受伤,成为残疾人,没有尽到保姆及妻子的照顾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残疾人享有政府相应的补偿金,原告凭残疾证要求多分财产是不成立的;对于户籍证明,这仅是李老户籍空挂,并无房产。原告与被告婚前有约定,李老所有的财产原告均不继承。所有的存款全部用于李老后事,现在存款已不存在了。

被告代理人出示一份协议,2004年时,李老考虑年事高,子女不在身边,聘蒋女士为终身保姆,双方约定蒋女士对李老尽保姆义务,协议中还约定,雇佣期若两人产生感情可登记结婚,但双方经济独立,李老支付每月工资及相应养老费给她,但将来李老过世后,蒋女士放弃李老财产继承权,财产由子女继承。

对这份协议,原告表示协议不规范,且不属遗嘱,协议没有签名,对上面按过的手印不知情。原告代理人还认为,李老过世留下6万余元属共同财产,一半应该分割,另一半应当按遗产分割。房子虽没办证,但它客观存在,应依法继承。财政所给的10余万抚恤金是对李老死亡后对近亲属的精神抚慰,无论李老有没有立遗嘱,对抚恤金蒋女士应有份。

法庭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表明还有证据需要调查。原被告双方均同意庭后接受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