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凯生最新演讲 【主旨演讲】杨凯生:贷存比如何适应新常态
朋友们,大家上午好。现在大家对银行,对整个金融如何适应新常态,如何为我国的经济顺利平衡的进入新常态做好服务非常关心。其中比较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关心一些监管的做法,关心一些监管的指标。我想今天谈其中的一点比较具体,比较专业的。就是想谈谈贷存比。
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对贷存比的监管指标,对贷款余额和存款余额相比不能超过75%,对这个有很大的批评。各方面对银行投入更多的贷款,寄予更大希望的时候,这种批评的声音更多。有的认为贷存比的指标很落后,是我国具有计划经济特色的一个指标,应该废弃。
有的认为这个指标出自199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已经20年过去,时过境迁,应该修订。有的认为既然现在有了资本充足率的风险检控指标。巴塞尔委员会推出了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就是LCR,和净稳定资金比例,就是NSFR等流动性风险监控指标以后,贷存比指标似乎更没有什么意义,应该取消。
更有的认为如果不废除贷存比的指标,企业融资难、贷款难的问题就难以解决。我认为贷存比的指标和其他任何一个银行业的监管指标一样,它都不是完美无缺的。我确实不能完全的赞同刚才上面说的批评的意见。就这个指标谈几点看法。
第一、贷存比的指标,确实并不是只有我国才使用的。大家说这是中国特色,中国具有计划经济市场的指标。目前美国、荷兰、比利时、阿联酋等这些国家,以及我国的香港地区,都是把贷存比作为对银行的风险的监测的指标。同时不少的国际上大型商业银行,不断的向市场进行披露,向监管部门进行披露。
韩国正是在今年,2014年把原来作为监测指标的贷存比,现在调整为了监管指标。欧盟虽然还没有对单个银行实施贷存比的监管,但是欧盟把整个地区银行业的贷存比的指标,已经作为对欧盟地区的银行业系统风险的监测的指标。英国现在也把贷存比作为监测他们国家银行业风险的监测的指标。
尽管这些国家,这些地区的情况不同。所设定的指标的目标内容也有差异对贷存比指标使用的力度也不一样。有的把它作为监管的指标,有的把它作为监测的指标,无论怎么说?以为只有我们国家才关注和重视贷存比指标的说法是不符合实际的。
至于说到贷存比指标是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东西,这个说法没有什么道理。我国将贷存比作为银行业统一的监管的指标,是在1995年正式的提出。计划经济时代还没有这个说法。我也认为并不是说凡国外采用的监管手段我们都应该采用?凡是国外没有采用的监管手段,我们就不能采用。
目前贷存比的指标,并不是相关的国际机构,比如说金融稳定委员会,并不是相关的国际协议,比如说巴塞尔协议所规定的统一的要求,不是我们应该遵循的国际的准则,这一点没有疑问。我们自己有权决定用不用这个指标,如何用这个指标?关键是看对这个指标、立、废、存、弃,对我国银行业风险的防范有没有作用,对保持经济平稳可持续发展,究竟是利大还是弊大?
第二、就是贷存比指标和资产充足率指标作用不相同。有人认为资本充足率指标很不错,可以有效的约束银行的信贷扩张。我认为应该肯定这两个指标之间有一定的内在的联系,作用不能相互取代。资产充足率的指标包含更多的风险的管理因素在里面,内容更丰富,也比较全面。
但是贷存比指标,可以比较有效的防止出现一个现象,什么现象呢?单纯的资本充足率的条件下,银行为了监管资本的充分的利用,他可能把资金过多的投向风险权重比较低的贷款,从而造成资产和负债不恰当的处理。
因为一块钱的资本,如果配置到比较高风险的贷款,所带来的是有限的,如果是投入到风险相对比较低的贷款,可能贷款余额更大。配置到低风险权重的贷款,当然是好的事情,如果整个的贷款余额过大,会造成资产和负债错配的不够恰当。
贷存比指标可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信用风险绝对不是银行面临的唯一的风险,这是金融危机给我们的启示。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西方不少大银行,资本的充足率并不低,但是客户存款占整个负债的比重偏低,有的不到50%,有的甚至不到20%,他们的资金主要是来自于金融市场。
在这样的情况下,只要市场出现风吹草动,这些银行同时失去了流动性,同时陷入了一种困境,从而形成了一种系统性的风险。
所以办商业银行,既要重视自身的资本水平,有多大的资本,办多大的银行。同时也要重视客户在自己这,究竟有多少稳定的资金存款?任何的时候,都要牢记有多少的可靠的资金的来源,才能够开展多大规模的资产的业务。资本不足办银行是危险的,资产覆盖的不合理,错配也是危险的。客户存款占比高,在一定意义上是一种优势,我们不应该轻易的从机制上动摇这个基础。
