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钢温州 温州市委政研室原副主任王钢被起诉 涉嫌贪污受贿

2017-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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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浙江在线·浙江城镇网 04月14日 讯 温州鹿城区检察院昨天透露,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温州市委政策研究室原副主任王钢日前被依

浙江在线·浙江城镇网 04月14日 讯 温州鹿城区检察院昨天透露,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温州市委政策研究室原副主任王钢日前被依法提起公诉。同时被提起公诉的,还有温州市经济建设规划院原院长陈某、副院长张某、综合办主任罗某,三人涉嫌罪名均是贪污罪、对单位行贿罪。

王钢,1970年生,温州人,博士研究生。2001年始任温州市经济建设规划院副院长,2003年5月始任该院院长,2010年12月始任温州市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2年至2010年间,王钢担任市经规院副院长、院长,利用职务便利,伙同陈某(女,1971年生)、罗某(女,1980年生)、张某(男,1977年生)等人,以该院公款设立公司并以退股名义取走资金、报销私人费用等方法,贪污公款共计17.95万余元。2011年至2014年间,王钢担任市委政研室副主任,利用职务便利,以向市经规院介绍项目等为条件,收受该院贿赂共计8.9万余元。

伪造出资凭证虚假入股

退股后取得8万元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2年王钢时任市经规院副院长,经陈某等人讨论,决定由该院出资60万元,以王钢、陈某等三人的名义注册成立温州市经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王钢等人未出资,但每人占有该公司股份4万元。2003年,王钢等人使用经规院及“小金库”资金,将成立经建公司的60万元账面资金做平。

2009年,王钢、陈某、张某等六人经商议,决定将经建公司注册资本增至100万元,六人每人取得一张伪造的7.5万元的出资凭证,同时吸纳了两名新股东。2010年,经建公司再次吸收新股东入伙。同年12月,王钢调离经规院,并以退股名义从经建公司取得8万元。

2007年至2010年间,王钢借助项目费用名义,将其多次往返安徽合肥探亲及购买香烟产生的私人费用共计6.4万余元予以报销。

向其他单位行贿104万元

审批通过相关账目

2010年12月,王钢调任市委政研室副主任。2011年,王钢利用职务便利,将政研室的10个项目介绍给市经规院承揽。为表示感谢,市经规院2011年至2014年陆续向王钢行贿共计8.9万余元,王钢均予以收受。

其中,2011年,市经规院将一张加油卡送给王钢,并陆续给加油卡充值共计3.3万元。2011年、2012年,市经规院邀请王钢分别前往西藏、宁夏旅游,产生个人费用共计2万余元,均由该院报销。2012年,王钢先后4次将其个人车辆交给经规院工作人员办理维修、保养、保险等项目,产生费用6854元,也由该院报销。2013年,市经规院工作人员罗某代表该院送给王钢2万元,王钢予以收受。

此外,2006年至2010年间,市经规院以“协作费”等名义陆续向其他单位行贿共计104万余元。王钢作为该院院长,在明知巨额公款是用于对单位行贿的情况下,仍然对相关账目凭证审批通过。