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卫东中物院 请山东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朱旭光院长对冤案给我解释!
请朱旭光院长、吴新安副院长,吴卫东专委给我解释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泰民一终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的中的疑问: 1、 我与吴结婚8个月就离婚了,与吴离婚协议中明确写明无共同财产,无债务无经济纠纷。
可是在离婚一年后又出现了这个案子。案子的真实性就值得怀疑。借贷案件首先就是先确定真实性。此案中两次开庭双方当事人均未出庭,仅有出借方的一个代理律师出庭,庭审过程中代理律师面对审判长问道怎样支付的60万时,代理律师直接说不知道,接着又说出去打个电话问问,打完电话说是现金交易的。
接着又问道从那提取的这么大额的一笔钱时,代理律师顿了一下支支吾吾的说到处凑得。面对此案涉嫌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疑点重重的60万元大额现金交付,为什么不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1年11月30日鲁高法[2011]297号)五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三)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以及证据审查和采信问题。
和泰安市中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2)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关于现金交易标的额较大的案子(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主张五万元以上现金交付的就要举证查明)】。
整个案件审理中面对事实不清,既不要求当事人出庭调查,更没要求张yan举证呢?符合法律程序吗?为什么置法律不顾,不调查不取证呢?你们是以什么认定的这个借条是真实的,并且已经交付了呢? 2、 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明确写着有限公司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我并没有出资。
再就是公司股东在股权转出后不再享有公司权利和义务,我既然转出股权,那我不再享有公司权利,同样公司义务我也不应承担。
而资产混同问题应由吴来证明,因为他即是出资人也是实际管理者。 3、 判决上一句因为债务是我与吴婚姻存续期间发生所以判为夫妻共同债务。法律上是这样规定的吗?根据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认定外,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1年11月30日鲁高法[2011]297号)第七条第(二)款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
此案应由吴和张yan举证。为什么在审理过程也没要求吴和张举证就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了? 面对本案法律明确要求吴和张需要举证证明的审判长既不要求出庭说明也不要求举证呢?为什么一次次视法律而不顾,为对方开绿灯?对方的最终目的就是我的婚前个人房产,在此案恶意串通,虚假诉讼下,为什么审判过程违规违法,却在三位领导审查中堂而皇之的一路绿灯,把60万的巨额债务弄到我一个局外人身上?这就是无法无天的泰安市中院吗?你们各位领导就是这样坚持公平,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吗? 整个案件的目的就是把我套进去,然后夺取我的个人房产。
请问三位领导如果是你们的亲人陷入此案,你们会抛开法律,不查事实,让你们的亲人遭算计,逼她无路可走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