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东德电站死亡事件 会东县乌东德电站“2015 11 8”一般冒顶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2018-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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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2015年11月8日16时30分左右,会东县乌东德电站左岸尾水支洞4#机窝导洞发生一起冒顶致1人死亡的一般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了"2015.11.8"乌东德电站冒顶一般安全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析了事故责任,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单位)的处理

2015年11月8日16时30分左右,会东县乌东德电站左岸尾水支洞4#机窝导洞发生一起冒顶致1人死亡的一般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了“2015.11.8”乌东德电站冒顶一般安全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析了事故责任,认定了事故的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单位)的处理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根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本着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在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性质的基础上,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作如下处理。

1、事故相关责任单位。

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未有效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第十五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该公司给予人民币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事故相关责任人员。

张文举 ,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乌东德项目部经理(具体)负责人,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施工现场顶板排险处置不彻底,未对防顶板掉块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和五项,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该人给予人民币罚款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建议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一是进一步完善水电施工安全生产责任管理措施;二是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举一反三,进强化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三是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加强现场安全监管力度,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