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张金柱案 张金柱驾车撞人逃逸案

2018-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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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1997年8月24日晚,张金柱酒后驾车逆向行驶,将一个孩子撞飞,不治身亡;孩子的父亲和自行车则被卷在车下拖着狂奔,留下一条1500米的血路,

1997年8月24日晚,张金柱酒后驾车逆向行驶,将一个孩子撞飞,不治身亡;孩子的父亲和自行车则被卷在车下拖着狂奔,留下一条1500米的血路,张金柱被判死刑。直到今天,“张金柱”仍然是驾车撞人逃逸者的代名词,该案则成了所谓“舆论杀人”的典型。

肇事逃逸 引发民愤

1997年8月24日晚9时左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一路路口的人们目睹了惊心动魄的一幕:一辆逆行的轿车撞上两辆自行车,其中一位骑车的少年被撞出好几米远倒在路边,另一位骑车人和自行车被裹在车下拖着狂奔,自行车与地面摩擦发出一片片火花,满街的行人都惊呼起来。

两位警察、行人、三辆出租车在义愤之下,几乎一起加速对小轿车围追堵截,小轿车最后被一位武警战士强行拦下。而这时轿车后面已留下一条长达1500米的血路。骑车人被拉出后,几乎体无完肤,多根肋骨骨折,左耳外轮脱落,双脚后跟白骨绽出……

8月25日,当地《大河报》率先报道了这一惊人血案。此后,接连报道了市民的强烈反应,但没有点出肇事者的姓名,只说“此人身份待核实”。

8月27日,肇事者被刑拘后,身份才被披露:张金柱,曾任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长、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政委。

此后的一个半月,有关报道都是:“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10月13日,《焦点访谈》披露了这一血案,激起全社会的公愤,社会上要求判张金柱死刑,媒体也大肆渲染“不杀张金柱不足以平民愤!”

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10月16日,河南省公安厅厅长王民义表态:张金柱恶性汽车肇事案是近几年我省罕见的民警违法违纪犯罪案件,令人发指,天理国法难容!10月17日下午,郑州市公安局公布了对张金柱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取消警衔的决定。

两罪并罚 判处死刑

12月3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消息传出,近万人自发来到郑州中院门口。法院在门口支起了音箱,直播庭审过程。

检方认为,张金柱不仅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且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张金柱撞人后还能驾车回到顺行道上,并在围追堵截的情况下驶过一座桥、一个十字路口、三个丁字路口,能在

障碍物前主动停车,在被打了一耳光后说,犯了法也不应该挨打,所有这些都表明:他是有清醒意识的,应当知道车底下拖着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代理人称,从张金柱供述的材料所反映的思维活动中也可以判定,他“感觉震了一下”、“想往右拐”等。此外,张金柱具有33年驾龄,车底盘很低,车下拖拉着人和自行车,说一点不知道显属狡辩。为逃逸放任损害后果(苏东海重伤)的发生,是典型的间接故意犯罪。

张金柱则辩称,开车前饮酒,开车后酒劲儿发作,加之多日在医院护理父亲的疲劳,血压升高,心脏病突发,一瞬间眼前一片漆黑,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造成交通肇事,不存在故意伤害的情况。

法院请教了有关心脏病、高血压方面的专家。专家认为,张金柱肇事后拖着苏东海逃逸时,根本没有心脏病发作迹象,其高血压属于二期,不存在脏器病变并影响功能的可能,也不可能出现意识障碍。

1998年1月12日,郑州中院公开宣判:张金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赔付共计9.5万元的各种赔偿。

张金柱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高院审理后认为,张金柱拖拉苏东海逃逸途中,有9位目击者的证言在卷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张金柱身为民警,酒后违章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为逃避罪责,又不顾另一被害人死活,在汽车拖卡着被害人的情况下驾车逃逸,将被害人苏东海拖拉1500米,致其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直至在众多车辆追撵、堵截的情况下,才被迫停车。可见其主观上是明知的,意识是清楚的。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和交通肇事罪,且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极坏,认罪态度不好,应依法从重处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