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诗白劳动价值论 关于劳动价值论的新思考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提出并深刻、系统阐述的一个核心观点:活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劳动,而且是“价值的惟一源泉”。 活劳动,是指劳动者在物品生产过程中所提供的活劳动(或新劳动)。在生产过程中,只有加进人的活劳动,才能运用过去劳动所创造的使用价值(如机器等生产资料),加工于过去劳动所创造的另种使用价值(如原材料,零部件等),生产出为适合人们需要的新使用价值(新产品)。
离开人的活劳动,生产资料本身只是一堆死东西。
所以,活劳动才是创造价值的劳动,是“价值的惟一源泉”。 然而,唯物史观告诉我们“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知识就是力量”。难道作为第一生产力的科技只创造物质财富而不创造价值吗?难道科技不能成为价值的源泉?本文不拟讨论创造物质财富的诸要素是否也同样是创造价值的要素或源泉,不讨论创造价值是否只有劳动这惟一要素抑或还是多种要素,本文的讨论只限于“科技”与劳动或劳动价值论的关系。
究竟科技除了是创造物质财富的一大源泉外,是否也同样创造价值?科技如何创造价值?“科技”力量能否融入劳动价值论? 科技是科技精英的脑力劳动(或智能劳动)的产物,它必须依托于特定的物质体态而存在并发挥创造性功能,简言之,这种高级脑力劳动必须物化为特定物体(即机器或自动化设备)。
而按照传统劳动价值论,业已物化于机器等生产资料之内的“物化劳动”属于不创造价值的“死劳动”。我认为,在当今世界文明社会已从机械化进入信息化、电子化时代,再恪守把物化于机器设备内的高级科技劳动视为不创造价值的“死劳动” 的“教条” ,只把操作、使用生产工具(如机器等)的直接生产者所提供的活劳动才是创造价值的源泉,这不仅与当今科技科技发展的世界现实不符,而且对科技的今后发展极为不利。
(一)发明、开发新科技的科技英才与操作、使用新机器的人,是两个不同的劳动者群体。 马克思和恩格斯曾把生产工具定义为“人类器官的延长”。抽象地讲,这无疑是正确的,例如,汽车、火车是人足的“延长”,起重机可以说是人手的“延长”。
在自然经济条件下,或在手工作坊初期,生产工具多为劳动者自己制造。那时,生产工具制造者和使用者同属一人,可以就直接意义讲“生产工具是人的器官的延长”,生产工具所增加的物质财富与价值也较容易记在工具使用者的账上,而物化在生产工具之内的劳动也易被视为不创造价值的具体劳动。
然而,随着人类科技文化的发展,人类社会生产有了明确而细微的分工,发明、设计、开发新科技的科技人员,是人数不多但科技素质很高的群体(脑力劳动者或智能劳动者群体),这个群体所提供的活劳动是科技含量很高的脑力劳动,这类被称之为复杂劳动的脑力劳动,其劳动之复杂性、创造性要比使用、操作机器设备的劳动者所提供的活劳动不知高出多少倍。
可是,传统的劳动价值论只突出了使用、操作机器的劳动群众,强调了只有这些人群在使用机器的生产过程中创造了财富与价值,而发明、设计、开发科技设备的这精英群体却被“物化劳动”、“死劳动”淹没了,这与科技发展历史与现实背道而驰。
(二)科技劳动的特殊形态。 各种机器、设备等生产工具所蕴含、体现的科技劳动,是一种脑力、智能劳动,而且是一种具有高度科技含量、富有创造力的脑力劳动,无疑是一种能极大创造物质财富与价值的活劳动。
它一般存在两种形态:(1)是储存形态,即处于不活动状态(休眠状态)。它所蕴藏的巨大生产能力可以长期储存,长期使用,机器每启动(或使用)一次,它所蕴藏的科技活劳动及其带来的巨大生产力便支出一部分;机器工作一停止,科技活劳动也立即停止支出,处于“休眠状态”。
除非机器长期使用后报废,它所蕴藏的科技活劳动才耗费殆尽。(2)是流动状态。机器一经启动,原本储存状态的科技活劳动便会立即(唤醒)活动起来而处于流动状态,按照原发明者或设计者所设定的程序进行流动、发挥其应有的生产能力,创造出预计的产品及价值。
