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说明古代伯利克里时代雅典民主政治的基本情况】
这一时期雅典的民主特征包括:
(1)实行直接民主,公民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由于雅典小国寡民,雅典的民主不是代议制民主,而是公民直接的民主。伯利克里时期明确规定,雅典最高权力机关是每个成年男性公民都可以出席的公民大会。公民大会每十天左右召开一次。
国家的重大事务,如宣战、媾和、缔约、立法、选举和罢免国家的公职人员,确定财政收支,接纳或驱逐公民,都由公民大会讨论和决定。国家的一切机关和官职,如五百人会议、陪审法庭、十将***员会和执政官等,全都隶属于公民大会,接受公民大会的制约。
这种制度有利于直接反映民意,为普通公民提供了直接行使权力的机会,充分体现了主权在民原则。伯利克里时期的民主特点就在于动员和要求每个公民都积极参加城邦的生活,主权在民激发了雅典公民参政议政、关心城邦的积极性。
(2)抽签选举、轮番掌权
雅典的合法官职只有将军和司库官是投票选举,其他官职都在年满30岁的公民中抽签选举产生。各级行政官职,任期一般都是一年,且不得连选连任。抽签选举是平民反抗贵族长期斗争的结果,其积极意义在于彻底否定了上的特权,可以排除门第、财富、民望、权势等一切不利于平民的因素,彻底否定特权,有效防止专权、腐败。它同取消财产资格、提供公职津贴联系在一起,保证了公民的参政权。
(3)依法而治
依法而治是雅典民主的一个显著特征,雅典在伯利克里时期就有了比较健全的司法机构、国家设有巡回法庭、法制法庭、陪审法庭。
其中陪审法庭权力最广,地位最高。陪审法庭的特点是:
A 规模庞大,由6000人组成,分10个法庭审案
B 产生与运作充分运用抽签的方式。6000人以抽签的方式分配到10个法庭,再以抽签的方式分配案件。
C 以秘密投票的方式判决案件。
这些特点的优点在于——
1)审判更加廉洁,抽签选择陪审员和法庭使贿赂等无法实行
2)公正,陪审员秘密投票,无论投什么票都不需要承担责任,防止有权者操纵法庭。
3)权威,陪审法庭的职权广泛,审理国事罪、背叛国家罪、亵渎神灵罪等,且审判结果为最终结果
因而,把雅典的民主理解为无法无天的极端民主是不合史实的,相反,正是具备了完备的法律才使得民主得以实现。
(4)立法、司法、行政分立制衡
立法司法行政分立制衡。国家体制初步实行三权分立,立法权由公民大会行使,司法权主要由陪审法庭行使,行政权由五百人会议、十将***员会、9个执政官和司库官行使。彼此各司其职,相互制约,比如:公民大会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主要职能是立法,但雅典有“违宪立法起诉制”,任何公民都可以对其认为提出违宪的法律的任何制宪法律本身提出起诉,交给陪审法庭审判,若判定该法律确实危害民主,则废除该法律,将提案人绳之以法。
表明陪审法庭对公民大会的决议有最后核准权,表现司法权对立法权的制约。但法律一旦被核准,陪审法庭必须按照其执行,表明公民大会对陪审法庭的制约。
雅典公民对行政的检查制度十分严厉,行政要经过三关:
A 公民大会每年对高级实行十次信任投票
B 卸任检查,如发现贪污受贿,则送交法庭裁决,依法严办有罪者,并处以十倍罚金。
C 陶片流放法,以制服声望过高者。
这些体现了立法权、司法权共同对行政权的制约。另一方面,行政权能够指导立法、司法工作的展开,在制定变革的重大关头,行政权力成为国家权力中枢。雅典民主政制的胜利与全盛及时在立法、司法、行政分立制衡,而又相互补充促进的不断的发展过程中实现的。
伯利克里时期,雅典城邦的成年男性公民可以直接参政管理国家,不论门第高低、财产多少都可以通过抽签选举、轮番为治和享有公职津贴而担任一定的官职,可以通过公民大会、陪审法庭、500人大会等机构参与国家大事,伯利克里时期,4万男性公民成是雅典奴隶制城邦的真正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