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天福诉李银娣、常伟玲等买卖一案再审判决书
原审原告范天福诉原审被告李银娣、常艳玲、常伟玲、常彦如、李百录、李峰献、原审第三人李伟杰、冯广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30日作出的(2010)二七民二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本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于2010年7月1日作出(2010)二七民二监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审原告范天福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凤山,原审被告李银娣、常艳玲、李百录、李峰献及原审第三人李伟杰的委托代理人韩智勇、原审第三人冯广强的委托代理人宋金岭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常伟玲、常彦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9年12月2日原审原告诉称:2007年10月20日常学与原审第三人李伟杰、冯广强签订刘胡垌建筑工程合同。此工程由原告供砖,大砖1087328块,每块0.55元,合计598 030.4元,小砖 172410块,每块0.
35元,合计56 895.7元,大小砖共计654 925.7元,被告与第三人付给原告408 000元,下欠246 925.7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230 000元,下欠16 925.7元,未打欠条,以实砖数折款为准。经原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及第三人立即归还原告砖款246 925.7 元;2、本案实际费用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