问题是,物化于机器设备的科技活劳动,要从储存状态转化为流动状态以发挥巨大创造性作用,必须要借助于机器操作者或使用者的劳动,机器一经启动,它所蕴藏的巨大创造力便像喷泉似地释放出来。
但机器所创造或生产出来的巨大物质财富和价值,主要来自科技劳动,主要来提供科技劳动的发明家、设计者及科技工作者,而不是来自操作、使用机器听劳动者(诚然后者也参与了物质财富与价值财富的创造)。
特别是,随着自动化、信息化、数字化等新科技的发展,企业中使用的人力越来越少,大量的机器采用取代人力,日本甚至有个别工厂用机器人和机器手替代人力。
按照传统的劳动两重性理论,只承认使用生产工具(机器)的劳动者所提供的活劳动才是创造价值的惟一源泉,便难于解释今天科技如此发达的现实,也跟“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相背悖。
(三)科技劳动者与市场经济。 从总量讲,科技发展带来物质财富和价值财富的巨大增长;但从单个产品或商品讲,它含的价值减少了,成本降低了。那么,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何来推动科技发展的动力呢?在一个竞争经济中,若某个企业首先开发并采用某项新技术或某个更有科技含量的新设备,尽管其单位产品的价值量减少,但所生产的产品数量与质量均有很大提升,它所创造的新财富与价值远超过单位产品价值下降总量,此其一。
还有更加重要的是,尽管该企业凭借新科技降低了成品成本,提高了产品质量,扩大了市场份额,但不会立即影响业已形成的市场价格及平均利润,这样该企业就可凭借新科技获取巨额超额利润,直到该新科技被多数同行企业采用之后,市场价格才降下来,超额利润才消失,但竞争机制又会驱使企业再进一步研制、开发更新科技,开发更新产品或新品种。
科技文明就是在这种竞争机制驱使下不断向前发展,更新、更新再更新。
对一个企业来讲,它固然需要有一定文化素质的劳动者来操作、使用生产工具(机器等),但更迫切需要、更看重有能力开发新技术的科技精英。一个企业是如此,一个国家何尝不是。 用科技活劳动来充实或补充劳动价值论,摒弃那把已物化于现代化生产工具中的高级科技活劳动界定为不创造价值的“死劳动”的传统观点,有其重大理论意义与实际意义。
(一)为“科技是第一生产力”找到了劳动价值论的理论基础。 上面已讲过,在配蒂那里,创造物质财富的要素和源泉,跟创造价值的要素和源泉,并无区分。
但马克思将二者区分开来了,马克思把有所参与创造物质财富的生产资料(包括机器)都归为不创造价值的“物化劳动”或“死劳动”,而仅只把操作、使用生产工具和其他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所提供的活劳动归结为创造新价值的“惟一源泉”。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已诞生了一百多年,人们经历过机械化、自动化时代而进入信息化、数字化时代,人们已对“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结成了普世认识,可是这一科学认识如何与劳动是价值的惟一源泉论断相协调呢?有的学者,如著名经济思想史专家北京大学晏智杰教授提出创造财富与创造价值的要素与源泉应有一致性,不仅认为科技和劳动一样同是创造财富与价值的源泉,而且力图将“科技是第一生产力”论断跟劳动价值结合起来,强调“机器和科技的发展与应用从来没有离开人类的劳动,它们无一不是人类劳动的成果和人类劳动的延伸”。
一般讲,这些论断无疑是正确的。
我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发明机器和操作机器的人群,是两类不同素质的群体,前者比后者人数虽少,但具有更高的科技素质,他们提供的也是活劳动,而且更有生产力的活劳动,不同的是前者(机器发明者)提供的活劳动采取储备形式,后者(机器操作者)提供的活劳动一般具有流动形态。
