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学习究竟该怎么报销差旅费?
可以报销20元的公杂费。这是依据。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区府办[2008]291号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宜宾市翠屏区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区级相关部门:
《宜宾市翠屏区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月八日
主题词:财政差旅费Δ办法通知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办。
翠屏区政府办公室 2008年10月8日印发
宜宾市翠屏区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参照宜宾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翠屏区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时间。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区县间交通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 车 轮 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 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正副区长及相当职务人员。
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人员。
软席
(软座、软卧) 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 三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须经县级及其以上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七条乘坐火车,连续乘车超过6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第八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1份),凭据报销。
第九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出差,乘坐自带交通工具的,不予报销交通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的,凭据报销交通费。
第十条参加各种学习和培训,无论时间长短,均不得按照出差伙食和公杂费补助标准补助,学习和培训期间的生活补助按照干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按照县处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科级人员每人每天15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天10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标准内报销。
在省外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50元报销。
在省内市境外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30元报销。
在市境内除翠屏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15元报销。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按第十六条定额以内凭据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费开支。未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的,不予报销。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用于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在省外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每人每天30元定额包干。
在省内市境外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每人每天20元定额包干。
在市境内出差不发放公杂费。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单位按会议费开支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七条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住勤期间只发给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包干补助10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按每人每公里1元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十九条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
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
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条职工搬迁家属路费,按照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一条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的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违法行为,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宜宾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宜宾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宜财行[1996]10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宜宾市翠屏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