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法委书记张越受贿】河北省委政法委书记张越强调
2017年4月20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共河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张越受贿一案。
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越利用其担任中共河北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公安厅厅长、中共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河北隆基泰和实业集团等单位和郝荆州等个人在土地开发、工程承揽、案件处理、职务晋升等事宜上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7885012亿元。张越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大部分涉案赃款赃物已依法查封、扣押。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张越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张越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6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7月7日至8日,河北省法院院长会议在廊坊市召开,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越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各级法院一定要以强烈的忧患意识和勇于担当的精神,立足本职创先争优,努力把法院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肩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神圣使命。
张越要求,全省法院和广大法官要有胆有识,素质过硬,把实现全方位的精细化管理作为重要抓手,全力推进队伍职业化建设,打造一支勇担当、能担当的坚强队伍;要立足本职,服务大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真正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要心忧百姓,一心为民。
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坚持开展好“民生审务”,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要严格严谨,责任明确,坚持不懈地抓好制度创新和制度落实,全面构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努力从源头上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提高法院预防腐败的能力和水平。
2017年4月20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共河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张越受贿一案。
张越,男,汉族,1961年6月生,山东广饶人,1984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9年10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在职研究生班法律专业毕业,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中国科学院管理学硕士学位,助理研究员。曾任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1979.10———1980.08,北京市公安学校学员
1980.08———1984.05,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民警
1984.05———1988.04,北京市公安局北京站地区分局审查科民警、副科长
1988.04———1993.08,北京市公安局一处副科级干部、五科副科长
1993.08———1995.11,北京市公安局一处非法组织侦察处副处长(正科级)
1995.11———1996.12,北京市公安局一处副处长(1996.08正处级)
1996.12———1998.10,北京市公安局一处处长
1998.10———2000.09,北京市公安局局长助理、国内安全保卫处处长(1996.08———1998.12,在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本科班政法专业学习)
2000.09———2001.04,北京市公安局局长助理、国内安全保卫总队总队长(副厅级)
2001.04———2003.11,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党委委员(1999.09——— 2002.07,在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在职研究生班法律专业学习)
2003.11———2007.12,公安部二十六局(反邪教局)局长(2003.09——— 2006.12,在中国科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学习)
2007.12———2008.01,河北省公安厅党委书记
2008.01———2008.06,河北省长助理,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
2008.06———2008.12,河北省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
2008.12———2013.08,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2009.03副总警监)
2013.08———2014.04,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党委书记
2014.04———2015.01,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党委书记,省法学会会长
2015.01———2016.04,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法学会会长
十八大代表、河北省第八届省委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