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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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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一.被告北京中天科霖电子有限公司与原告刘杰之间自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至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北京中天科霖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刘杰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至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未缴纳养老保险补偿金五百五十五元七角四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之内执行.三.被告北京中天科霖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刘杰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至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五百八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之内执行;四.被告北京中天科霖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刘杰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至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八

一、被告北京中天科霖电子有限公司与原告刘杰之间自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至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北京中天科霖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刘杰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至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未缴纳养老保险补偿金五百五十五元七角四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之内执行。

三、被告北京中天科霖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刘杰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至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五百八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之内执行;四、被告北京中天科霖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刘杰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至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三千二百四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之内执行;五、被告北京中天科霖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元发哦刘杰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一千三百三十六元六角四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之内执行。

六、驳回原告刘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担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被告北京中天科霖电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之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