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钧律师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行了全面、细致解读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律师解读】:
未依法登记的分支机构没有取得用人单位委托,分支机构与劳动者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本律师认为,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存在继续的用工事实,在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前提下,就应当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若分支机构未取得用人单位的委托,那么该分支机构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待定,若用人单位追认,则合同有效,若用人单位不予追认,那该合同无效,但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律师解读】 :
适用本条应当注意的程序要求:1、用工一个月内;2、用人单位书面通知;3、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
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1、劳动关系终止;2、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3、支付实际工作时间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律师解读】:
适用本条应当注意的程序要求: 1、用工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的;2、用人单位通知补签合同(未要求书面通知,但建议书面通知)3、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
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1、劳动关系终止;2、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年一个月,不满半年半个月);3、支付用工期间的双倍工资。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律师解读】:
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1、应当支付一年内后11个月的双倍工资;2、自满一年的当日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补签书面合同,未补签的,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补签,即使未补签,也不影响双方法律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律师解读】:
本条明确了职工名册的必要内容,增强了可操作性。用人单位应当将上述内容作为职工名册的必须记载的内容,否则可能导致员工名册不合格,被行政处罚。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律师解读】:
纠正了之前有关“自2008年后连续用工10年”的错误理解。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