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律师刘为民 西藏之旅竟成八旬老人“天路” 律师提醒:老人出游应量力而行
【导读】80岁高龄的退休老人想遍游名山大川,不料,看到朝思暮想的布达拉宫时,猝然长逝。这究竟是老人自己的错,还是旅行社的错?家人将旅行社告上法庭,索赔12万余元。近日,合肥市庐阳区法院以旅行社变更线路,明显不适合...
80岁高龄的退休老人想遍游名山大川,不料,看到朝思暮想的布达拉宫时,猝然长逝。这究竟是老人自己的错,还是旅行社的错?家人将旅行社告上法庭,索赔12万余元。近日,合肥市庐阳区法院以旅行社变更线路,明显不适合老年人为由,酌情认定了老人家属的损失。
接连发生的老人出游意外身亡案例,引发业内高度关注。在行业竞争日渐激 烈的现 实情况下,旅行社如何把好老人身体健康关,似乎正在与他们的业绩和效益博弈。 八旬老人游西藏踏上"天路" 滁州市的汪老,退休后经常跟老伴李阿姨外出旅游。
老人有三个儿子一个女儿,家庭条件都还好,儿女们也支持父母外出游玩。虽然已届八旬,但出事前不久老人还爬了黄山,老人对自己的身体十分自信。然而当老人提出要去西藏时,却遭到儿女们的激烈反对。
2010年5月,汪老看到"雪域圣地及天路之旅"的宣传后,立即动了去向往已久的布达拉宫的心思,李阿姨自然也想同游。 5月27日,两人跟旅行社签订了合同,支付了近4000元团费。
大儿子汪先生获悉父母要到西藏去,极力劝阻,但老人心意已定,无论儿子怎么说,都不肯改变主意。无奈,汪先生只好报名一起前往,一路照顾父母。 6月14日深夜,汪老夫妇和儿子从蚌埠乘火车,16日到达西藏。
到达西藏后,李阿姨便感觉身体不适,旅行社立即找来氧气瓶,老人的儿媳也立即飞抵西藏,将李阿姨接回家。但汪老还是坚持继续旅行。 17日上午老人游览了八角街,下午游览布达拉宫时,由于身体不适突然倒地,抢救无效身亡。
拉萨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了《法医学死亡证明书》,证明汪老系猝死。6月21日,汪老的遗体在拉萨火化。 汪老意外身亡,让家人十分悲痛,他们把旅行社告上法庭。汪老的家人认为,首先,旅行社没有告知西藏之行的危险性,没有对老人进行体检,盲目接纳老人组团参加西藏游有过错。
其次,出发前两天,旅行社发的旅途行程跟原来的行程不一样,原来的行程为:兰州(白塔山、黄河)、西宁(塔尔寺、青海湖)、拉萨(布达拉宫、大昭寺、八角街)、纳木错、羊八井。
但后来修改为第一站就是拉萨。修改后的行程没有缓冲过程,给老人的身体造成了极大负担,导致悲剧的发生。最后,旅行社承诺有随团医生,但事发当时,随团医生并不在现场,救助不及时,也是悲剧发生的原因之一。
据此,李阿姨及4个儿女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旅行社承担六成赔偿责任,索赔12万余元。 2010年12月3日,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事发后,保险公司赔付了5万元保险金。
汪老家人前往西藏处理后事时,旅行社垫付了机票费用,承担了老人的火化费用和部分后事费用。 旅游社称老人签字认可旅游风险 4月2日,该旅行社的余经理接受了采访。 余经理介绍,由于老年人有空闲时间,而且现在大多数老人经济条件尚可,加上儿女孝顺,所以跟随旅行团出游的老人很多。
对于汪老的事情,她说,无论是旅行风险还是线路变更,他们肯定会向每一位旅客交代清楚。"如果老人患有心脏病、高血压、气管炎,我们都不会让他报名参加西藏游,虽然旅行社没有对老人体检,但对身体条件的要求,是在合同中明显告知的(汪老自己签字表明他能参加海拔3000米高度的旅游项目),而且会要求家人陪同。
发生这样的事情,真的非常遗憾。
"余经理告诉记者,"老人身体状况比较复杂,上下车都可能造成血压、心脏问题,我们的随团健康顾问只是起到保健和咨询作用,不可能像私人医生一样,在每一个团员的身边提供服务。 " 该旅行社负责人还解释,之所以变更路线,并不是为了省钱或其他目的,而是一开始没想到能预订到从蚌埠到西藏的火车票,原定从兰州转一次火车,后来预订了直达车票,对老人来说省去了一次舟车劳顿之苦,便捷了许多。
一审法院认定旅行社变更行程有一定责任 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审理认为,旅行社作为该旅游活动的实施者,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负有提醒和告知义务。旅行团出发前,旅行社向游客提供了详细行程安排表和"西藏旅游注意事项",对于高原地区可能遇到的身体不适进行了详细说明,并且有医生随团,基本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虽然出发前变更了游览线路,但得到了原告签字认可。如果原告不同意改变行程,可以拒绝出行。 原告提交的手机通话清单、证人证言,欲证明汪老死亡时随团医生不在身边服务。
法院认为,被告指派医生随团服务,不是合同约定或法定的义务;即使汪老死亡时,随团医生不在其身边服务,也不构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条件。 法院认为,汪老之死系由其自身身体状况引起的,而不是被告的原因造成的。
被告变更后的行程显然不及变更前的行程更有利于老年人逐步适应高原气候。所以被告变更后的行程欠妥,可以酌定给予原告一定经济补偿。 一审宣判后,汪老家人不服,向合肥市中级法院上诉。
律师提醒:老人出游应量力而行 有钱、有时间,庞大的"夕阳红"市场成了各家旅行社争夺的蛋糕。在市场面前,旅行社接纳老年人究竟有无禁忌呢? 对旅游行业纠纷研究颇多的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为民说,旅游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不可能有任何法律法规剥夺老人参加旅游的权利。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最高法出台的第一部专门针对旅游纠纷的司法解释。
根据该司法解释,如果旅行社对有危险的旅行项目没有尽到告知、警示义务,发生人身损害的旅行社应该承担责任;如果旅游者没有如实告诉身体状况,不听旅行社警示,参加不适合自己身体条件的旅游活动,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旅行者由于自身疾病导致死亡,旅行社不承担责任,除非旅行社有重大过错或严重违约行为。刘律师建议,老人出游应该量力而行,以免发生意外。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峰说,从法律层面而言,外出旅游没有年龄限制,但一般保险公司对75岁以上的老人是不承保旅游意外险的。
孙律师的说法得到了众多旅行社认可,记者了解到,目前合肥市场很难找到75岁以上旅游者能投保的保险公司。
而汪老之所以能投保,缘于该旅行社通过长年合作方式说服了保险公司,且赔付额较低。(孔华、鲁岩) 悲剧,不是个案,除了汪老的案例,安徽商报还曾报道两起老人旅行发生意外及伤亡的案例。 2006年9月2日,70多岁的刘老随团参与上海-莫斯科-圣彼得堡7日游,到达莫斯科的第一天,便与旅行团失散,在莫斯科街头及郊外流浪了8天才获救,第11天才得以回国,回到合肥后在医院治疗了一个多月。
老人将旅行社告上法庭,旅行社退回近2万元团费。
2009年10月27日,合肥市的孔老参加港澳6日游时,身体出现不适,11月2日在广州不治身亡,经诊断为心肌梗死。孔老的儿女将旅行社告上法庭,最终获赔双倍团费(旅行社没有境外游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