妖猫传被诉抄袭是什么情况?抄袭了哪部作品

2018-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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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昨天,妖猫传被诉抄袭是什么情况?被谁起诉了?抄袭了什么?作为陈凯歌去年唯一的作品妖猫传上映以来就是毁誉参半,近日又陷入了剧本抄袭的舆论,真是祸不单行啊,最后抄袭案宣判了吗?结果怎么样? 妖猫传被诉抄袭是什么情况 史某称曾将电影剧本发导演陈凯歌寻求合作,被拒绝后却发现陈凯歌的电影<妖猫传>与自己的电影剧本<又遇白居易>多处相似,史某认为陈凯歌涉嫌侵权抄袭和改编,遂将陈凯歌和电影出品方新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300万元.今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上午,史佼峰本

昨天,妖猫传被诉抄袭是什么情况?被谁起诉了?抄袭了什么?作为陈凯歌去年唯一的作品妖猫传上映以来就是毁誉参半,近日又陷入了剧本抄袭的舆论,真是祸不单行啊,最后抄袭案宣判了吗?结果怎么样?

妖猫传被诉抄袭是什么情况

史某称曾将电影剧本发导演陈凯歌寻求合作,被拒绝后却发现陈凯歌的电影《妖猫传》与自己的电影剧本《又遇白居易》多处相似,史某认为陈凯歌涉嫌侵权抄袭和改编,遂将陈凯歌和电影出品方新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300万元。今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上午,史佼峰本人亲自出席了庭审。他向法院起诉称,2016年5月,电影《又遇白居易》筹备中,当时他通过制片主任、案外人苏某去联系陈凯歌来做艺术指导。“苏说联系上陈凯歌,人家要看一下剧本。后苏通过微信将电影剧本转发给陈凯歌,最后等来的信儿是,陈凯歌导演不干这事。”

2017年7月底,史某偶然在网上看到陈凯歌导演的电影《妖猫传》的宣传片,发现该电影与自己写的《又遇白居易》的剧本的故事梗概和主线高度相似,通过逐一比照,发现内容有25处契合点。“我的剧本是2016年5月发给陈凯歌的,《妖猫传》是2016年8月开始拍摄的。”史某表示,某访谈节目层曾提到《妖猫传》的创作时间。

“陈凯歌作为编剧,侵犯了改编权,新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出品方,侵犯了署名权。现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并在市级媒体公开道歉。”原告代理律师说。

“陈凯歌根本没有接触过剧本,不存在发生任何侵权行为。”被告代理律师辩称,《妖猫传》是对日本魔幻小说《沙门空海之大唐鬼宴》的合法改编,不存在侵权改编和抄袭。

其代理律师表示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陈凯歌并不认识史先生,也没接触过这个剧本,说抄袭就是空穴来风。电影《妖猫传》与《又遇白居易》剧本内容根本不相似,电影《妖猫传》系片方根据日本作家梦枕貘的原著小说《沙门空海之大唐鬼宴》合法改编摄制而成,且原告诉称的相似点内容:佛教大师的人物设置、浪潮、船 石桥等,均不是作品的‘独创表达’,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特定场景、公有素材类元素,任何人在任何作品中都可以使用该等元素。

“原告也可能受到了欺瞒,中间人苏某并没有将剧本发给陈凯歌。”被告代理律师表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陈凯歌曾接收过史某的剧本。

此外,该代理律师还称,电影《妖猫传》是片方及全体摄制组成员辛勤耕耘、呕心沥血之作,从依法获得原著小说授权,到完成剧本创作,再到摄制电影片、宣传、发行全过程,凝结了全体工作人员的智慧和付出,市场表现优异,行业关注度高。故此,恳请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新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则认为,原告作为本案适格诉讼主体身份存在重大瑕疵。其认为,原告称自己是《又遇白居易》剧本的著作权人,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但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为《又遇白居易》剧本的著作权人。

妖猫传被谁起诉抄袭

此外,被告代理律师还指出,电影《妖猫传》提交广电总局的公示表证明,《妖猫传》的创作远早于原告所说的陈凯歌和史某电影剧本接触的时间,且故事主演内容和故事梗概没有变过。

被告方介绍,《又》讲的是现代的女主角穿越回古代,认识了白居易,彼此发现对方是情人的前世今生,是部爱情故事;然而电影《妖猫传》讲述的是日本僧人空海受师命远赴大唐,和白居易一起探寻妖猫谜案,两者故事完全不同。“以大文豪白居易作为主人公就算侵权了吗?”

然而,对此原告有不同的看法,他表示,一部电影从上报到最后成型,其内容是可以不断补充和改变的,不能以此证明,《妖猫传》没有受到自己剧本的启发。

两个剧本的25处契合点是否能证明陈凯歌抄袭,也是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代理律师表示,过往的影视作品都曾出现过原告所说的这些场景,比如油灯、船等。而且,这25处契合点,大多为思想层面的元素,并不受著作权保护。至于其他不属于思想元素的表达,两个剧本也是截然不同的内容,不构成侵权事实。

“史某提出的相似元素,并没有到原创,出现公共素材交叉也不会达到垄断,一部电影作品不能因为有这些素材就说是你的作品。”被告代理律师说。

在举证质证环节,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剧本《又遇白居易》和影片《妖猫传》场景及电影镜头对比说明。被告代理律师则表示,不认可该项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该项证据的证明目的。该代理律师通过现场对两部作品截图画面内容比较称,显示电影《妖猫传》与《又遇白居易》剧本内容并不存在实质性相似,原告指称相似的部分大多属于思想,唯一可能构成相似的所谓“白居易”“佛教大师”等的人物设置,也均属于公有素材,不可能为原告个人所垄断,被告同样有权使用。

无论妖猫传抄袭是真是假,就抄袭这件事本身来说,

抄袭得来的作品能够更快扬名,是因为抄袭是博采众长,难免将所抄袭作品的优点集中在一部作品身上。就好比将原野上所有的萤火虫全都捕捉到一起所发出的光辉比月光还要亮自然也不足为奇,而且,涉嫌抄袭的电视剧和小说,历来就容易引起话题也容易通过各种“争辩”来吸引大家目光。

因此更加容易,吸引投资者对作品进行出版或投资,很多制片方甚至认为,抄袭小说自带热点话题。可以省不少宣传费,这些人对著作权的漠视程度,真是令人大吃一惊,从生意场上看,这是精明。

但从道德上来看,这绝对是无耻啊!从人的角度上来说

该案未当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