第三、贷存比指标和巴塞尔委员会推出的两个流动性监管的指标,一个是流动性覆盖率,一个是净稳定资金比例。相比较它有自身的特点和优势。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并不能完全的取代贷存比的作用。资本充足率和贷存比的指标,有它的异同点,贷存比的指标,有它的作用。
巴塞尔委员会推出了LCR、NSFR这两个指标,就是为了在防范税务风险之外,加强对银行流动性风险的检测和监管。有了这两个指标,如果这两个指标一经使用,贷存比指标的意义还有没有呢?这种质疑不无道理,似乎有失偏颇。
虽然这三个指标中,在一定程度上,它都反映了银行流动性风险的水平,但是和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相比,一个是贷存比的指标简单直观。无论是银行的内部控制,还是外部的监管,都便于对这个指标进行高频度的监测。而现在说的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的内容,以及它数据的采集,计算的复杂性,大大的高于贷存比,这对监管效率的提升,肯定有影响。
刚才阎庆民主席讲了一条,希望监管指标具有一致性、简单性、可比性。我是很赞成的,因为历史的经验已经证明,过渡的依赖模型和计量计数的监管指标,它的有效性、可操作性值得质疑。看一下净稳定资金比例指标、流动性覆盖率的指标里面的变量很多,并且它不具备可加性,没办法进行系统性的计算。贷存比具有相加性。
巴塞尔委员会推出这个净稳定资金比例和流动性覆盖率指标的时间不长,它的合理性、科学性有待进一步的验证。这两个指标的假设条件,是基于西方银行、欧美银行的经验得出来的。许多的地方并不完全符合中国的实际。例如究竟什么是银行的稳定的资金来源,什么是银行优质的流动性的资产?这些东西从字面上看,一点不难以理解,很简单,稳定的资金来源,优质的流动性的资产。
真的让我们深入的看一下流动性的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这两个巴塞尔委员会的指标,我们发现很不简单。
举一个例子,在中国银行业的活期的存款,如果考量期限的长短,就是活期、定期的存款。定期的存款要比活期的存款稳定性要好。就把一年作为一个界限进行考量。中国银行业的活期存款沉淀率是70%,这个指标和欧美银行业活期存款稳定性相比,显然不在一个水平线上,还有不合理的事。
现在为止有一些国家和地区,把中国银行所持有的中国的国债,或者是总国家信用的债权,并不认为是具有高流动性的资产。可能在一定意义上带有政治上的歧视性在里面。也说明净稳定资金比例和流动性覆盖率这样的指标,尽管他的计算公式和严谨,很烦琐,但是实施起来很难,相比之下,贷存比指标简单、透明多。
再一个就是和贷存比指标一样,净稳定资金比例和流动性覆盖率并不能完全的解决银行业为了规避监管,采取的监管套利的行为。现在对贷存比批评的重要的内容,就是银行为了满足贷存比指标的规定,经常在一些关键的时间节点上,比如月末、年末人为的拉高存款,保证我自己的达标,这个现象存在。但是是不是净稳定资金比例和流动性覆盖率就完全可以解决银行的监管的套利行为呢,并不能完全的消除。
比如说对银行吸收的一些企业机构的定期的存款,你增加了定期的存款,银行在实际的操作中,又可能允许这些客户提前支取,而没有利息的损失。余额宝的优势在哪?就是存款提前支取,享受约定的利率,为了保证流动性利率是照付的,它是对利率市场化进程的一种催化剂。无论怎么说?净稳定资金比例和流动性覆盖率这样的指标,不能消除银行为了规避监管出现的套利行为。
实际上我的观点就是,如何一个监管的指标,都不是万能的。任何的时候我们都不要期望,通过某个阶段的指标,它是只有利而无弊的。只有通过多个指标,多方位的相互的补充,相互的制衡,才会做的相互更合理一些,相对更有效一些。
还需要指出的是在多个反映银行流动性指标的过程当中,这个反映银行流动性指标多了,不仅仅是贷存比,也不仅仅是净稳定资金比例和流动性覆盖率,中国银监会用的指标可能有十来个。在不同的指标当中,一些指标相互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和互补的作用。
比如我刚才说的巴塞尔委员会推出的LCR,和我们过去常用的流动性的比例指标,主要的功能都是进行短期流动性的监测,他们两个之间具有一定的互补性。NSFR和贷存比,我们现在正在热烈讨论的贷存比的两个指标,主要的功能是对是对银行中长期流动性进行监测,这两个指标之间具有一定的互补性。
NSFR是巴塞尔委员会新推出的指标,它对各相关国家的要求是,不迟于2018年之前使用。到现在为止,国际上还没有一个国家真正的使用NSFR,我国的监管部门,也还没有在监管的实践中真正的采用这个指标。