这样,“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便完全建立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 (二)要重视脑力劳动在建设中的作用,要平等地对待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 由于传统价值论只承认按操作或使用生产资料(包括机器设备)的劳动者(一般是科技素质较低的体力劳动者)所提供的活劳动,才是创造价值的“惟一源泉”,在这思想指导下,我国社会各界曾一度形成一种错误认识,认为只有工人、农民才是真正劳动者,而广大脑力劳动者(包括科技劳动者)属于知识界或知识分子,而且是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必须接受“批判”、“改造”或“再教育”。
所谓“读书无用论”,“知识有罪”、“知识越多越反动”等极左思想在文革时期广为流行。
知识分子无权,也不应跟工农平起平坐。这些错误观点或思想流毒,不能不说在一定程度上跟误解马克思劳动价值有关,对我国的科技发展、教育的普及与提高起了极有破坏性的作用。 (三)“专利”、“知识产权”融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中。
在现代化生产中,科技创新的“专利”、“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显得十分突出,而且科技愈进步,这种重要性便越发显得突出。什么科技专利竟如此昂贵和值钱?为什么知识产权会如此重要?这很难从传统的劳动价值论中找到明确答案。
我们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尊重知识,要看到被物化在生产工具(机器等)内的劳动决不是什么“死劳动”,而是高科技人才所提供的高能量的、蕴有巨大创造价值潜能的活劳动,所不同的是它处于“储存”状态,可以不断、逐步、长期地支付,直至机器报废或被更具创造力的新科技产品所淘汰。
正是这类科技活劳动蕴有如此巨大的创造价值的潜能,它们才能成为如此昂贵的“专利”,才能构成“知识产权”值得严加保护。
可以说,供求双方达成的“专利”价格应是该“专利”所蕴存的科技劳动力的“市场价格”。 我的新观点,可以为“专利”、“专利产权”、“专利保护”提供理论支撑。 自我国确立建设社会主义市场体制以来,确立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分配制度以来,变革的现实迫切要求人们对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奉为圭臬的“劳动价值论”进行深入思考。
人们的思想认识要“解放思想”和“与时俱进”,“劳动价值论”也要发展。
老一辈经济学家钱伯海(已故)的《社会劳动价值论》(中国经济出版社1997年出版)、谷书堂的《求解价值总量之谜》(刊中国工商时报2001年12月5日)、刘诗白的《新财富论》(三联书店2005年版),晏智杰的《价格决定与劳动价值论》(刊《学术期刊》1995年第9期),均认为传统的“劳动价值论”已难以为创新提供理论基础,要与时俱进地加以发展。
他们提出了财富创造的源泉跟价值创造的源泉是否应一致的问题,提出了“服务业劳动也属生产性劳动的观点,特别是刘诗白、晏智杰明确提出科技劳动不仅创造财富也创造价值,这是价值论研究中重大进步,但他们并未突破“劳动二重性”的理论框框,只把科技力量作为与劳动并列的创造价值的源泉。
我总体上认为创造财富的源泉跟创造价值时源泉二者应是一致的,但对此尚有待进一步深刻研究与探索。 本文的目的在于突出科技劳动的创造性(财富与价值),突破传统的“劳动二重性”的羁绊,但仍在劳动价值论框架下,揭开长期被所谓“物化劳动”、“死劳动”概念掩盖下具有伟大创造力的科技劳动。
科技不应是劳动之外而与之并列的创造价值的另一要素,而应将它纳入劳动价值论之内。本文只是初步探索,探索自然不完备,尚需进一研究,望能起到一定振耷发馈作用,引起学者共鸣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