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凯律师 北京律师丁凯:我为什么起诉银行讨数钱费

2018-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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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5月中旬,部分银行对个人客户收取零钞清点费(俗称"数钱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争议.据中国新闻网的调查,93.90%的网友认为该收费不合理.6月3日,北京律师丁凯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返还5元"数钱费".第二天,发改委网站刊载消息称,发改委和银监会已要求各银行要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并称有关银行已经主动暂停相关收费.存205枚硬币就是为了打官司记者(以下简称记):从什么时候开始想打这场官司的?丁凯(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以

5月中旬,部分银行对个人客户收取零钞清点费(俗称“数钱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争议。据中国新闻网的调查,93.90%的网友认为该收费不合理。

6月3日,北京律师丁凯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返还5元“数钱费”。第二天,发改委网站刊载消息称,发改委和银监会已要求各银行要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并称有关银行已经主动暂停相关收费。

存205枚硬币就是为了打官司

记者(以下简称记):从什么时候开始想打这场官司的?

丁凯(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以下简称丁):我最早是5月中旬通过新闻获知收费的消息。当时第一感觉是不可思议,存钱还要收“数钱费”,银行是不是穷疯了,而且银行仅凭一己之意,就随便出台文件征收,太不把广大储户的权益放在心上了。随后我开始做一些调查了解。

记:结果是什么?

丁:结果是令人深思的。除去公交公司等特殊单位外,银行收“数钱费”,受影响最大的是老年人和低收入人群。有钱人和大多数工薪阶层,一般不会拿着大量零钞去银行存款的。老年人和低收入人群,收入本来就不高,5元、10元的“数钱费”就像拿刀子划他们身上的肉。

记:你在诉讼中称,你存205枚硬币被收了5元“数钱费”。这是你为打这场官司专门做的一个设计吗?

丁:当时我虽然已经决定提起一个公益诉讼,但考虑到在我国目前尚无明文公益诉讼制度规定的情况下,要提起诉讼,只能走“曲线救国”的道路。也就是,我要成为法律上所说的利害关系人,然后才能起诉银行。

205枚硬币是我专门四处收集的。5月31日,我拿这些硬币(24.30元)到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朝阳区支行酒仙桥储蓄所去存,然后按照工作人员的要求,被收取了5元“数钱费”。当我询问是否可以查看银行收“数钱费”的文件时,对方表示没有。最后结算时,我要求银行出具征收“数钱费”的凭证,工作人员表示没有机打的,最后给了我一张手填的。

银行给我零钱,我能收“数钱费”吗

记:你的诉讼请求是要求银行返回5元“数钱费”,这显然不是目的。那么,你打这场官司的动机是什么?

丁:做完调查了解后,我感触非常深,觉得我们的社会不仅要发展,更需要扶弱,对弱势群体给予更多关心和帮助。

在查阅有关资料后,我发现这项收费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于是决心提起公益诉讼。主要是想通过自己的个例,引起有关部门和社会重视。

记:中国新闻网的调查显示,93.90%的网友认为银行收“数钱费”不合理。从法律角度看,你认为有哪些不合理之处?

丁:我首先想到的是,银行这个政策肯定构成了违约。比如说,我是2009年12月9日在银行开的户,而他们从2010年4月1日开始征收“数钱费”,“数钱费”要么对我不适用,要么构成违约。因为我在开户时和银行签订的储蓄存款协议中并无“数钱费”约定,银行单方面征收,无疑构成了对合同条款的违反。

记:后来你又找到了什么法律依据?

丁:目前,各家银行征收“数钱费”的依据主要是发改委、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对零钞清点整理储蓄业务收费,零钞清点业务不属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业务范围,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各商业银行自定。

但该《办法》仅仅是由发改委、银监会发布的部门规章,效力层次较低,且是“暂行”的。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人民币是我国法定货币,应无条件等价流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人民币。银行征收“数钱费”,人为地对小额人民币流通附加条件,客观上阻碍了小额人民币的流通,属于对小额人民币的变相拒收。银行的做法,明显违反了这两部上位法的规定。

同时,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服务机构,存取款属于其传统业务来源,数钱属于其自身开展业务的一部分和规避业务风险的一种手段。现在,银行强行将数钱的义务转移到储户身上,实则是免除自身义务、加重储户责任,这种做法和此类条款使储户和银行之间严重不平等,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称。试想,如果储户从银行取了一堆零钱回来,能向银行索要到“数钱费”吗?银行不能只享受权利,不承担风险。根据《合同法》,此类“霸王条款”应一律无效。

“数钱费”被叫停了,官司不会停

记:起诉过程好像不太顺利。

丁:是的。3日跑了一下午,前后跑了四五趟,最后,法院终于将材料收下。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有7天的立案审查期限。也就是说,能不能立案还很难说。

记:所以普通老百姓碰到这种事,第一反应不会是去和银行打官司,而是想其他办法。比如,网上就流传一些“反击”银行的所谓“损招”,像“一个一个地存,几个窗口找几个人,连存三天,看银行服不服”;“既然200枚以上才收费,就每次存199枚”;拿一袋硬币去银行,说是1万,不信你数数。数完不存了,出了门想想不对,再进来存。你赞成这种做法吗?