在这样的情况下,它和我们贷存比又是具有互补功能的,主要监测中长期结构性、流动性的风险。这就带来两个问题,NSFR在没有用之前,是不是马上要废弃贷存比,一旦废弃,我担心对我国银行的中长期结构性流动性风险的监测,少了一个工具。第二个做法世界各国还没有用NSFR,这个很好,我们抢先用,在用的同时,把贷存比给废的。这样想法的人也有。
包括银行自身,对贷存比指标也是有意见的,觉得在一定意义上束缚了自己的经营行为。一旦真正的引入NSFR,对我们商业银行行为的约束可能会更强,可能比贷存比更强。
如何的改革的措施怎么设计?什么时间出台?出来的先后顺序,可能都要做比较细致的考量。如果把握不好,可能会带来一些事与愿违的后果。
第四、放开贷存比的指标,并不能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这一点大家现在很关心,实际上刚才前面几位同志都讲到了中国是不是间接融资的比例过高,这里面有很多的说法。现在大家希望银行能够投放更多的贷款。为什么?稳增长是第一位的。
且不说这里面有没有风险。首先我想说的是,到今年的三季度末,不说别的银行,就拿工农中建四大银行来说,贷存比的指标是65.2%,全国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贷存比指标是71%。中小金融机构贷存比指标是64.
8%。起码可以说明,与法定的75%的限额相比,都还有一定的空间。起码可以说,到目前为止,还不能说中国银行业的信贷投放能力,是由于受到贷存比的指标约束,而没有充分的发挥出来。不能简单的说,由于贷存比指标的存在,制约了银行业的信贷的投放。
分析一下,实际上贷存比指标,简单的说上面是贷款,下面是存款。如果贷款和存款,保持同样的幅度的上升,银行的贷存比这个指标,是可以保持相对稳定,不至于出现明显的上升。只要贷款每增加一分,必然会拉动银行整个风险加权资产的上升,从而影响到资本充足率。
像去年五大行的风险权重资产增长幅度达到29%。比如说表外资产不规范,进入到了表内,这都会加入到银行的加权资产的总量。去年达到了29%。在加上银行盈利水平的不断的降低,银行资源性资本补充能力的削弱。在不远的将来制约银行监管能力的是资本充足率指标,而不是贷存比指标。
更重要的是如果我们愿意,如果我们需要,我们可以通过修法的程序,把贷存比指标修改,甚至是废弃,这都可以。但是不要忘了资本充足率这个指标,不是中国想出来的。
是巴塞尔委员会在全世界统一推行的监管的指标,是经过G20国家元首在一起一致同意的监管机制。我们自我调节的空间就不大了,我们想废气资本充足率不是那么简单的事。真的要想对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对企业的经营有更大的资金的支持,更可持续的资金的投入,只能寄希望于金融改革的深化。
比如说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培育、发展,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比例的调整。比如说加快银行信贷资产的证券化、使银行的信贷资产的总规模,不至于无限的扩张,只能寄希望于这些。简单的废弃贷存比不是有效的办法,在现有的条件下,可能会加剧矛盾。比如说使贷款的增长速度更快,资本充足率这个指标的约束就无法解决。
第五、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监管机构,对贷存比指标的执行是可以有所作为的。作为199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对贷存比的比例是有原则的。经过近20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和负债、包括贷款存款业务,无论在兴趣、范围、分类等方面发生了不少的变化。
监管部门可以就有关的业务统计口径,做出必要的解释和规定。比如说在今年的6月,银监会发布过一个,关于调整商业银行贷存比计算口径的通知,它的实质的内容就是缩小了分子贷款,扩大了分母的存款,扩大银行贷存比的数据。
中央银行也做过一个调整,这都是对社会各方面关切的回应,在不断的深化改革的过程中,有关调整的空间依然是存在的。我的看法是,无论是具体监管指标的变动,还是整个商业银行法的修订,根本上还是要有利于我国金融业的长远发展,要有利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的发展。
不可能为了一时之需,放弃一些基本的原则。在当前下行压力比较大,稳增长的任务比较严峻的形势下,尤其要注意,不能对我国银行经过多年努力,花了巨大代价,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稳健经营的风险理念,信贷文化形成不良的影响,如果那样带来的损失是长远的,难以弥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