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立新判刑 崔立新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立新,中共党员。2015年3月19日因涉嫌犯受贿罪经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高碑店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淑英,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5)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立新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照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保立一刑决字第38号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玉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立新及其辩护人王淑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崔立新2010年4月担任定州市市长,2011年8月至2014年11月担任中共高某县委书记。在此期间,被告人崔立新多次接受张某甲、薛某、陈某甲、崔某甲、程某等人送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20万元,并为张某甲等人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0年9月,定州恒泰运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薛某为了和被告人崔立新搞好关系,以便于以后得到关照,在保定市美食山饭店送给被告人崔立新人民币50万元。2011年4、5月份,恒泰公司下属的中山驾校想办征地手续,薛某找到被告人崔立新帮忙。被告人崔立新即向定州市国土局局长侯某询问,因没有用地指标未再办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立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基本无异议,并有证人薛某、侯某等人的证言,恒泰运业公司及中山驾校营业执照、承包合同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2010年被告人崔立新担任定州市市长期间,东方供水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甲就其水厂与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问题找到被告人帮忙,并于2010年下半年在定州一家饭店门口送给被告人50万元人民币。后在被告人崔立新的帮助下,于2011年6月签订了特许经营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立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基本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特许经营协议书、东方供水公司营业执照、核准证、取水许可证、批复,被告人崔立新对特许经营协议初稿的批示意见,法制办的审查意见、各部门审查意见、法制办记录的崔立新指示、审查会议安排方案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2012年4、5月份,保定市正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高某县北后街旧城改造项目中央尚花园小区在拆迁工作中遇到困难,有拆迁户不同意拆迁补偿方案,且引起上访,正昊公司负责人张某甲(另案处理)遂找到时任高某县县委书记的被告人崔立新帮忙,通过被告人崔立新给拆迁户在政府部门工作的亲属做工作,正昊公司最终与拆迁户达成协议。
2013年1月,为感谢被告人崔立新的帮忙,张某甲在被告人办公室送给被告人崔立新一张某乙50万元人民币的中国农业银行卡。
被告人崔立新收取银行卡后交由妻子李某甲保管,后李某甲使用该卡消费了部分款项。2014年12月,因张某甲被纪委调查,被告人崔立新委托李某甲之兄李某丙将50万元现金退还给了张某甲前妻齐某。案发后,崔立新收取的银行卡被侦查机关提取,提取时该卡存款余额为173937.99元。被告人崔立新退还给齐某的50万元人民币也由侦查机关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立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另案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证人曹某、赵某甲、刘某甲、葛某、刘某乙、李某乙、黄某、刘某丙、崔某乙、陈某乙、李某甲、李某丙、齐某、李某丁、李某戊等人的证言,提取物品清单、银行卡照片、银行卡开户及交易情况明细单、消费凭单,保定正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高阳县北后街旧城改造项目核准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手续、高某镇北街社区改造申请及批示、正昊公司证明,刘某丁、李某己、马某三户与正昊公司签订的拆迁协议书,提取物品清单、银行现金交款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四)被告人崔立新在担任高某县委书记期间,于2013年1月和9月两次收受崔某甲(另案处理)人民币共计60万元,并利用担任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崔某甲开发的鑫城壹号项目的手续办理向相关部门打招呼,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立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基本无异议,并有另案被告人崔某甲的供述,证人刘某戊、于某、赵某乙、郝某、刘某己等人的证言,高某鑫境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账目、取款凭证、记账凭证、收款收据,高某县鑫境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定佳园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登记基本情况,鑫城壹号住宅小区项目相关手续,崔某甲户籍证明、另案处理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五)高某县航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建设阳光庄园小区过程中,因规划和施工手续迟迟未能办理无法开工,引起拆迁户上访,航顺公司总经理程某于2012年4、5月份找到时任高某县委书记的被告人崔立新,将该情况向其汇报,并将上访材料转交给崔立新。
被告人崔立新即对此事做了批示,要求政府加快完善手续,保证工程尽快实施,但手续仍未能办理。2013年1月,为感谢被告人的帮忙,程某在高某县委被告人的办公室送给被告人崔立新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立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基本无异议,并有证人程某、于某等人的证言,上访材料,航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高某县规划局档案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案发后被告人的近亲属将除已退还给齐某的50万元和银行卡余额之外的受贿所得赃款1525909.82元退交至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立新因收受张某甲50万元被调查后,又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其他受贿犯罪事实。
本案事实还有保定市委、定州市委组织部任免通知,定州市人大公告,定州市政府办关于市政府领导分工的通知及崔立新任职期间分管工作的说明,保定组织部干部任免审批表,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清单、证人李某戊证言、银行交款回单,保定市纪委的情况说明、高碑店市检察院反贪局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立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220万元,并利用其担任的领导职务便利向相关人员打招呼,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行贿人在行贿时未提出请托事项,但在之前或之后均向被告人提出过请托事项,其请托事项是否正当以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相关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崔立新因收受张某甲50万元贿赂被讯问后,主动交代了其他受贿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受贿所得赃款已全部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崔立新当庭自愿认罪,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立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20年3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崔立新受贿所得赃款依法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