丁:不赞成。应该用理性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一件事在法律框架内总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用这些“损招”,一时是痛快了,但最终是双输,因为时间也是有成本的,每次存199个也好,连存三天也好,既耽误自己的时间,也耽误银行的时间,问题还得不到解决。

记:巧的是,就在你的诉讼材料被收下第二天,发改委网站刊载暂停收“数钱费”的消息。你看到这一消息的第一反应是什么?觉得有自己的推动作用在里面吗?

丁:不敢说我有推动作用,但我对这个结果感到很欣慰,说明只要有人呐喊,只要社会都来关注,事情总能在制度的框架内得到有效解决。

记:但该消息只是说暂停。您还会把这个官司打下去吗?

丁:不管是暂停还是永远停,都是一种进步。虽然只是暂停,但这表明银行和监管部门都在认真反思这件事。我相信不久的将来,这件事肯定能得到有效解决。

诉讼已经进入法律程序,我会根据法院的要求,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做好这个诉讼。

还有多少“数钱费”应该停收?

记:虽然“数钱费”暂停了,但银行收费里还有“重置密码要收费 20元”、“短信服务每个月要收费2元”、“小额账户每季度要收3元管理费”……你认为这些收费合理吗?发改委网站那篇消息还称“对于其他同类问题也在一并清理规范”。

丁:收费合理不合理,关键是看是否提供了额外服务。像“数钱费”,我认为数钱本身就是银行开展业务的一部分,是其规避自身业务风险的一种手段,并没有为老百姓提供任何额外服务,因此收费是不合理的。

但如果有的银行提供了额外的服务,并且这项服务是可以选择的,老百姓通过选择这项业务,可以获得银行额外的服务,收费是可以的。具体该是2元,还是20元,可以通过市场的竞争机制慢慢达到合理水平。也就说,你觉得20元贵了,可以不选,如果别的银行提供同样的服务,但价格低于20元,您可以选别的银行。

记:最近几年,银行的“免费午餐”越来越少,收费时银行比较常用的词是“与国际接轨”。但老百姓抱怨声越来越多,他们认为,收费是接轨了,但服务总不接轨。

丁: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转型时期,一方面是银行已商业化,趋利避害、追逐利益是商业机构的本性;另一方面,我国的银行业竞争仍不是十分充分,垄断特征仍比较明显,老百姓对银行的制约能力仍不够强,因此,才逐渐出现了这些矛盾。这时,政府的监管就显得比较重要,只有通过政府的有效监管,才能填补老百姓制约能力不强的空缺。像这次的“数钱费”事件,有关部门迅速作出反应,我相信很快能得到解决。

记:其实,不仅是银行,最近几年,很多强势且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几乎涉及所有人的行业,都或多或少存在让老百姓不满的收费、涨价等现象。有的就收费、涨价召开了听证会,却引来了不满,如在代表选择等方面被质疑,很多听证会因此被称为“涨价会”。

丁:首先要看这些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行业收费、涨价是否应该,并不是说一触及收费,一触及涨价,就是错误的,比如说水价的上涨,我个人觉得是可以的。尤其是一些涉及不可再生资源的行业,通过合理的价格调节机制,来引导社会珍惜资源、节约资源,我认为是可以的。

当然,收费、涨价应该通过法定程序,在合理的幅度之内。对于一些利益集团,为了一己私利,通过自身垄断地位,擅自收费、涨价的,应坚决予以取缔,因为这违背了最起码的社会公平正义。

公益诉讼应该更畅通

记:最近几年,针对类似的提供公共性服务的行业的做法,多次有人像你一样,主要是律师,提起了公益诉讼,比如几年前就有律师对铁道部春运涨价提起诉讼。

丁:确实有很多,而且越来越多,如状告高速公路不高速、要求铁道部公开火车实名制法律依据等。既然是公益诉讼,主要集中在侵犯社会公益方面,像对铁道部春运涨价的诉讼,通过律师的呐喊、社会的关注和舆论的作用,最终使春运涨价这一制度成为历史。我觉得这是社会的进步。

记:一些公益诉讼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你觉得效果怎么样?能多大程度上改变现状?

丁:效果还是挺明显的。通过诉讼和整个社会的关注,还得取得了不错的效果,比如春运涨价制度最终被取消了,这次的“数钱费”现在也暂停了。只要整个社会都来关注,大家通过理性的诉争,我相信最终都能在制度框架内得到合理解决。

当然,和一些成熟的西方发达国家比起来,我国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比如公益诉讼制度还没有建立。但纵向比较,我国的法治发展已经取得了不小的成就。

记:你说和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基本上还是一片空白。国外是怎么做的?我国应该如何改善?

丁:在现代西方国家,尤其是英美等国,公益诉讼制度已经是非常完善和成熟。首先,是原告不要求必须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这就使得广大的社会普通公众在看到社会公共利益被侵犯时,都可以站出来起诉;其次,公益诉讼涉及的案件范围也十分宽泛,可以是民事侵权行为,也可以是行政违法、刑事犯罪活动等;再次,原告在胜诉后还往往能得到一定物质奖励,这就鼓励普通公众在看到社会公益被侵犯时,能站出来为公共利益说话。

我国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尽快构建起公益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