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克杰诉唐运秀离婚纠纷

2018-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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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原告成克杰,男,1969年12月21 日出生,汉族,广饶县稻庄镇北成村人,现住该村.被告唐运秀,女,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广饶县稻庄镇北成村人,现下落不明.原告成克杰与被告唐运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克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运秀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2年1月5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两人经常为琐事发生口角.2002年1月底,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原告成克杰,男,1969年12月21 日出生,汉族,广饶县稻庄镇北成村人,现住该村。

被告唐运秀,女,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广饶县稻庄镇北成村人,现下落不明。

原告成克杰与被告唐运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克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运秀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2年1月5日登记结婚。

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两人经常为琐事发生口角。2002年1月底,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综上,我与被告婚后一直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结婚证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2、广饶县稻庄镇北城村委出具证明一份,拟证明被告现下落不明。

3、申请证人孟宪惠、成兴明出庭作证,拟证明被告现下落不明。

被告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内容合法,形式要件具备,可以作为确认本案事实的依据;证人孟宪惠、成兴明的出庭证言,能够与原告提交的证据2相互印证,可以作为确认本案事实的依据。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证明的事实及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原告成克杰与被告唐运秀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2年1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2年1月底,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婚后无子女。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较差。

婚后两人共同生活时间较短,被告长期离家不归,更使夫妻感情趋向恶化。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成克杰与被告唐运秀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